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搜索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资源
›
考试资料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商事法律律师考试案例(四)
2014-4-8 06:10:49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
只看该作者
|
正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780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案情」
1997年9月,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与其他六家国内企业共同筹划建立振龙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龙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1200万元,七家发起企业认购其中500万元的股份,其余700万无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同年10月,发起企业认足了500万元的股份,其出资方式有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装修,因此,由发行人共同协商成立的振龙公司筹建处向紫金装潢公司洽购一批装饰材料,包括墙纸、保丽板、地毯、吊灯等和成套办公用品若干套,存款总计人民币97万元。双方商定振龙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装潢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1周后,紫金装潢公司按约将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在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完成的情况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但4个月募股期限过后,仅募集到62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紫金装潢公司向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要求偿付装饰材料及办公用品货款79万元。七家企业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讵付货款。紫金装潢公司遂以七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振龙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2)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认购的股份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3)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是否可以对外发生法律关系?为什么?
(4)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所欠紫金装潢公司的79万元贷款应由谁承担偿还责任?为什么?
「标准答案」
(1)振龙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其中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2)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认购的股份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为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认购的股份为500万元,已占振龙公司首期发行股份数的40%以上。
(3)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可以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因为振龙公司筹建处作为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人的代理人,可以以筹建中的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其与紫金装潢公司的装饰材料及办公用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4)振龙公司在筹建期间所欠紫金装潢公司的79万元贷款应由金鹏公司等七家发起企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为该项债务属于因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应由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解析」
公司的设立是一个过程,在公司依法注册登记之前,公司并未成立,因而也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公司在设立过程中难免与他人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由公司的发起人代替将成立的公司实施必要的法律。发起人作为创设公司的成员,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筹备创立活动,对内组建。所以,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应属于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基于以起人的这种法律地位,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量属于设立中的公司。如果公司依法成立,即使设立中的公司取得法人资格,那么因发起人的行为而使设立中的公司随的权利义务也就归于已成立的公司。在我国实践中,发起人往往是成立一个筹建机构来负责公司筹建工作。这一筹建机构在性质上是发起人的代理人。公司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成立时,原本可以由将要成立的公司承担的责任,却不能因公司不能成立而自然消失。如果没有人承担这些责任,无人偿还原本应当由将成立的公司偿还的债务和费用,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应当收取的费用也无法收取,这势必损害债权人和其他有关各方的利益。有鉴于此,作为进行各种公司设立行为的发起人,就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责任。同时,所有的发起人之间对设立行为所产生债务和费用的清偿负连带责任。在公司因募股期间限届满未募足股份而不能成立情况下,由于认股人已缴纳了股款,因此可能遭受损失。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做出的,因此发起人对于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74条、第75条、第83条、第97条。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案例分析
司法解释
法学理论
法律法规
解读释义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