法艺花园

2014-4-8 15:56: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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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生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 贺卫方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 杨玉圣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杨玉圣:(中国政法大学美国政治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美国政治与法律》主编)今天是“法治中国”系列讲座的第二场——“学术规范与法学研究”。这次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团委主办、研究生会承办、法政集团赞助。我们对法政集团表示感谢(鼓掌)。
    非常荣幸能够担当本次论坛主持人。今天论坛的两位主讲嘉宾,都是我们的老朋友:一位是政法大学主管科研的副校长——张保生教授。张教授在加盟政法大学以前,任教育部社政司科研处处长,统筹全国高校的科研。2004年6月教育部社科委讨论通过、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就是在保生校长主持下起草、修改和定稿的。所以张校长是今天讨论“学术规范与法学研究”最合适的人选之一。第二位嘉宾是贺卫方教授。贺教授是我们政法大学的杰出校友,如果让我来评选的话,杰出一词恐还不够,应该是最杰出的校友之一。贺教授不仅在法学教学、研究方面成就卓著,而且身体力行,为中国宪政建设鼓与呼,为民请命,这是我们对他由衷佩服的原因之一。此外,作为一个法学家,贺教授为学术制度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贺教授曾做过八年的《比较法研究》实际上的掌门人,主持该刊编辑工作。到北大之后,迄今又做了六年《中外法学》的主编。这两份刊物在学术界都得到了高度的评价,这与卫方教授付出的心血是分不开的。在主持这两份刊物的过程中,在长期从事法学教学、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过程中,贺教授对“学术规范与法学研究”也做过很多思考,特别是提出了著名的学术征引规范——“贺十条”。
    下面,我将话筒交给两位嘉宾。今天的讨论时间比较充裕,劳驾大家把提给两位嘉宾的问题或者提给本人的问题,写在纸条上,让工作人员递上来。现在,我们先请第一位嘉宾张保生校长来“布道”。
    张保生:(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贺卫方教授及同学们,非常高兴参加这次“学术规范与法学研究”学术演讲会。我说“非常高兴”,绝不是客套话,而是发自内心的。有两个原因:第一,我觉得能和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教授同台演讲,感到非常荣幸。我看媒体的评价,说卫方教授是中国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中国司法改革的领军人物。由于校团委和研究生会举办的这次研讨会,一下子就缩短了我和卫方教授的差距。我知道卫方教授是在座各位崇拜的明星,今天和他坐在一起,我也感到身上借光不少。所以,非常高兴。第二,在这次学校进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中,我收到两条批评意见,其中一条说我不重视学生科研。这次学术演讲会使我有机会和我们的研究生们打交道,因此我要高兴地感谢会议主办者给了我这次“整改”的机会。
    杨玉圣教授给我布置的演讲主题,是从宏观视角谈“教育部学术规范”与学术规范养成教育。其实,严格地说,“教育部学术规范”这个提法是不准确的,准确的提法应该是《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学术规范》)。因为,这部《学术规范》是由学者们制定的。当然,有些学者在媒体上发文章说,教育部作为一个政府部门不应该来管学术的事情,不应该来替学者制定什么学术规范。我觉得这是一种误解。其实,这个学术规范是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在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讨论通过的。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是由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23个学科的99位著名教授组成的。我们法学是这23个学科之一。这部学术规范在讨论通过之前,我们都印发给了每一位委员,委员们都做了认真的审阅、修改。应该说,这是一部中国学术共同体自己制定的学术规范。所以,尽管它最后是以教育部文件的形式印发的,但说它是一个政府文件却是不完全准确的。它实际上是中国学术共同体自我觉悟的一个宣言。现在人们经常谈论“集体无意识”,但我觉得这个学术规范则是“集体有意识”的产物。所以,《学术规范》第二条说“:本规范由广大专家学者广泛讨论、共同参与制订,是高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
    这个《学术规范》制定的背景,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学术规范的大讨论。关于这场讨论的情况,大家可以看一看杨玉圣教授和我主编的《学术规范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一章,该章执笔者周祥森先生对此做了系统的回顾与介绍。正是在80年代中期开始的这场学术规范大讨论的基础上,2001年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制定学术规范的问题:“要把学风建设列为科研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科研人员应正确认识学术发展中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遵守学术规范,切实扭转无引文、无视前人研究基础、无新鲜经验和事实材料的空谈之风。教育部拟委托高校社科研究管理研究会制定《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为了落实《十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任务,教育部于2001年5月开始组织《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研究课题组的起草工作。说到这个起草工作,还有一段鲜为人知的故事,恐怕卫方教授也没听说过。那时,我在教育部社政司科研处当处长,直接负责这个学术规范的起草工作。为了择优立项,2001年11月,我们请了当时还在北京师范大学做副教授的杨玉圣和南京大学的叶继元教授分别申请论证。当时请了19位同志作为评审专家,包括14所学校的科研处长、社政司的1位副司长和科研处的四位同志,但到表决的时候,北师大的一位会议工作人员不知怎么稀里糊涂地投了一票。结果,我们的杨玉圣副教授和叶继元教授各得十票。十比十的投票结果使起草工作陷入僵局。2002年我到美国留学一年,这项工作就基本上停顿下来了。2003年我回国后才又找杨玉圣教授重新开始起草工作。其间,我们召开了多次研讨会、座谈会,卫方教授也多次参加了研讨和座谈。草案出来后,先分发到各个学校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形成的征求意见稿在教育部社科委开会之前又寄送给各位委员征求意见。杨玉圣教授和我根据各高校的意见和99位委员的修改意见,对讨论稿做了多次修改。另外,袁贵仁副部长对学术规范和学风建设工作非常重视,做了许多重要指示,并且亲自修改了这个稿子。这个稿子于2004年6月22日经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教育部正式印发。
    讲这段经历,不是炫耀我们对《学术规范》的诞生做了多大贡献。的确,那时候我是个官员,杨玉圣是位学者,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学术规范确实是官方和民间密切合作的产物。但这不是我想要说的。我想要说的是,这个《学术规范》和中国政法大学真是有一种不解之缘。你们看,这个《学术规范》的两位主要起草人,原来都不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现在一位从北师大调到中国政法大学来了,另一位“解甲归田”,也“归队”到中国政法大学来了。和我同场演讲的、我们政法大学的杰出校友卫方教授也是学术规范的热心倡导者和参与者,这也可以说是一种缘分吧!
    今天在座的各位同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解读《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和中国政法大学的“缘分”。我的解读是,正因为有这种缘分,我们中国政法大学的师生身上的学术责任也更重了。因为我们直接参与了中国第一部“学术宪章”的制订,我们就更应自觉地成为遵守学术规范的模范。
    这个《学术规范》总则第一条说:制定这个规范的目的是:“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对此我有这样几点体会:
    第一,遵守学术规范是学者的一种职业道德。就是说,献身学术事业的人,都应该自觉地遵守学术规范。我们做学术研究从什么时候开始呢?从本科生开始可能有点早,从硕士研究生开始可能差不多,那么从研究生阶段开始我们就应该有一种献身学术研究的愿望,应该有一种遵守学术规范的意识。我认为,遵守学术规范应该成为我们所有教师、学者、研究生甚至本科生的一种职业道德,而这种职业道德应该是伴随我们一生的。
    第二,遵守学术规范有利于保障学术自由。关于学术规范与学术自由的关系,学术界已经有了很长时间的讨论。有的学者担心,强调学术规范会不会限制学术自由。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对此,教育部印发的《学术规范》开宗明义就指出:制定学术规范是为了“保障学术自由”。学术研究以追求真理和知识创新为目的,它的繁荣和发展需要自由精神。因为就思维活动的规律来说,思维越自由,思想便越活跃,知识创新的潜力亦就越大。在这方面,大家有一些担心。比如俞吾金教授主张,在强调学术规范的时候,要把学术评价与学术研究区分开来。他认为,学术评价遵循民主原则,而学术研究崇尚自由精神。一旦把学术民主的原则引入学术研究活动,也就必然会导致多数人观点对少数人观点的霸权和暴力,必定会导致这种研究活动和研究规范的毁灭。我基本上同意俞吾金教授的观点,但我认为,仅仅把学术研究和学术评价截然分开而强调前者需要自由、后者需要民主还不够,关键在于理解学术研究本身包含着评价的成分。人文社会科学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种“沉思性”的研究,但实际上这种研究的过程和研究成果也都是需要表达、交流和评价的,包括法学研究在内,在某些方面具有“实践理性”的特点:它不像数学演算那样,可以拿一支笔和一张纸关在屋子里自己进行推理。法学研究要尊重传统,要大量依据所研究或努力的特殊领域内的传统来获得结论,所以我们说法学学者既是思想者又是行为者,是思想者和行为者的统一。学术研究必须与同行交流,向社会传播自己的观点、去影响和教育他人。我们应当肯定学术研究需要在评价中发展,那么学术评价的民主原则就可以对学术研究的自由精神构成一种保护。正如自由需要民主来保护一样,学术自由也需要学术民主来保护。因此,学术规范对学术研究不是一种制约关系,不是学术研究的镣铐。就像篮球比赛一样,规则的存在是为了使比赛更好地进行。正如打篮球时你不能抱着篮球在场上跑一样,遵守比赛规则是取得比赛资格的前提。同样,遵守学术规范是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和竞争的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术规范是学术自由的保护神。特别是在当前提出“要提高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国际学术竞争力”的大背景下,如果没有一个严格的学术规范,我们实际上是无法参与国际学术竞争的——因为国外学者的研究是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的。
    第三,遵守学术规范有利于学术创新。创新是科学研究的灵魂。我们说人文社会科学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主要指创新能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觉得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必须鼓励创新,减少低水平重复的研究。但是,在谈论创新的时候,我认为需要正确认识继承和创新的关系。我刚才还与卫方教授说,我不赞成两个提法:第一,我不赞成笼统地提倡“原创性”研究。我觉得到了21世纪,就人文社会科学来说,真正原创的东西已经不多了。如果以哥白尼提出“日心说”代替“地心说”而言,那确实是原创性的。但我们现在却很难用一个自己创造的新体系来完全否定传统的体系。因此,我觉得,提创新就够了,不要轻易地提原创性。第二个现在谈得比较时髦的是自主创新,但我觉得自主创新主要还是适合于自然科学领域,特别是受专利保护的一些自主创新,但我不知道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是否要像保护专利那样来对待。因为人文社科成果我觉得主要还是应更加自由地交流,大家从各个不同角度、不同国家、不同领域进行争鸣。那么,按照我的观点,我记得在上次你们研究生会组织的一个颁奖会上我也提出过,我觉得如果硬要给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下一个定义的话,它应该“是一个踩着前人的肩膀上向上爬的事业”。任何新理论、新观点都不是空穴来风,而是依据本学科领域的传统而进行的新的探索,它要尊重传统,主要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就是在尊重本学科学术传统基础上的创新,因此不要盲目地谈原创和自主创新。
    第四,遵守学术规范有利于促进学术交流。什么叫学术?我在这里主要是谈人文社会科学,一个人关在屋子里,拿着一张纸、一支笔自己搞研究,研究什么也不让别人知道,这叫不叫学术?舒尔曼说,不是所有的智力活动都是学术。只有具备了如下三种成分之一的智力活动才成为学术:一是公开发表;二是成为圈内人士严格评价的对象;三是圈内人士开始使用、参考和发展这些思想和创造活动。按照这个要求,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自己闭门思考、秘而不宣的东西,显然不是学术。因为学术本身包含评价的成分,秘而不宣的东西不能成为学术同行的评价对象,也就不能作为一种思想或创造活动在学术界中交流、传播、使用、参考和发展。学术包含交流,不能交流的东西(只有自己一个人知道的东西)不是学术。我们说,学术失范妨碍学术交流,是因为你必须拿自己的创新成果和别人交流,这个创新成果是如何得来的又必须伴有学术史的考察。否则,你的研究成果就不能为学术共同体承认。你把拿了别人的东西又不注明的所谓研究成果和别人交流,就会被人嗤之以鼻。近年来中国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都明确地瞄准了世界学术前沿、增强国际竞争力或国际学术对话能力这样一个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科学、学术是无国界的,它们必须通过学术交流特别是国际学术交流,才能发展、提高水平。学术失范妨碍了学术交流,因为不遵守学术研究的规则,你的研究成果就不能为学术共同体所承认。那么,我们现在该问问人文社会科学下一步的发展目标,是不是要求达到世界水平和具有中国特色。我觉得这么提出问题是有道理的。如果学术的东西只在中国能够被中国人理解,拿到外国后外国人不知道你们在说什么东西,这种学术就不能交流了。中国学者应该拿出各国学者都能够理解的、能与其交流的东西,我们才能够达到所谓的世界水平,也才能让人家了解你的中国特色。要实现这个目标,要取得国际学术竞争的能力,不遵守世界学术界共同遵守的学术规范是做不到的,所以我们讲学术、学术规范以及提高学术水平是统一的。
    就目前来说,我认为无论从养成教育还是从提高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水平来讲,最重要的还是要遵守学术规范中的引文规范。学会如何引文,对中国学者来讲目前可能是一种最重要的治学态度。我觉得,扭转学风问题,突破口是增强遵守学术引文规范的意识。对此《,学术规范》专门就这个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把“学术引文规范”当作一个独立的部分加以论述。关于学术引文的规定有两条,一是第七条讲“: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另一条规定是第八条讲:“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规范特别是引文规范现在存在失范的问题,存在不守规矩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养成教育不够。从简单的方面来说,遵守学术规范和“不随地吐痰”是一样的。大家都知道随地吐痰不好,但我们有的学者却不知道不遵守引文规范和随地吐痰一样丑陋。这个问题我觉得和我们的养成教育不够有关。我们大学里现在缺乏学术规范方面的教育。有的学者指出,相当多的本科生、研究生,分不清适当借鉴、征引与抄袭剽窃的区别。问老师,老师也不清楚,因为老师也没有受过这种训练,同时也缺乏一个学术界公认的标准。而在美国,每个大学的学生手册上对作业或论文的抄袭及其处罚都有明确规定。就我所知,各学科还有专门的学术手册,例如美国法学院就有法学研究手册,专门教你如何检索文献、如何引用他人论点。我和杨玉圣教授也动过这样的念头,试图和一些学者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合作编写一些教材,开设一些课程。我觉得这对提高大家注重引文规范的意识还是非常重要的。引文规范的问题实际上还涉及到继承和创新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能了解我们的传统,你这个创新就是空想,所以我们现在看到有些文章洋洋万言,只有几个引证,这种情况还是有点不可思议的。
    我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教师目前有28万人,每年有19万篇论文的产量,这么多的论文,应该是个泱泱论文大国了。但大家可以随便在这十几万篇论文中找几篇来翻翻,看看注重引证的又有多少。大家想一想,这十几万篇论文产量很大了,但它们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了我们的综合国力呢?实际上并没有提高多少。其实我和卫方教授的观点是一样的。玉圣教授到外地演讲经常引用我在安徽大学演讲时提到的一个观点,我说19万篇论文中恐怕90%可以直接送到造纸厂。当时一位老师站起来说,不对不对,应该是95%。然后又一位老师站起来对第一位老师说,你说的也不对,应该是98%。总之,我说如果我们再不注意学术规范问题,我们每年制造的那十几万篇文章有什么用?那不是浪费国家资源嘛?这还是次要的,它对我们学术队伍的侵蚀更加有害呀!我们再这样继续制造下去,外面的人看起来会感到很好笑,因为我们在制造学术垃圾。我总觉得我们的学术传统中似乎缺乏引文意识,我们许多学者虽然发表了许多论文和专著,但其实并不知道按照国际通行的学术标准什么叫学术研究、如何写作学术论文和专著。这是一种很奇怪的现象。现在我们发表这么多的论文和专著,它们究竟将中国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向前推进了多少呢?这是需要反思的。没有什么创新,只是东抄西抄,抄了又不注明,连作者自己都不知道哪些是别人的东西,哪些是自己的创新之处。就是说,这些论文和专著按照国际通行的学术标准不算是论文和专著。这种情况再也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说到法学论文应该怎么做,2004年,我和一位美国律师满运龙博士合作翻译了一本《世界贸易宪法》(TheWorld Trade Constitution),这是《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论文。作者是我在Northwestern University的一个老师叫麦金尼斯,因为这篇文章我是把它扫描以后翻译的,用A4版显示出来是100页,其中,在我把他的引文注释归类以后,发现正文只有二十来页,我就百思不得其解。因为我在翻译这篇论文的时候,我觉得一般100页的论文有20页的引文就差不多了。我们翻完这这本书以后,我就觉得真是应该思考一下,什么叫学术论文?现在有的人下笔如有神,滔滔不绝,但不知道他们的思想是怎么出来的?似乎就像挤牛奶一样。而这篇论文我就发现这个作者他每说一句话,如果是别人说过的,马上就是一个注,几乎有言必注,惟恐哪句话别人说过而未加指明。这反映了一种做学问的态度。当我们拿到一个课题的时候,做一篇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的时候,我觉得你要充分地检索前人的研究资料。要多读书,才能有引文注释,我觉得这是一个最起码的要求。在我们的论文写作中,好像有一个误区,有些学者,包括我们的研究生,似乎以为引文多了好像就显示不出自己的水平了。我倒觉得恰恰相反,你的引文越多,说明你读的书和文章越多,说明你的知识越多。我的博士论文出版时书名叫《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我记得我在统计写作这本书的参考文献时一数读了将近100本书。我觉得读100本书,大概是写作博士论文的起码要求。所以我反过来就想到了所谓自主创新和原创性的问题,我觉得这本书肯定不是原创性的,因为100页的文章只有20页的正文,只有十分之二是这个作者的东西,那怎么能说是原创性的呢?这说明他完全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来创新的,这种态度我觉得是应该认真学习的。我们不是要求大家写论文都要这样写,但是我觉得我们可以从国外学者尊重引文的这种做法里做些思考。
    我们学者写的论文能有20%的篇幅引用别人的研究成果,就算不错了。所以,我说句刻薄的话,我们一些学者虽然发表了许多论文,但是可能还不知道什么叫真正的论文。我们现在提倡,在做一个新课题之前,先充分了解和掌握已有的研究成果。别人已经说了什么话、提出了什么观点就要标引出来,别人已经说过的话你不知道就是孤陋寡闻,别人已经说过的话你还说就是低水平重复,用了别人说过的话不标引出来就是欺世盗名。
    当然,我认为,加强引文意识不仅是学者的责任,书刊杂志的编辑人员也需要增强学术规范意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的编辑人员引文意识还是比较缺乏的。现在我们从国外学习回来的学者越来越多了,引文意识增强了。但是,我听到许多学者抱怨说,他们的文章或书稿交给编辑后,引文和参考文献被删除掉了。许多编辑似乎认为,那么多的引文是浪费了他们的版面。这实在是很可笑的。所以我觉得编辑也应该提高对引文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我记得上次开一个学术规范研讨会的时候,卫方也参加了,会议是由玉圣教授主持的,我在会上发言说,我们也不必做到八比二,二比一就够了,我建议有没有哪个刊物能率先站出来,比如《中国社会科学》或《法学研究》发一个新的征稿启事说:今后如果投稿的引文达不到文章字数的一半,本刊一律拒绝刊登。如果这样坚持做几年,大家的引文意识可能一下子就增强了。说到这一点,我感到很惭愧,因为我现在也主管学报、刊物。我曾经和我们学校《政法论坛》的主编王人博教授讨论过这个问题,看来还有一定的难度。就是说,大家对学术论文的引文问题,还有一个不断接受、承认和习惯的过程。
    杨玉圣:刚才张保生校长讲到“随地吐痰”的问题,这还算是一种相当客气的说法。在我看来,很多学者不是“随地吐痰”而是“随地大小便”的问题。法科教师、学生都应当学过或听说过著作权法。从道义上讲,他们在遵守学术规范方面如果不能是模范,至少也不应当失范或犯规。但只要大家看报纸,比如《新京报》《中国青年报》,或者浏览网站如“学术批评网”,就会发现前一段某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出版的《经济社会学》一书涉嫌抄袭事件,40万字被指抄袭了10万字。而该大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他的女博士生写的《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也被指抄袭,该书由人民出版社出版,还是“法学名家经典著作系列”。《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发表的湖南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教授的文章,抄袭了本人多年前的一篇文章。这些抄袭事件说明,就是我们身在其中的法学学科和法学院校,抄袭剽窃的问题不仅照样存在,而且还相当严重。
    张校长刚才提出:学术规范要落实,应从引文规范抓起。那么,如何通过学术引注、引文将这一工作落到实处呢?请贺卫方教授发言。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很荣幸能够同母校的校领导一起做讲座,张校长不仅对于学术规范有深入的研究,而且在翻译、法学研究方面也都多有建树、他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博士论文《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更是一部关于法律推理与论证问题的杰作。今晚又有杨玉圣教授主持,在讨论学术规范问题上,套用一句俗套的话,玉圣教授应当是“国家级”的主持人了吧。
    听到中国法学界发生的这些(抄袭)事情,我的心里觉得很沉痛。法学家本身就是研究和倡导规则与秩序的,自己却违反规则,搞这种鸡鸣狗盗之事,这些人还有什么脸面去面对他们的学生、面对他们的读者?一个多少有点悖论的现象是,这些年来,包括杨玉圣教授在内的许多学者积极地从事严肃的学术批评和揭露学术腐败,但是不规范的行为似乎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是很值得学术界包括各位同学反思的一个问题。
    前些年我曾经针对一起学术违规事件写过一篇短评,题目叫“法学之羞”,对于法学界在学术规范化方面面临的特殊问题有过一点检讨。实际上,跟其他学科相比,法学以及法学界有着自己的特殊性。现在法学界最活跃的学者群是年龄在四五十岁的人们,他们的少年时代都是在“文革”时代度过的。写“大字报”出身的人们,文风上是强词夺理,充满暴力色彩,所谓学术规范化完全是闻所未闻的。到了我们上大学的时候,我们的老师也刚刚从祖国的一些“阴暗角落”返回到校园,他们十多年都没有接触法律了,因为“文革”期间法学教育已经停办了。而且这些返回来的老师大多接受的是五六十年代的所谓法学教育,差不多可以说是非学术和反法治的法律教育,同样很少受到学术规范的熏陶。前些年我回本科阶段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我的法制史老师说她是我的“同学”,我很诧异,我就问她原委,她说:“基本上我是在教你们的前一天晚上看的书,我们是差不多同一个时候学习,所以是同学嘛。”所以我们这代人有种没有师傅的徒弟的感觉,师傅和徒弟一块学。所以我们这代人对学术规范的东西有点小小的缺陷,应该说不是小缺陷,就是对学术规范不够关注而且缺少这种自觉。
    坐在下面的同学大多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当然也有一些“非法”的学生,你们都应该知道我们政法教育的历史相当短暂,仅仅不过百年的时间。一个学科的历史不仅仅有着时间的意味,而且它意味着这个学科中的人们对于学术规范认识程度的差异。像历史、哲学、文学这些学科,虽然现代大学里的风格深受西方学术的影响,不过在传统中国,这些学问是存在的,不仅存在,而且十分发达。从前所谓“经史子集”也都是这些东西,现在叫做文史哲。孔子本身不仅仅是哲学家,而且是文学评论家,同时他在音乐方面也是很有鉴赏力的,可以说“三月不知肉味”,对音乐的感受特别地强。文史哲的这种传统延续下来,在历史上产生了像朱熹、王阳明、顾炎武这样伟大的文学家、哲学家、史学家,但是请问各位朋友,中国古典时期可曾有过真正伟大的法学家?当然,曾经有关像杜预这样一些律学家,但是中国的律学却始终处境低下,苏东坡有诗句“读书万卷不读律”,尽管这是在批评人们忽视律学,但是却也道出了古典知识格局上的实情:律学算不上是一种崇高学问。对中国古典的士大夫阶层来说,一个人每天在研究法律,这是很低层次的学问,高层次的学问是写诗呀、写点辞藻华美对仗工稳的文章啊,“文章千古事”,士大夫生活的核心便是写出千古传诵的美文。与此同时,人们在社会问题上好发宏大议论,什么“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士大夫阶层关注的是形而上的东西,君子不器,你如果天天去研究具体的制度如何建设,比方说证据制度、法庭上的证据如何判断、前后处理的案件之间怎样保持规则的连续性或稳定性或者土地交易中怎样既确保自由买卖又避免土地兼并,如果醉心于这类具体问题,这种人哪是什么士大夫阶层呀,他根本上不了那个层次(笑)。所以说在中国古典时期的学术评价中,一个做法学研究的人本身是没有多少地位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压抑了法学的发展,严格地说,在传统中国根本没有真正的法学,当然我说这话或许会招来中国法制史学界朋友的不高兴。我们评价一种学科在历史上的发展,我们看到的不仅是学科实质内容的推进,更是学者对于学术上的规范、学术纪律的推进,什么是符合标准,什么是不符合标准,逐渐形成一套得到内部成员认同的准则。这个东西是会传代的,它是会延续下来的,延续到今天我们的文史哲。老辈的那些学者遵循的规范让我感到很了不起,这是历史传承下来的。
    但是我们所说的这个法学却不一样,尽管在西方是古老学问,但是在中国却是新派学科,是西方文化的影响或者说西学东渐的结果。中国法学仅有百多年历史,这中间又经历过几次中断。可文史哲不一样“,文革”期间我们还有批林批孔。毛泽东也号召全民学哲学,全国掀起学哲学的浪潮,农民们在田间地头捧着书本学哲学,毛泽东的五篇哲学著作,实践论、矛盾论大家都在学,其实大都不懂的什么叫哲学,那真是全世界绝无仅有的奇观。不过这个东西没有中断,例如大学里的哲学系就一直存在,而且还因为这种奇观而曾经成为显学。而法学却完全不同,它不断地被中断,好不容易形成的学术传统被打断,怎样形成一种有效合理的学术规范,这是我们法学的人面临的非常大的困难。这样的困难没有其他人跟我们分担,只能自己去思考,去慢慢地形成。
    我们前面说在西方,法学是最古老的学科之一,因此,有关法学研究的规范也相当完备。以美国为例,那里的法学界就有这样的书,而且相当具体,甚至事无巨细,乍一看让我们觉得有些琐碎。美国的其他学科的学者也觉得法学界有些太突出,比如有的历史学家就抱怨说,法学家们写论文注释比我们还多,搞法律的人要那么多注释干嘛?历史学家不知道,搞法学的人有一个传统,就是讲证据,这跟在法庭上打官司有点关系。因此法学家最注重证据,讲究“无一字无来处”,篱笆紧扎,步步为营。美国有一本Blue Book,最初是哥大、哈佛、宾夕法尼亚和耶鲁法学院《法律评论》的编辑们推出的一个文件,教大家怎样进行注释,开头叫《统一注释体例》。因为后来的封皮是蓝色的,大家都叫Blue Book。多年前我曾在北京图书馆找了一下,看有没有《统一注释体例》,找来找去,最后找到一本1958年版的,初期的版本非常简陋,后来有美国朋友送我了一本最新版——第17版,使我们可以看到在美国的法学期刊上发表文章应当如何做注释。书里详细告诉我们联邦的判例怎样引用,各个州的判例怎样引用,英国的判例怎样引用,同样英联邦的国家澳大利亚的判例怎样引用,甚至包括中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怎样引用——它管的事还挺多,因为期刊也会发表有关中国法的文章啊,其中就有一些特殊问题,例如如何使用汉语拼音标示相关资料,引用中国的文章,为了表明它最初是用中文发表的,开头用汉语拼音(过去不用汉语拼音,用韦氏注音法,现在一律用汉语拼音),把文章的标题用汉语拼音标出来,后面加上括号,里面用英译,把标题的英文意思翻译出来。蓝皮书不避细琐地告诉你什么叫“见”(see),什么叫“参见”(cf.),在什么情况下用“又见”(See also),什么情况下用“但是见”(But see),支持性的文献如何引,相关但未必直接支持的怎样引,相反对的文献怎样引,哎呀,烦琐复杂,但是一本书在手,你就知道怎么去注释。2005年上半年我去美国参加了一个会议,提交了一篇文章,不久前那边一个刊物的编辑给我邮件,说发表之前必须核对和增补注释,我做了一些核查和补充,回复去,不久又给我来一份邮件,说我文章上哪一句话需要注释,我说那是常识,比如说,“1840年以来,中国文化受到西洋文化的冲击”,他说no、no、no,西方的读者不知道,你还需要注释一下。这样的规范化不仅让一个作者有章可循,而且编辑的过程也将使得剽窃之类的行为被揭露出来。如果对照西方的学术规范,那么我们的法学研究实在还处在相当粗糙和大而化之的阶段,需要学术界和编辑界艰巨的努力。
刚才保生老师讲了一下什么是学术规范、学术规范具有怎样的意义。我愿意在这里补充一下我的一些想法。确实,学术规范讨论来讨论去,有时容易混,其实有两个层面的学术规范:一个是实质层面的学术规范,一个是形式层面的学术规范。实质层面的学术规范,是判断哪些因素构成了我们得以判断一项研究是否优秀的标准,怎样是一篇优秀的学术论文,这篇文章有怎样的理论上的推进,有一种创造性的东西在里面。另外一种是形式上的学术规范,它是研究这篇文章哪一块应该做注释,注释的体例是怎样的,这是偏向形式的一面。但是千万不要以为实质的东西重要,形式的东西不重要,两者同等重要。
                                                                                                                                 出处:《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3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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