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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一
2014-4-8 06: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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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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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法律与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
B.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
C.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D.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
【考点】法律与利益关系
【解题思路和依据】利益为适合社会主体生存与发展需要的诸因素或条件。法律与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所以A项可以成立。法律确认利益,通过调整利益关系分配社会资源。法律确认利益主体,规定利益范围;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促进人们利益需要的不断满足。因此B项“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可以成立。法律解决利益冲突,通过利益平衡进行社会控制。法律是利益衡量、利益平衡的重要制度,通过对人类基本利益的保障、优先利益的确认来解决社会纠纷,平息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常态,促进社会发展。故C项“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正确。法律将社会利益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利益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变化与人们的利益要求、社会的利益关系有着内在的联系。所以,D项的表述“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就存在问题。
【答案】D
2.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
B.警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
C.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
D.此事件所反映出的价值之间没有冲突
【考点】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价值
【解题思路和依据】法律推理是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从而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可以分为形式推理、辩证推理两类。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面对事实与规范的严重矛盾,交警没有使用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而是以人的生命为重,运用辩证推理解决法律问题,故A项错误。本题中,警察对出租车司机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是否违章进行了判断与说明,这不属于“行政解释”,仅为警察在法律执行中对法律的一种理解,因此,B项亦错。本题中,法律规范与社会事实有明显的矛盾,秩序与自由、正义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因此D项不能成立。而交警如果仅仅按照法条进行事实判断,就应当对司机进行处罚,这样法律的社会效果就出现严重问题;所以,警察通过法律的价值判断实现法律的精神和终极关怀,因而C项正确。
【答案】C
3.黄某于2000年4月在某市住宅区购得一套住房,2001年7月取得房产证。当年10月黄某将住房租借给廖某。廖某在装修该房时损坏自来水管道,引起漫水,将楼下住户陈某的住房浸泡。陈某要求廖某予以赔偿。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黄某对自己所购买的住房仅有相对权,故其法律义务也是相对的
B.廖某不是住房的所有人,故对陈某的损失不负法律责任
C.此侵权案件首先应依据法律原则来加以处理
D.此案件的处理应直接适用法的正式渊源
【考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要素、法律渊源
【解题思路和依据】一般认为,物权属于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本题中,黄某于2000年4月在某市住宅区购得一套住房,2001年7月取得房产证,这样黄某就对该套房屋拥有所有权,而所有权为绝对权,故A项表述“黄某对自己所购买的住房仅有相对权,故其法律义务也是相对的”错误。在本题中,廖某虽然不是住房的所有人,但是,他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约行为和损害后果,且行为和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符合责任主体条件,故对陈某的损失应负法律责任,不是住房的所有人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因此,选项B错误。因此,C项“此侵权案件首先应依据法律原则来加以处理”不正确。本题中,法院应当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等法律解决这一侵权案件,因此D项“此案件的处理应直接适用法的正式渊源”正确。
【答案】D
4.陆某在一百货商场购买“幸福”牌电饭煲一台,遗忘在商场门口,被王某拾得。王某拿至家中使用时,因电饭煲漏电发生爆炸,致其面部灼伤。王某向商场索赔,商场以王某不当得利为由不予赔偿。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能够成立?
A.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与致损事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据
B.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
C.由王某对自己无合法根据占有物品的行为承担损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则
D.按照风险责任原则,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为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考点】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中,王某拾得陆某遗忘在商场门口的电饭煲,拿至家中使用时,因电饭煲漏电发生爆炸,致其面部灼伤。损害后果的存在是客观的,关键为何因素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该由何者来承担责任?这就应当依据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为特殊侵权行为,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王某因电饭煲漏电发生爆炸的损害赔偿应当依法进行,选项A正确。王某拾得电饭煲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是违法行为,因此选项B“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就不能成立,否则就违反责任法定原则。选项C“由王某对自己无合法根据占有物品的行为承担损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则”,曲解了公正原则。在归责问题上,不存在风险责任原则,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为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也没有法律根据,因此选项D不能成立。
【答案】A
5.某地电缆受到破坏,大面积停电3小时,后查知为邢某偷割电缆所致。邢某被控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5年有期徒刑。邢某不服上诉,理由是自己偷割电缆变卖所得仅50元钱,顶多属于“小偷小摸”行为。二审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维持原判。对此,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
A.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
B.《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C.在这个案件中,法官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
D.邢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考点】法律的事实判断与法律的价值判断、司法解释、法律价值
【解题思路和依据】法官认为邢某偷割电缆的行为不属于“小偷小摸”行为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根据邢某偷割电缆致使大面积停电3小时的事实而非偷割电缆变卖所得仅50元钱的事实,法官的判断建立在对事实的识别、选择上,这一过程有法官自身的情感、态度等价值因素,有其利益方面的考量,表现出主观性,所以“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的说法就存在问题,因此选项A的表述错误,符合题目要求。选项B比较清楚。《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因此选项B正确。在本案中,法官没有纯粹运用法律、事实、结论的三段论推理即演绎推理,而是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因此选项C正确。邢某对被控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5年有期徒刑不服上诉,理由是自己偷割电缆变卖所得仅50元钱,顶多属于“小偷小摸”行为。邢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主要是对法律规定、犯罪构成要素的认识有偏差,而非单纯基于对事实的认识。因此选项D正确。
【答案】A
6.郝某的父亲死后,其母季某将郝家住宅独自占用。郝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季某提供生活费。季某将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A.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
B.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
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
D.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
【考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与道德关系
【解题思路和依据】选项A比较简单。本题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并不意味着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对等的、相互的、平衡的,如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也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也不是割裂的。因此选项A错误。
法律事件可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类。法官作出判决的活动属于社会事件,非由郝某的意志所决定,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赡养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官作出判决是一个行为,但就郝某对季某的赡养法律关系的产生而言,法官不是赡养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作出判决本身不是一个法律行为,不是郝某或者季某的意思表示的结果,而是当事人之外的人的意思表示的结果。因此选项B的表述“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可以成立。同理,选项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就错误。
法律与道德之间有着一致性。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都对此有明确规定。本题中,法官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是依法办事。因此选项D错误。
【答案】B
7.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
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
C.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
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考点】立法解释
【解题思路和依据】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所进行的这种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因此,选项A正确。《立法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据此,本题中,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选项B正确。
在我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法律解释权,享有立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的地位高于享有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故立法解释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司法解释。选项C的表述“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就不能成立,符合题目的要求。由于这一关于刑法规定的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该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即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因此,选项D正确。
【答案】C
8.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非常设机关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与其职权有关的法律草案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只能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议案
【考点】专门委员会
【解题思路和依据】全国人大的委员会分为常设性委员会和临时性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各专门委员会。因而,A错误。依据《宪法》规定,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因而,B项由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与其职权有关的法律草案的说法不妥。各委员会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大会表决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C项正确。《宪法》第37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下:(一)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因而,D项说法错误。就审议议案而言,专门委员会不仅能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议案而且能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答案】C
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D.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考点】我国的土地制度
【解题思路和依据】《宪法》第10条、04年《宪法修正案》、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因而D错误。
【应该注意的问题】我国土地的所有权禁止转让,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可以转让的是土地的使用权。
【答案】D
10.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担任下列哪一职务的人员,应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予以任免?
A.国家副主席
B.国家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D.国务院副总理
【考点】国家主席的职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依据《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应选D。
【答案】D
1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B.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
C.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
D.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考点】宪法的法律效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同时具有强制性,D说法错误。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本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因而B正确,而C错误。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只有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没有任何法律被赋予比其他法律或规则更高的法律效力。A说法不正确。
【答案】B
12.人民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终止代表资格
B.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代表,终止代表资格
C.因违法受劳动教养处分一年以上的代表,暂时停止代表资格
D.因故一年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暂时停止代表资格
【考点】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的终止
【解题思路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第四十一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选A。
【答案】A
13.关于宪法规范的特性,下列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A.根本性
B.原则性
C.无制裁性
D.相对稳定性
【考点】宪法规范的特点
【解题思路和依据】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则具有以下五个特点:(1)根本性,即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2)最高权威性,即宪法规范的地位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原则性,即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其文字表述简明概括;(4)纲领性,即宪法规范明确表明对未来目标的追求,为未来的发展指明方向;(5)相对稳定性,即宪法规范虽然要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而发展变化,但不能轻易修改,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C项不成立,应选。
【答案】C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A.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C.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D.辖区内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人民代表大会
【考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区权力机关的权利,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但是辖区内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不属于民族区域自治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答案】D
15.西汉末年,某地一男子偷盗他人一头牛并贩卖到外乡,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妻子。其妻隐瞒未向官府举报。案发后,该男子受到惩处。依照汉代法律,其妻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B.按包庇罪论处
C.与其丈夫同罪
D.按其丈夫之罪减一等处罚
【考点】亲亲得相首匿
【解题思路和依据】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
16.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
A.发回原审州府重审
B.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C.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
D.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考点】“翻异别勘”制度
【解题思路和依据】①翻异,指的是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分为别推(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翻异别勘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②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分为两种,即原审机关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的差官别审。但是原审机关对于已经经第二次翻异的则没有权利进行移司别勘,此时要直接由上级机关差官别审。③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按照法律规定,翻异可三至五次。
【答案】B
17.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
A.汉高祖规定“上请”制度
B.汉文帝废除肉刑
C.汉文帝确立“官当”制度
D.汉景帝规定“八议”制度
【考点】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解题思路和依据】汉代中期,汉文帝鉴于当时继续沿用秦代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而且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也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因此,汉文帝以十三年缇萦上书为契机,开始实行刑制改革,逐步废除肉刑。
汉代的上请制度就是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的制度。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曹魏时期的“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答案】B
18.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下列关于《法国民法典》的哪一项表述不正确?
A.该法典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
B.该法典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C.该法典的影响后来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
D.该法典首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
【考点】《法国民法典》
【解题思路和依据】《德国民法典》单独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其民事权利主体地位,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规定法人制度。因此,D项是不正确的。
【答案】D
19.某民办科研所与技术员周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周某承担科研所的一个产品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资金缺乏,项目被迫下马。科研所决定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对此,该单位法律顾问提供的下列哪一项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A.告知周某当初聘用他的工作岗位已不存在
B.至少提前30天向周某发出书面通知
C.先安排周某到后勤岗位,如他拒绝就可以解雇
D.如周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与单位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周某不同意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有权单方解约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考点】本题是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命题,主要考察须预告的解除。
【解题思路和依据】《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D中,如周某不同意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有权单方解约但应支付经济补偿。
【应注意的问题】经过当事人协商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况:(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动教养的。
【答案】D
20.某建筑工程队低价招用20名学徒工,合同中规定他们每天必须从事高空作业或繁重搬运工作,否则不能结算当月工资。用工当月,工程队因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事故,致使学徒工多人伤亡。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这些学徒工均是不满15周岁的边远地区农民子弟。对此,劳动行政部门拟采取的下列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A.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徒工
B.责令雇主承担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
C.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
D.告知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并协助他们向雇主索赔
【考点】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
【解题思路和依据】《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劳动法》第94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第11条: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娑ǖ牡谒募短辶投?慷鹊睦投??褂貌宦?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注意的问题】童工和未成年工的区别:禁止使用童工;对未成年工在劳动强度、工种等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
【答案】C
21.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大型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床罩。为提高销售额,甲公司采取了多种促销措施。下列措施哪一项违反了法律规定?
A.在摊位广告牌上标明“厂家直销”
B.在商场显著位置摆放该产品所获的各种奖牌
C.开展“微利销售”,实行买一送一或者买100元返券50元
D.对顾客一周之内来退货“不问理由一概退换”
【考点】本题是关于经营者义务的命题
【解题思路和依据】解答本题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第20条。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大型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床罩,却在摊位广告牌上标明“厂家直销”显然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应注意的问题】C中“微利销售”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规定。
【答案】A
22.钟某为其3岁儿子购买某品牌的奶粉,小孩喝后上吐下泻,住院7天才恢复健康。钟某之子从此见任何奶类制品都拒食。经鉴定,该品牌奶粉属劣质品。为此,钟某欲采取维权行动。钟某亲友们提出的下列建议哪一项缺乏法律依据?
A.请媒体曝光,并要求工商管理机关严肃查处
B.向出售该奶粉的商场索赔,或向生产该奶粉的厂家索赔
C.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D.直接提起仲裁,要求商场和厂家连带赔偿钟某全家所受的精神损害
【考点】本题是关于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维权行为的命题。主要考察当事人可以采取哪些维权行为。
【解题思路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7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D不能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直接提起仲裁。
【应注意的问题】书面仲裁协议是仲裁进行的基础。
【答案】D
23.下列哪一项个人所得不应免纳个人所得税?
A.某体育明星在奥运会上获得一块金牌,回国后国家体育总局奖励20万元人民币
B.某科学家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每月200元人民币
C.某高校教师取得一项发明专利,学校奖励5万元人民币
D.李某新买的宝马车在某风景区停靠时,被山上落下的石头砸坏,保险公司赔付李某的6万元保险金
【考点】本题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命题,主要考察对不应免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规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应注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的奖金颁发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
【原参考答案】(根据旧《个人所得税法》)C
【正确答案】(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C
24.从事零售业务的个体户王某收到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通知书的期限届满后,仍然拖欠营业税款2000元。税务机关对此采用的下列哪一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A.扣押王某价值2500元的营业用冷冻柜
B.书面通知银行从王某的储蓄帐户中扣缴拖欠税款
C.从王某的储蓄账户中强制扣缴拖欠税款的滞纳金
D.为防止王某以后再拖欠税款,在强制执行王某的银行存款后继续扣押其冷冻柜6个月,以观后效
【考点】本题是关于税款征收的命题,主要考察逾期未缴纳税款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解题思路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答案】D
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的哪一阶段报批?
A.设计阶段
B.可行性研究阶段
C.竣工验收阶段
D.投入使用阶段
【考点】本题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命题,主要考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阶段。
【解题思路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B选项是最佳答案。
【答案】B
26.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建设用地项目不能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A.望湖乡政府办公楼建设用地
B.西关镇人民医院建设用地
C.南湖别墅区通往南山镇的道路建设用地
D.民办北岭大学校区扩建用地
【考点】本题主要考察考生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掌握。
【解题思路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应注意的问题】民办北岭大学校区扩建用地属于公益事业用地。
【答案】C
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的财产分配适用下列哪一种顺序?
A.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B.清算费用,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D.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清算费用,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考点】本题是关于商业银行破产清算顺序的命题。纯法条记忆的题目,较简单。
【解题思路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答案】A
28.对于下列有关证券交易的问题,哪一个应该给以否定的回答?
A.股票交易是不是只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
B.证券交易能不能以期货方式进行
C.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进行证券交易是否为法律所禁止
D.证券交易所自主调整的交易收费标准是否违法
【考点】本题是关于证券交易的命题。
【解题思路和依据】解题依据是新《证券法》第39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所以,选项A应给予否定的回答;
第42条,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对原《证券法》第35条,证券交易只能以现货方式交易进行了修改,因而选项B应给予肯定的回答;
第142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修改了原《证券法》第36条,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所以,选项C应给予否定的回答;
第46条,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所以,选项D应给予肯定的回答。
【应注意的问题】这是今年新出现的命题方式,要熟悉。
【原参考答案】(依旧修订前的《证券法》)B
【正确答案】(依旧修订后的《证券法》)AC
29.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作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
B.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D.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
【考点】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解题思路和依据】条约必须遵守是一个古老的国际法上的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其善意履行。任何当事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包括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缔约国不得从事违反条约目的和宗旨的任何活动,除情势发生变迁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废弃条约规定的义务,否则就构成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国际责任。
【答案】B
30.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力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30.【考点】条约的签署和批准
【解题思路和依据】条约的签署是指有权签署的人将其姓名签于条约约文之下。条约的批准是指一国根据国内法程序批准某条约在本国生效的。一国签署条约除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情况外,并不意味着条约对签署国发生拘束力,只是对条约约文文本的认证,而且一国签署条约后也没有必须批准条约的义务。因而,本案中,甲国有权根据国内法程序拒绝批准该条约。ABC的说法错误,D项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一国签署某一条约并不必然使条约对该国生效,国家也没有必须批准其代表签署的条约的义务。
【答案】D
31.甲国人兰某和乙国人纳某在甲国长期从事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事发后兰某逃往乙国境内,纳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兰某以其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提供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由于兰某曾从事反对甲国政府的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兰某提供庇护
B.由于纳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纳某交给甲国
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即对纳某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
D.乙国可以对兰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在乙国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国没有把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考点】引渡和庇护
【解题思路和依据】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庇护是国家从其属地优越权引申出来的权利。个人可以寻求庇护,但是否给予庇护,由国家决定。而且,根据国际实践,国家不能庇护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反人类罪,以及海盗、贩毒、贩奴等国际罪行的人。因而,A项错误。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引渡以条约为依据,国家没有引渡罪犯的习惯法义务。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国家是否向他国引渡罪犯,完全是它自由决定的事。国际法上一般遵循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即国家基于属人优越权,可以拒绝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但是一国使领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B项中乙国领馆的做法违反了其义务。
领事裁判权是清末外国列强在中国攫取的司法裁判权,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严重干涉,《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没有规定当事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因而,C项说法错误。
或引渡或起诉,一国有权决定对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如不将此人引渡,则将案件提交其本国主管当局起诉。D项说法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1)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2)是否给某外国人庇护,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一国有权自行决定。
【答案】D
32.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2004年5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陆某仍是中国人
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考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中国国籍的丧失有即自动丧失国籍和申请退出国籍两种情行。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本案中,陆某一直定居在中国,因而不属于取得外国国籍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形,必须依申请经获得批准之后才能退出中国国籍。A正确。
【答案】A
33.甲、乙两国因历史遗留的宗教和民族问题,积怨甚深。2004年甲国新任领导人试图缓和两国关系,请求丙国予以调停。甲乙丙三国之间没有任何关于解决争端方法方面的专门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丙国在这种情况下,有义务充当调停者
B.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乙国有义务参与调停活动
C.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对于调停的结果,一般不负有监督和担保的义务
D.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甲国必须接受调停结果
【考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解题思路和依据】调停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其特点是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推动和协助争端当事国采取和平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包括提出建议作为争端当事国进行谈判的基础,并且直接参加当事国之间的谈判,以促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妥协。争端当事国对争端的解决有完全的自由,第三方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强加给争端当事国,不论是否成功,第三方都不承担法律义务。因而,ABD的说法都是错误的,C项正确。
【答案】C
34.武器是战争的重要构成要素。在现代国际法上,下列武器类型中哪一种武器本身尚未被战争法规则明确地直接禁止?
A.核武器
B.生物武器
C.毒气化学类武器
D.射入人体后爆炸的达姆弹
【考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解题思路和依据】依据国际战争和武装冲突法的规定,禁止在作战中使用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1899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特别禁止使用毒物和有毒武器,1972年《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规定禁止使用生物武器;1992年联合国裁军大会谈判会议上通过了《禁止研制、生产、贮存和使用化学武器以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在世界范围内禁止化学武器;1980年,联合国通过了《禁止和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强调了人道主义的原则,禁止或限制那些极度残酷的武器,射入人体后爆炸的达姆弹即属于极度残酷的武器,被该公约禁止。因而,BCD都属于国际法上战争法规则明确地直接禁止的武器。
国际法对于核武器的使用是合法还是非法没有明确的定论。1996年,国际法院提供的咨询意见认为,尽管从纯法律的角度来看,核武器的使用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但由于核武器还涉及到国际法上诸如“自卫权”等其他基本原则,所以,国际法院不能在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问题上做绝对肯定或绝对否定的结论。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在解题方法上,还可以凭现有的知识进行推测,二战中,美国对日本投放了原子弹,说明这种行为并未被国际法明文禁止。
【答案】A
35.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中国,乙定居韩国,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关于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双方都是俄罗斯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B.当事人在汉城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韩国法律
C.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
D.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
【考点】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我国《民通意见》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为英国法,则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英国法律。
【答案】C
36.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可以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这一理由撤销该裁决
C.如有权受理该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的法院做出了驳回该请求的裁定,中国公司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考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解题思路和依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而,A项错误,中国公司应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不是高级人民法院。B项错误,“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国对人民法院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实行报告制度,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D项说法正确。
【答案】D
37.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一款手机,价值4000元人民币。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一商店发现该款手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商店要求退货,被拒绝。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子满20岁为成年人,自己未届成年,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无效,手机可以退货
B.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有效,手机不能退货
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本案所涉金额不大,判购买行为有效
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考点】外国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民通意见》18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B项正确。
【答案】B
38.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民诉意见》13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应选C。
【答案】C
39.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
A.新加坡法律
B.印度尼西亚法律
C.越南法律
D.中国法律
【考点】航空器致人损害的法律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中,飞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因而应该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答案】D
40.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考点】住所的确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民通意见》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应选C。
【答案】C
41.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P汉堡”贸易术语。下列哪一种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
A.货物应运至汉堡港
B.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由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保险
【考点】CIP术语
【解题思路和依据】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须支付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在该组术语中,卖方的有以下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但此种保险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承担货物在交给第一承运人之前的风险。买方则需办理进口手续。该术语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根据CIP术语规定,货物必须运到指定的目的地而不是目的港。目的地与目的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目的地是货物最终要到达的地方,可能是港口城市也可能是内陆城市,目的港则仅是指港口。因而A错。CIP中,货物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B正确。进口手续应由买方办理,C错;保险应由卖方甲公司办理,D项错误。
【应注意的问题】注意该术语与其他术语的区分。在C组贸易术语中,在风险转移上,在CFR和CIF的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在装货港船舷转移,在CPT和CIP的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上,CFR和CIF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CPT和CIP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同时,CPT和CIP是指定目的地,而CFR和CIF为指定目的港。
【答案】B
42.下列哪一项措施不是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规定的反倾销措施?
A.临时反倾销措施
B.价格承诺
C.反倾销税
D.进口配额
【考点】反倾销措施
【解题思路和依据】依据我国《反倾销条例》,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进口配额是进口国对某种进口产品实行一定数量限制,属于典型的非关税壁垒,而不是反倾销措施。
【答案】D
43.土耳其甲公司(卖方)与泰国乙公司(买方)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申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3年5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下列哪一种做法是甲公司应采取的正确处理方法?
A.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B.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
C.征得乙公司同意、由乙公司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D.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
【考点】信用证的修改、保函的效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指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经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同意就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因而,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来说,收益人不能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A错误。装船日期是信用证中的重要条款,不能在规定的日期装船将导致单证不一致,银行将拒绝付款。实际装船日期与提单上注明的装船日期不一致时,可能出现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是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的提单;预借提单是当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间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一样,都是掩盖了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从而避开了迟延交货的责任,当收货人提出赔偿请求时,承运人应对收货人承担责任。为换取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而出具的保函具有欺诈性,一般被认为无效。因而,BD错误。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征得乙公司同意后,由乙公司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C正确。
【应该注意的问题】保函的效力是经常考的问题,《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如果保函是善意的则有效,但只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有效,不得对抗的三人;如果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
【答案】C
44.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磋商是必经程序
B.任何争端方对上诉机构的裁决有异议的,均可上诉到争端解决机构
C.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应对专家组报告涉及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D.对被认为有错误的专家组的裁决,上诉机构可以发回重审
【考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A正确。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和监督。争端方对专家组的最终裁决有异议的可以上诉到上诉机构,上诉机构只是争端解决机构内部的一个机构,B项说法错误。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但不涉及事实问题,C错误。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结论但不能发回重审,D错误。
【答案】A
45.下列哪一项不是出口保理商提供的服务?
A.对销售货物质量进行监督
B.应收账款的催收
C.坏账担保
D.贸易融资
【考点】国际保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依《国际保理公约》的规定,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1)贸易融资和销售分户账管理。(2)应收帐款的催收,保理商一般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帐款追收。(3)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保理商不负责对销售货物质量进行监督。因而,本题应选A。
【答案】A
46.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该投资所可能产生的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下列关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哪一项表述不正确?
A.海外投资保证只承保政治风险
B.任何保险公司均可参与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C.海外投资保证机构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
D.海外投资保证机构在向投资者支付赔偿后将取得代位求偿权
【考点】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解题思路和依据】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私人投资者向境外投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承保的风险是特殊的政治风险,险别通常包括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战争内乱险,有些国家的还承保政府违约险。因而,A的说法正确。从性质上讲,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证机构不仅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而且其保证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证协定有密切的联系,这是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和普通商业保险最本质的区别。因而,B错误,C正确。在发生承保的风险之后,海外投资保证机构先依据一定的条件向遭受风险的投资者支付赔偿,而后代位取得向东道国政府的索赔权。D正确。
【应该注意的问题】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前提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而且只承保的险别只限于政治风险。
【答案】B
47.下列哪一项表述是严格约束法官职务外活动的基本出发点?
A.维护法官形象和司法尊严
B.维护司法独立
C.有利于法律监督
D.有利于公开审判
【考点】约束法官职务外活动的基本出发点
【解题思路和依据】严格约束法官的职务外活动作为司法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准则,要求法官不参加不适当的司法外活动,而且在参加适当的职务外活动时应当尽量避免该行为与司法职责相冲突,维护法官职业形象和司法尊严,增加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因此,A正确。
【答案】A
48.李法官在审理一起二审民事案件中的哪一种做法违反了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
A.某市领导电话暗示此案只能判原告胜诉,李法官表示理解,但未作任何承诺,事后也没有采纳这位领导的意见
B.就案件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李法官查阅了资料,但对其中几个概念不甚明了,于是就此向某大学教授请教
C.本案一审法官张某来访,李法官予以接待并宴请,席间张某就此案发表了个人意见,李法官表示“可以考虑”,并在数日后制作判决书时打电话征求张某意见
D.原告上书市人大对本案审理程序提出异议,市人大常委会向法院提出询问,李法官根据院长指示,向市人大提交了一份书面报告,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考点】审判独立的原则
【解题思路和依据】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C较明显违反了审判独立的原则。ABD都没有违反审判独立的原则。
【应注意的问题】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院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答案】C
49.骆律师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因该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亦由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后因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起诉乙公司,骆律师以业务繁忙为由不愿代理该案件。在此情形下,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能否拒绝该案件的代理?
A.能,因为甲公司的委托不成立
B.能,因为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
C.不能,但是需要事先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D.不能,因为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
【考点】委托代理关系
【解题思路和依据】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本题中,甲公司与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因此,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不能拒绝该案件的代理。
【答案】D
50.以下哪一种行为违反了律师管理规定?
A.苏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接受其投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控告材料并转送有关机关
B.某律师事务所为开拓业务,在全国十个城市申请开设了分所
C.某律师事务所在办理购房按揭贷款业务时,凡客户以现金交纳代理费的,只出具本所内部收据不开发票
D.某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委托人的资金,并约定将存款利息作为律师费
【考点】律师管理规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96条:以诉讼结果或其他法律服务结果作为律师收费依据的,该项收费的支付数额及支付方式应当以协议形式确定,应当明确计付收费的法律服务内容、计付费用的标准、方式,包括和解、调解或审判不同结果对计付费用的影响,以及诉讼中的必要开支是否已经包含于风险代理酬金中等。因此,D正确。C明显错误,律师事务所必须出具正式发票。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下列有关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表述,哪些不正确?
A.不成文法大多为习惯法
B.判例法尽管以文字表述,但不能视为成文法
C.不成文法从来就不构成国家的正式法源
D.中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没有不成文法
【考点】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解题思路和依据】按照法律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不成文法主要为习惯法,选项A“不成文法大多为习惯法”正确。成文法是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而不仅仅为以文字形式表达。故判例法尽管以文字表述,但不能视为成文法,选项B正确。在法律发展的早期,作为不成文法的习惯法是重要的甚至是最主要的正式法律渊源;既使在当代中国,习惯法在某些情况下也是正式的法律渊源,选项C的说法“不成文法从来就不构成国家的正式法源”不符合事实。中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但是也有习惯法,存在不成文法。因此选项D错误,符合题目要求。
【答案】CD
52.下列有关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哪些可以成立?
A.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
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
C.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
D.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
【考点】法律责任、法律后果、法律制裁、法律条文
法律责任的设定大多基于正义的考虑,但是有些法律责任的设定则是从秩序、效率等方面考虑的。因此,“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的说法有问题,选项A不能成立。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做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包括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和否定式的法律后果。选项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可以成立,符合题目要求。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但是,有法律责任不等于受到了法律制裁。因此,选项C的表述“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有问题。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范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范的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范的。同时,法律条文既可能规定肯定式的法律后果,也可能规定否定式的法律后果。因此,选项D“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可以成立,符合题目的要求。
【答案】BD
53.下列有关法律作用、法律观念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B.“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
C.“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
D.“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
【考点】法律作用、法律意识、法治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考查的是对一些法学观点的认识。马克思指出,“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强调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因此选项A正确。英国法学家奥斯丁认为,法律和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道德、不正义的法,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就应该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自足性,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权威由法律自身决定,而不是由法律之外的道德等因素所决定。因此,选项B正确。“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中国古代孟子的观点,这说明人的认识水平、能力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法律不是万能的。因此,选项C正确,符合题目要求。“有治人,无治法”为中国古代儒家的观点,突出人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性。中国古代有关于“法治”的论述,但这与近现代的法治概念有着内在的不同。选项D“‘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的说法有问题。
【答案】ABC
54.下列有关法源的说法哪些不正确?
A.大陆法系的主要法源是制定法
B.英美法系的法源中没有成文宪法
C.不同国家的法源之间不能进行移植
D.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一般先适用正式法源,然后适用非正式法源
【考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律渊源、法律移植
【解题思路和依据】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主要为制定法,但判例法在某些情况下也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如法国国家行政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瑞士联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认有拘束力。因此,选项A正确。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英美法系国家,有的国家如英国为不成文宪法制国家,而有的国家如美国为成文宪法制国家。因此,选项B错误,符合题目要求。法律移植是在不同国家的法律间进行,也可能在不同法源间进行,“不同国家的法源之间不能进行移植”的说法不能成立。选项C不正确,符合题目要求。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一般先适用正式法源,然后适用非正式法源,故选项D正确。
【答案】BC
55.下列有关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各国法律对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在效力规定上是相同的
B.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
C.中国法律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
D.法律对在不同空间活动的人所规定的效力有一定差异
【考点】法律与人权、法律对人的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之一,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作为人权主体的人为广泛的人,包括个体(自然人)和群体(包括团体、集体等),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两者的范围不同。显然,各国法律对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在效力规定上是不同的。因此,选项A错误。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本国利益,而非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因此选项B不正确。中国法律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选项C正确。法律对在不同空间活动的人所规定的效力有一定差异,如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显然均要追究。因此选项D正确。
【答案】CD
5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这条规定,下列哪些理解不正确?
A.这一条的内容是法律规则
B.一切民事案件均可以优先适用这一条文
C.这一条的内容所反映的是正义的价值
D.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可以采取“个案平衡原则”适用这一条文
【考点】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价值
【解题思路和依据】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很明显,《民法通则》第7条的这一规定为法律原则而非法律规则。因此,选项A错误。在法律适用时,一般有法律规则先适用法律规则,只有当法律规则矛盾、冲突或者模糊时,才不适用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因此,选项B“一切民事案件均可以优先适用这一条文”的说法错误。《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的内容实际上是公序良俗的要求,更多反映的是公共秩序的价值。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共存。选项C的表述“这一条的内容所反映的是正义的价值”不正确。处理法律价值冲突时,通常采用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等。就个案平衡原则而言,公共利益并不一定高于个人利益。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当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发生冲突时,可以采取“个案平衡原则”适用《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以寻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兼顾和平衡。因此,选项D正确。
【答案】ABC
57.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哪些机构?
A.专门委员会
B.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C.审计机关
D.区公所
【考点】我国的地方国家机构
【解题思路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1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B正确。第6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正确。第68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D正确。第30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不包括县级人民代表大会,A错误。
【答案】BCD
58.根据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下列有关国家对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的政策的文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B.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C.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D.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考点】我国的经济制度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的规定,宪法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CD为正确答案。
【答案】CD
59.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在一次会议中审议以下事项,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事项符合该委员会的权限范围?
A.撤销本市人民政府的一项不适当的决定
B.撤销本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不适当的决议
C.责成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D.罢免犯受贿罪的陈某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考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应选ABD。
【答案】ABD
60.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
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
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
D.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考点】公民的权利
【解题思路和依据】《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CD错误。
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B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取证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而A错误。
【答案】ABCD
61.选民王某,35岁,外出打工期间本村进行乡人民代表的选举。王因路途遥远和工作繁忙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于是打电话嘱咐14岁的儿子帮他投本村李叔1票。根据上述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仅以电话通知受托人的方式,尚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B.王某必须同时以电话通知受托人和村民委员会,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C.王某以电话委托他人投票,必须征得选举委员会的同意
D.王某不能电话委托儿子投票,因为儿子还没有选举权
【考点】直接选举中的委托投票授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8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因而,应选AD。
【应注意的问题】选民委托他人投票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经选举委员会同意;2.书面委托;3.受委托人是有选举权的选民,且其接受的委托未超过三人。
【答案】AD
6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撤销属于事后监督
B.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以附带性审查为主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属于事先监督
【考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解题思路和依据】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的方式。事前审查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是在法律规范尚未生效之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撤销属于事后监督,A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属于事先监督,D正确。同时,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C正确。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在我国,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没有违宪审查权,B错。
【答案】ACD
63.下列关于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
B.夏商时代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观念的影响
C.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到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策略
D.清末修律使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没有受到冲击
【考点】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
【解题思路和依据】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清末修律使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受到了冲击。因此,D项错误。
【答案】ABC
64.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
A.汉代的《春秋》决狱
B.明代的“九卿会审”
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
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
【考点】直接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古代法律制度
【解题思路和依据】汉代中期以后,随着儒家正统思想的确立,汉代实行《春秋》决狱,“论心定罪”的原则。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体现儒家思想的伦理纲常观念进一步体现在法律中,曹魏统治时期,“八议”入律就是突出表现。《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依五服制罪也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因此,ACD都选。明代的“九卿会审”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这是一种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至皇家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因此,B不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
【答案】ACD
65.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列有关各国司法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后,英国取消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B.“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
C.日本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系统
D.中国清末的司法制度改革与废除领事裁判权有直接关系
【考点】各国司法制度
【解题思路和依据】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可见,清末的司法制度改革与废除领事裁判权有直接关系,因此,D项正确。ABC较明显。
【答案】ABCD
66.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工作时间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制度
B.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2日
C.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作时间,需要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的,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D.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而且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
【考点】本题是关于劳动法的命题,主要考察考生对工作时间的掌握。
【解题思路和依据】解题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答案】ACD
67.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又规定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有联系又有区别。下列关于两者异同点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是单个劳动者,而是代表全体劳动者的工会
B.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C.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是要式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但备案、鉴证或公证都不是订立合同的必要条件
D.根据特别优于普通的原则,个人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集体合同的效力
【考点】本题是关于劳动合同的命题,主要考察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异同。
【解题思路和依据】解题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34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35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答案】AB
68.下列关于拍卖和招标的区别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在应用于货物买卖的场合,拍卖用于出售货物,招标用于采购货物
B.在合同法上,拍卖行为属于要约,招标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C.拍卖人和招标人的性质都是交易中介人
D.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在落槌之前能够随时了解其他竞买人的报价;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在开标之前不得了解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考点】拍卖和招标的区别
【解题思路和依据】在合同法上,拍卖行为也属于要约邀请。招标人的性质不是交易中介人,而是一方当事人。因此,BC不正确。
【答案】BC
69.下列有关消费者组织的提问,哪些应该给予肯定的回答?
A.除了消费者协会以外,是否可以经过合法程序成立其他的消费者组织?
B.有人说,消费者组织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政府机构,这种说法正确吗?
C.消费者协会能够以自己名义代表消费者打官司吗?
D.消费者协会能够以自己名义在立法过程中提出建议吗?
【考点】本题是关于消费者协会的命题。
【解题思路和依据】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费者协会的职能之一便是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调查、调解。调解应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调解的结果由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消费者协会不能以自己名义代表消费者打官司。因此,BC不能给予肯定的回答。
【应注意的问题】这是今年新出现的命题方式,要熟悉。
【答案】AD
70.王某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后即进行装修,后发现墙体严重渗水,客厅、卧室墙壁和卫生间的顶部及墙面各有三分之一的渗水面,造成装修后的壁纸卷曲、剥落。开发商接到王某反映后,经检验,属于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漏做王某家楼上地面的防水层所致。开发商应向王某提供哪些补救?
A.接受退房、退回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B.退房并按房价双倍赔偿
C.妥善修理并支付相应赔偿
D.按原房价在原地置换一套面积更大、楼层更好并且装修完毕的房屋
【考点】本题是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命题。
【解题思路和依据】此题较简单,注意本题不属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所以不选B。D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应注意的问题】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两个相关却不同的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从理论上讲,产品质量法属于经济行政管理法,产品责任法属于民事赔偿法。
【答案】AC
71.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A.甲公司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B.乙公司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C.丙公司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不全,难以查账
D.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才申报
【考点】本题是关于税务机关依法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几种情况的命题。
【解题思路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答案】ABC
72.下列建设用地项目哪些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A.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200公顷,从事林业生产
B.征用集体所有的荒滩100公顷,用于兴建高尔夫球场和度假村
C.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D.经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教育项目,需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0公顷
【考点】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
【解题思路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应注意的问题】A项并不属于土地征收的范围。
【答案】BCD
73.某村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村民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收回问题。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村民属于可以被收回承包地的情形?
A.张甲全家已迁入小城镇落户
B.李乙全家迁入省会城市,并转为城市户口
C.王丙家庭人口已经由过去的7人减为3人
D.赵丁最近提出申请,自愿将承包地交回
【考点】本题是关于收回承包地情形的命题
【解题思路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此,B当选,A不当选。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因此,D当选。
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此,C不当选。
【答案】BD
74.下列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必须先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这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的必经程序
B.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C.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D.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考点】本题是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命题
【解题思路和依据】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只能提起民事诉讼。因此,AB不正确。CD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CD
75.下列哪些活动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A.商业银行的设立
B.商业银行开办分支机构
C.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
D.商业银行的解散
【考点】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活动
【解题思路和依据】解题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所以,A当选。
第20条: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所以,B当选。
第25条: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所以,C当选。
第69条: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所以,D当选。
【答案】ABCD
76.下列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B.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C.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标准,适用国务院的规定
D.没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
【考点】本题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命题
【解题思路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因此,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所以不选C。
【答案】ACD
77.甲公司的股票上市文件公告以后,一些投资者提出质疑。下列哪些质疑有法律根据?
A.公告文件披露了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但没有说明他们的持股数额
B.公告文件披露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但没有说明他们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C.公告文件披露了最近三年的盈利情况,但没有报告公司未来三年的盈利预测
D.公告文件提供了股东大会的申请上市决议,但没有提供主要债权人的同意书
【考点】本题是关于股票上市文件公告内容的命题
【解题思路和依据】新《证券法》第52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第54条规定,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因此,CD没有法律依据。
【原参考答案】(依旧修订前的《证券法》)AB
【正确答案】(依旧修订后的《证券法》)AB
78.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
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丁国
【考点】对新国家的承认
【解题思路和依据】在国际实践中,对新国家承认的方式有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有以下三种情况:承认国以照会通知被承认者,表示承认;数个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条约,表示承认;数个国家,不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条约,宣布承认。默示承认是一种间接的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既存国家与新国家正式缔结政治性条约;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领事关系。然而,与新国家共同参加一个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或参加缔结一项多边条约,并不构成对默示承认。因而,甲国和乙国构成对S国的默示承认,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的行为都不构成对S国的承认。
【应注意的问题】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共同参加一个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或参加缔结一项多边条约,并不构成对其默示承认。
【答案】AB
79.中国公民李某(曾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2004年携贪污的巨款逃往甲国。根据甲国法律,对李某贪污行为的最高量刑为15年。甲国与我国没有引渡条约。甲国表示,如果中国对李某被指控的犯罪有确凿的证据,并且做出对其量刑不超过15年的承诺,可以将其引渡给中国。根据我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我国对于甲国上述引渡所附条件,是否做出承诺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B.我国对于甲国上述引渡所附条件,是否做出承诺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
C.如果我国决定接受甲国上述引渡条件,表示接受该条件的承诺由外交部向甲国做出
D.一旦我国做出接受上述条件的承诺并引渡成功,我国司法机关在对李某审判和量刑时,应当受该承诺的约束
【考点】引渡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50条的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可见,ACD是正确的。
【答案】ACD
80.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B.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C.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
【考点】涉外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主要考的是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7条“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A错。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C项错误。第13条:“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B项正确。第15条:“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正确。
【答案】BD
81.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该案涉及的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法国法律
B.该案涉及的离婚条件适用中国法律
C.财产分割动产适用瑞士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D.涉及该案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法律
【考点】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民通意见》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而,该婚姻的有效性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瑞士法律,A错误;而该案涉及的离婚条件适用中国法律,B正确;涉及该案的财产分割也应适用中国法律,D正确。
【应该注意的问题】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而不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注意与遗产继承纠纷的法律适用相区别。
【答案】BD
82.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民事案件过程中,需从澳门调取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中级人民法院可直接委托澳门的有关法院调取证据
B.澳门受托法院可以该民事案件属于其专属管辖为由拒绝执行受托事项
C.受托法院完成调取证据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
D.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委托调取证据
【考点】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程序
【解题思路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因而,A错,D正确。第5条规定:“委托方法院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委托请求,以保证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及时完成受托事项。受委托方法院应优先处理受托事项。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送达文书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C正确。第8条:“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托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B项错误。
【答案】CD
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A.中国律师
B.中国公民
C.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
D.其本国公民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解题思路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民诉意见》308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309条:“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因而,ABCD均可。
【答案】ABCD
84.为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纳税人居住国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哪些?
A.免税制
B.抵免制
C.扣除制
D.减税制
【考点】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解题思路和依据】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各国为了减轻或消除重复征税,采取的方法主要有: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征税权;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和减税法。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于本国国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于征税;抵免法是指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当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内扣除;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允许本国居民将国外已纳水款视为一般费用支出从本国应纳税款总所得中扣除。减税法是指居住国对于其本国国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进行征税时给予一定的减征照顾。
【答案】ABCD
85.甲公司作为卖方同乙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一份,采用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甲公司以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丙银行为付款人开立了汇票,并凭信用证和有关单据要求丙银行承兑。丙银行承兑后,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到达丙银行。基于前述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银行的承兑行为有效
B.开证行的撤销行为有效
C.甲公司或者其他持票人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丙银行有义务付款
D.开证行虽已书面通知丙银行撤销信用证,但仍应向丙银行偿付有关款项
【考点】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撤销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UCP500》的规定,可撤销的信用证指信用证在有效期内,开证行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即可随时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证。然而,开证行必须做到:Ⅰ.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凭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作出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者,予以偿付;Ⅱ.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延期付款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接受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者,予以偿付。本案中,丙银行在开证行的撤销通知到达之前已经进行了承兑,因而开证行行应承担偿付义务。
【答案】ABCD
86.一国甲公司与另一国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假设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该买卖合同,那么依该公约的规定,甲公司对于所售货物的权利担保事项包括下列哪些?
A.交付的货物为甲方所有
B.交付的货物为甲方占有
C.交付的货物在买方所在国或转售国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D.交付的货物在世界范围内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考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解题思路和依据】权利担保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两个方面: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公约要求卖方必须对其出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占有。因而,A正确,B错误。
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根据公约第42条规定,知识产权担保受下列限制:第一,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即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故D错C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公约虽然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不是其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而是有一定的地域限制。
【答案】AC
87.下列关于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为被授予外贸经营权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B.该法只适用于货物进出口
C.该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地区
D.该法规定了对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制裁措施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修改
【解题思路和依据】修改前的外贸法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将外贸经营者的主体范围扩大到自然人。A错误。在客体适用范围上,我国《对外贸易法》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因而,B错误。在地域范围上,其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因而,C正确。《外贸法》新增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29条规定在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因而,D正确。
【答案】CD
88.法官王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A.根据领导批条办案,谁的官大就按谁的批示办理
B.同学朋友问案,总能仗义地告之案件审理和合议情况
C.对双方律师宣称:该吃可以吃、该喝可以喝,案子该怎么办还怎么办
D.一方托情相约,在承诺保密的情况下,同意私下单独接触
【考点】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解题思路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条: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第8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40条: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第42条: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因此,ABCD都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
【答案】ABCD
89.王某因抢劫被一审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后提出上诉。王某父亲从报上看到张律师专打刑事诉讼官司的广告后,找到张律师。张律师称其有多年办理刑事上诉案件的经验,胜诉率在90%以上,而且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是他的同学,有把握争取改判。经张律师提议,王父同意聘请张律师为王某的二审辩护人,律师费为3万元,如果改判无罪则另付7万元,改判缓刑则另付5万元。在张律师暗示下,王父去做受害人杨某工作,希望杨某私了,如改变证词则付4万元。根据上述事实,张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A.明示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
B.为承揽业务做虚假承诺,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C.对刑事案件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费
D.怂恿委托人制造伪证
【考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解题思路和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9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二)欺骗、欺诈的行为;(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五)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第67条: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第97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因此,ABCD都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答案】ABCD
90.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制定发布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
A.法官开庭时发现一方的律师沈某是其过去的同事,没有主动回避
B.律师裘某约请主办法官童某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
C.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所刊发表法官彭某的文章
D.某律师事务所举办法律实务研讨会,邀请法官周某出席演讲
【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3条: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第4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因此,AB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4条: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第45条: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CD不应当选。
【答案】AB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91.林某,9岁,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放学回家路上遇到某公司业务员赵某向其推销一种名为“学习效率机”的低配置电脑,开价5800元。林某信其言,用自己积攒的“压岁钱”1000元交付了定金,并在分期付款合同上签了字。事后林某父母知晓此事,以“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赵某撤销合同并退款。对此,下列何种理解是正确的?
A.从法律角度看,林某表达的意思都是无效的
B.林某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以不享有人身自由
C.林某父母要求撤销合同所持的理由是一种法律事实
D.根据行为能力的原理,林某父母所持理由在本案中不成立
【考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法律事实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因此,9岁的林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民事活动。虽然林某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可以有效,但具体就本题而言,林某表达的购买电脑的意思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此选项A可以成立。应注意,题目问的是“对此,下列何种理解是正确的”,不能脱离具体问题来理解。人身自由与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不表示其没有人身自由,林某的人身自由同样受法律保障。因此,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目要求。林某父母知晓林某订立了电脑购销合同后,以“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赵某撤销合同并退款。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因此,选项C“林某父母要求撤销合同所持的理由是一种法律事实”正确。当然,林某父母要求撤销合同所持的理由是一种法律事实并不说明这一理由正确。本题中,由于年幼,林某不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内容和后果,因此根据行为能力的原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所以《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林某父母所持理由“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本案中不成立。因此,选项D正确。
【答案】ACD
92.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
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
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
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
【考点】法律关系客体
【解题思路和依据】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因此,选项A正确。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等构成。无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缺乏所指向的对象,自然法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因此B项表述“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正确。现实中法律关系有多种多样,而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就有多种多样的客体,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在分析多向(复合)法律关系客体时,我们应当把这一法律关系分解成若干个单向法律关系,然后再逐一寻找它们的客体。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之内的诸单向关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体也有主次之分。其中,主要客体决定着次要客体;次要客体补充说明主要客体。它们在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总体看来,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这一变化过程与人们对法律的应然状态和法律理想的认识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由法律规定,而立法者的主观认识和价值标准对于法律确定法律关系客体有直接关系。因此D项“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不正确。
【答案】D
9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B.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C.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
D.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
【考点】法律解释
【解题思路和依据】《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因此,AB为正确答案。
【答案】AB
94.下列有关中国宪法发展史的表述,何者为正确?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B.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C.1982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三部宪法
D.《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考点】中国历史上的宪法
【解题思路和依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共有7章,56条。它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带有民主共和国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A正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只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不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宪法。B错。1982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四部宪法(分别为1954、1975、1978、1982),C错误。《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D正确。
【答案】AD
95.安某和皮某分别是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和随员。安某多次参加乙国群众举行的反政府集会和游行;皮某则是大量订阅乙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并将有关内容向甲国报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安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B.皮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C.一旦安某或皮某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其外交特权与豁免即应被剥夺
D.一旦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
【考点】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和义务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有:(1)尊重接受国法律。外交代表及其他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形下,应尊重接受国的法律。(2)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不得在使馆内庇护人,也不得在使馆内关押人。(4)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安某和皮某均为外交人员,必须遵循上述义务。安某多次参加乙国群众举行的反政府集会和游行违反了其承担的义务,而皮某大量订阅乙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并将有关内容向甲国报告,并未违反上述义务。因而,A正确,B错误。外交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不能因为其违反义务而被剥夺,一旦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因而C错误,D正确。
【答案】AD
96.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
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96.【考点】涉外司法协助
【解题思路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有关程序的通知》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同时规定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驻华使、领馆。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无权决定拒绝和退回,因而BC的说法是错误的,应选。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AD说法正确。
【答案】BC
9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A.补贴不必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C.接受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考点】补贴的概念和认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统称为出口国政府)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可见,BD错误,C正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因而,A错误。
【答案】C
某市甲、乙两厂均生产一种“记忆增强器”产品。甲厂产品的质量比乙厂产品好得多,因而其市场占有率远远高于乙厂。王某是甲厂技术人员。乙厂为提高本厂的市场占有率,付给王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获取其提供的甲厂技术秘密。乙厂运用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改进。同时,乙厂在本市电视台发布广告,声称本厂生产的记忆增强器功效迅速质量可靠,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质量无保证,呼吁消费者当心。另外,乙厂还以高额回扣诱使本市几家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不再采购甲厂产品。本市消费者李某等人在使用乙厂产品一段时间后,不仅记忆力没有增强,反而出现了神经衰弱症状。李某等人在电视台的协助下,向乙厂反映了情况。乙厂随后发现,王某提供的甲厂技术资料缺少几项关键技术,致使乙厂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请回答以下98-100题。
98.乙厂的下列行为,何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A.向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得甲厂的技术秘密
B.向本市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行贿,使他们只采购本厂产品
C.在电视广告中发布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D.在电视广告中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者的商品信誉
【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题思路和依据】解题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10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答案】ABCD
99.对于王某行为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王某未完整提供甲厂技术资料而获取乙厂重金,构成诈骗罪
B.甲厂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提前通知王某
C.甲厂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D.乙厂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技术咨询费”
【考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解题思路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王某缺少诈骗的主观要件,不构成诈骗罪,所以,不选A。D项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61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所以,不选D。
【答案】BC
100.关于消费者李某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下列意见何者为正确?
A.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乙厂赔偿
B.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本市电视台赔偿
C.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销售乙厂产品的商场赔偿
D.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王某赔偿
【考点】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因此,不选B。消费者与王某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也不选D。
【答案】AC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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