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7 22:24:0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5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作者:何俊斌 王军
                                               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来,我国的司法改革从此步入快车道,审判管理作为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被各级法院所推崇,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以法院内设机构的面貌展现在公众面前,其在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审判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从近年来审管办的履职情况、功能定位、管理机制等方面来看,审判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笔者拟尝试性地解读审判管理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意见。
  一、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审管办对审判工作的管理存在滞后性
  纵观各级法院审管办对案件的质量的管理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对极少数的案件进行庭审观摩,通过庭审对审判员驾驭庭审能力和熟练掌握法律程序规则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二是指派专人对各业务庭已结案件质量进行综合评判打分,该形式有法院内部自查和上级法院组织人员集中人力、集中时间评查两种方式。从以运行机制来看,“两评查”工作方式无论在指导、规范还是科学管理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审判管理工作是对法院审判员及书记员的管理,其目的是强化法官严格依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公正合理的判决,让判决结果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让人民满意、社会信服。无论庭审观摩还是案件的评查都是事后对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违反程序公正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分值测量,但审判人员的不规范庭审、违反司法公正的行为已发生,不能给予及时的指出和救济,对司法权威、塑造法官形象起不到立竿见影的实质效果。
  (二)审判管理对审前程序缺乏应有的监督
  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庭审准备事项,也就是审前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辨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即庭前会议。修改的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二节用大量的条款对审前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虽然庭审是审判最为重要的环节,它能体现司法的公正与公开,但是,从审判管理的角度来看,案件管理的重点还是应该放在审前。审前程序是正式庭审的基础,审前程序合法有序才能为正式庭审打下良好的开场,审判管理对审前程序的忽视,可以说是舍本逐末,没有抓住监督的重点。
  (三)审判管理中调撤率考核指标违背司法规律,欠缺科学性
  在各级法院审判管理绩效考核指标中都对调撤率给出了过高的考核指标,如民事诉讼方面要求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庭各为30%、50%、70%,在行政诉讼方面对撤诉率也给出了30%的比率。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进行诉讼调解必须坚持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违背这两个原则,则会出现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剥夺当事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的现象。个别法院为了提高调撤率分值,完成上级法院下达的指标,采取不正当手段提高比率,如有的案件久调不决:有的能及时调解的案件,先动员当事人撤诉,后由当事人起诉后才调解结案,这样就出现一个案件出现一个调解结案,一个撤诉结案的美好结局,特别是快年终结案时,动员所有的未结案件人撤诉后,下一年度再起诉。这种不顾司法规律,完全为迎合分值的做法既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四)审管办人员配置有待进一步加强
  审管办是法院新设立的内设机构,由于受重视程度不够,审管办主任大多由庭室负责人转任或庭室副职升任,其他工作人员大多由退二线的老同志担岗,其人员配置与其所承担的职责存在不相谐调的一面。审管办作为专门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案件质量,对司法资源进行调配的部门。以现有的审管办的人员配置,在我国现阶段还残留司法行政化的法院系统,审管办想做好统筹安排、合理调整司法资源、加强法官及其他人员的管理,确实有点勉为其难。
  (五)审判管理绩效考核结果应用不理想
  审管办对“两评查”后对所有案件进行分值评定,该分值评定对法院在全省、全市的排名影响明显,但单个案件的分值对承办法官和所在庭的评价意义效果不显著,少数法官对评查结果通常是一只耳朵进,一只耳朵出,提出问题也不改正,相同的问题多次重复出现。因此,现有的审判管理考核对法官素质的提高、法律素养的培养、自律意识的形成效果不太明显。
  为保证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赋予司法活动更好的质量与效率,必须以勇于探索的精神对审判管理进行强有力的改革,确保评查工作落到实处,笔者提出如下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一)提高审管办主任的职级,充实审管办的力量
  审管办作为严格规范审判流程、整合有效司法资源的综合协调机构,要想审管办职能的有效发挥,必须在法院内部树立审管办绝对权威和突出位置。在实际中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提高审管办的主任的职级,向党委和组织部门汇报,把审管办主任高看一层、厚爱一等、提升一级,也就是相比院内其他庭、室,把审管办主任高配一级。审管办主任可以由院党组成员或相当职务的院领导担任,以便于审管办充分行使运用管理手段科学调度审判工作,理顺部门职能关系,加快执法办案速度,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的职权;二是充实审管办力量。改变审管办为“退休办”的做法,把政治素质好、法律理论功夫深,能作法官特别是青年法官表率的人员充实审管办,以增强评杳考核的说服力、绩效考核结果的权威性。
  (二)科学设计审管办职权
  客观地说,我国法院内部设立的审管办对规范庭审,提升法官素质,树司法公信力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要看到,现有审管办并非解决法院当前司法活动中存在的所有敝端的灵丹妙药,反而因审管办职权的设计不合理,当前审判管理工作中的副作用日益突显。我国现有的诉讼法程序中缺乏审判管理的内容,在法律上审判管理没有法律支撑,再加上我国法官的素质较之发达国家的法官素质和法律素养有待进一步提升,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很容易受到干扰,特别是内部的干扰。加强审判管理稍有不慎,就会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司法的独立性,极大地伤害司法公信。当前一些地方的审管办不仅没有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存在的问题,反而给法官徒增了过重的负担,特别是一些违背审判规律的管理措施,使审判管理成为司法行政化的催化剂。因此,我国法院内部的审管办的职权必须设计更加精确、原则更加明确、体系更加严密。
  (三)审判管理绩效指标真正体现司法为民
  当前,我国已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类矛盾频发且大多以诉讼的形式进入司法程序,各级法院的案件受理数呈井喷状态。当事人所希冀的司法公正与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差距凸显,当事人对法院的不理解、抱怨大多以信访的方式表现。迫于地方党委、政府信访维稳的压力,各级法院为自身利益在量化案件质量时都把调解率和撤诉率作为重要的衡量指标,企图通过调解结案,化解矛盾纠纷减少信访量。诚实审判管理要强化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控制权和主导权,但诉讼活动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的多边活动,法官对案件的控制权、主导权与当事人的选择权、程序自主权是互动的。法官的法律控制权和主导权必须不得损害当事人选择权、程序自主权,也就是说,法官的履职必须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否则控制权和主导权就会有越俎代庖之嫌。对案件进行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没有自愿和合法为基础就会剥夺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也会出现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和案件久调不决的现象,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审判的目的和宗旨是司法为民,而不是为了法院的减少信访量,博得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信赖,置审判规律于不顾,片面追求调解率。以调解率的高低来判明一个法院、一个法官办案水平的优劣,审判管理必然会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笔者建议将调撤率从绩效考核指标中取消或降低该指标的考核权重,增加案件发改率作为考核指标的权重,从结果上保证案件审判、调解效果。
  (四)填补庭前程序的审判管理监管空白
  庭审是展现法官驶驭庭审能力、熟悉运用法律、保护当事人诉权、体现司法公正与公开的重要场所。按照我国现有的诉讼法的规定,庭前程序是新民事诉讼法和新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现有的庭审评查不足以监督程序上的所有法律规定。尽管审前程序是为正式的庭审所做的准备,但庭前程序解决了许多程序上的问题,如告知权,当事人的回请回避权,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证人的出庭和案件事实的认定都有可能的庭前程序中解决,因此,必须把庭前程序纳入审判管理的框架。
  (五)强化审判管理绩效的结果运用
  笔者认为,把审判绩效作为我国法官走精英化和法官遴选制的重要考核成绩,作为法官等级定级的重要指标。在当前各级法院组织的审判业务专家评选和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遴选制中,减轻业务考试的分值,加大庭审操作的分值,让庭审绩效优秀的法官评选上或进入上级法院。改革现有的法官等级评定完全依行政级别和年龄划分的标准,增加审判绩效的考核成绩,让成绩优秀的法官评上更高的法官等级。
  (作者单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