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4 22:47: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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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保福  西南财经大学                  
  
“经济分析是最有说服力的工具,它能对各种各样的人类行为作出一种统一的解释。”①银行业关联交易是一种经济行为。运用不同的经济理论对银行业关联交易进行分析,有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银行业关联交易的本质属性,辩证地看待银行业关联交易的经济合理性,进而为对银行业合理规制奠定基础。 
  一、交易成本理论与银行业关联交易 
  交易成本理论作为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近年来发展迅速,而且日益被广泛地应用于企业理论、组织行为理论和跨国公司理论等领域的研究。其主要代表人物有科斯(Coase,R.H)、威廉姆森(Willamson, O.E)、阿罗(Arrow, K.J)、诺斯((D.North)等。交易成本理论将“交易”作为经济研究和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将交易这一概念观念化是早期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康芒斯的贡献。康芒斯认为交易是制度的基本单位,在其《制度经济学》一书中,他将交易分为三种类型:(1)市场交易,它是指组织或个人通过市场进行的交易。(2)管理交易,它是指组织内部上下关系的交易。(3)配额交易,它是指政府与组织及个体的交易。这三种交易类型覆盖了所有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活动。不同的经济制度不过是这三种交易类型的不同比例的组合。科斯在其1937年著名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了交易成本这一概念,从而创立了交易成本理论。他认为交易的过程并非完美,因为交易受到环境的不确定性因素及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倾向等的影响,会产生很多交易成本,他运用交易成本范畴解释了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企业存在的意义。 
  1、交易成本的构成 
  按照通说,所谓交易成本是指采购成本以外的隐含成本,包括搜寻成本、双方协商的议价、签订契约的成本,以及事后监督交易进行的成本与违约成本。 
  Williamson (1985)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The Economic Institution of Capitalism)一书中提到,交易成本的内涵缘起于契约的不完全(incomplete contracting),并依照交易发生即契约签订的前后、将交易成本区分为信息搜集成本、协议谈判成本、监督成本及执行契约成本等。 
  事前成本包括: (1)信息搜寻成本:包括寻找最适合的交易伙伴,确认其所能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品质、种类等所发生的种种成本。(2)协议谈判成本:包括交易双方由于彼此的不信任以及有限理性的影响,常常需要花费大量的协商与谈判的成本。而若交易双方的信息并不对称,则会更加提高其协商与谈判的成本。(3)契约成本:当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准备进行合作时,通常会签订契约。而将其协议书面化(拟定契约),便需要花费契约成本。 
  事后成本包括:(1)不适应成本,即交易行为逐渐偏离了合作方向,造成双方互不适应的成本;(2)讨价还价的成本,即如果交易双方想纠正事后不合作的现象,需要讨价还价所造成的成本;(3)建立及运转成本,即为了解决合同纠纷而建立治理结构(往往不是法庭)并保持其运转,也需要付出成本;(4)保证成本,即为了确保合同中各种承诺得以兑现所付出的成本①。一项经由市场的交易活动,其成本除了因履行契约上所签订的交易标的物所支付的成本外,还包括随同契约签订前后所隐含的其它隐藏成本(implicit cost )。 
  2、交易成本发生的原因 
  在传统经济学中,认为价格机制有效的协调所有的交易行为,故假设交易成本为零,但Williamson(1975)则认为在交易的过程中,分别由于人性因素、交易环境之动态影响导致市场失灵,造成市场交易的困难并产生交易成本。而且人性因素与交易环境因素两者并非独立存在,而是相互影响的。 
  (1)人性因素。在人性因素上主要有: 
  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人的有限理性包括两个含义,一是环境本身的不确定性,在市场交易中,由于参与者众多,同一项交易很少重复进行;同时人们面对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交易越多,不确定性就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其次,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不可能无所不知。虽然决策者总是试图理性决策,但是受到有限的信息、处理过程及沟通能力的限制。特别在不确定环境中,交易的环境因素不能在交易前后清楚认知,交易对方的行为不能用简便的方法加以确定。由此可以推论,所有任何签署的复杂的协议、契约或合同,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全,都不可避免地是不完整的。 
  机会主义行为(opportunism)。交易双方的利益有时是相冲突的、不一致的,此时,信息较多的一方,会利用对方信息较少的缺点加以欺骗,以达到自身的利益。“在多数情况下,投机是一种机敏的欺骗,既包括主动去骗人,也包括不得已去骗人,还有事前及事后骗人。①”也因此,交易双方必须增加协商与监督成本。在最初交易成本理论文献中,Williamson将机会主义行为定义为“一种基于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狡诈式策略行为”(1975)。在以后的文献中,狡诈(guile)被描述为“撒谎,窃取,欺骗,故意制造假象误导、歪曲、伪装、混淆等等”(williamson,1985)。表现为:(1)关系开始阶段各种形式的伪装和欺骗;(2)关系维持阶段各种破坏关系的行为。使可观察到的行为与原先合同与协议规定明显不符。机会主义行为可分为主动(active)和被动(passive)两种,不同类型的机会主义行为表现形式不同,造成后果不同,则采取的管理机制也应该不同。被动机会主义行为在现有环境中,采取逃避责任的方式,如供货商采取隐蔽的手段降低部分批次产品质量方式降低生产成本,以获得短期收益,由于品质降低导致顾客不满意,以至产品品牌和零售商形象受损,影响了合作双方的长远收益。在变化的动态环境下,具有被动机会主义行为的供货商则可能为了不增加直接费用,不愿意更新产品或改变供货方式,从形式上供货商遵守合同或协议条款,没有损害零售商利益,但由于供货商的行为影响双方互动关系对环境的适应性,而影响长期利益。主动机会主义行为表现为现有环境中明显的或故意的破坏性行为,如供货商明显违反区域专卖协议,向该区域其它销售商发货,使该零售商由于搭便车行为而蒙受损失,并增加监督成本。主动机会主义行为在动态环境中,表现为Williamson(1991)所描述的适应不良成本,投机方以环境的变化胁迫对方做出让步,引起利益再分配,增加对方事后协商成本,并且由于投机方注重眼前利益而丧失战略调整影响双方长期收益。 
  (2)交易环境因素 
  在交易环境因素,人的有限理性与投机心态、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信息不对称,皆是造成交易成本发生的原因,同时也是市场机制运作失灵的主要因素。 
  环境不确定性(uncertainty)。由于未来充满着不可预期与变化,以致于交易双方对未来情况的认知与预期无法一致,造成协商与谈判更为困难,同时也限制了双方的理性与决策能力,使得双方所订的契约不够完备,而造成了事后的适应不良成本与更多的谈判协商成本。 
  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ic)。一般而言,拥有较多信息者通常不愿以公平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故将会增加许多的监督成本。 
  气氛(atmosphere)。若交易处于不信任与猜忌的状态下,则交易双方在交易的协议与谈判中,将多耗费许多成本去防范交易对方欺诈,并极力的保障自身的权益,使交易过程非常重视形式化。反之,若双方彼此信任、合作气氛融洽,则可减少许多不必要的成本。 
  3、从交易成本理论角度看银行业关联交易 
  (1)银行业关联交易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优势。 
  康芒斯在《制度经济学》(1962,中译本)一书中认为,交易是所有权的转移,交易本身含有“冲突、依赖和秩序”三项原则。就商业银行和关联方而言,两者是彼此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均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所以商业银行和关联方之间也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冲突的起因在于一方的总所得是另一方相等的总支出。另一方而,商业银行和关联方又因为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系,所以他们又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利益单位,具有经济上的依赖性。由于控股股东和金融集团的存在,商业银行和关联方之间很有可能为了集团的利益而牺牲自身单独的利益,所以他们的依赖要大于冲突,更容易形成和履行秩序。当商业银行选择关联方作为交易对方时,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交易契约签订前,可以大大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协议谈判成本和契约成本,可获得确定交易标的、交易内容上的方便,可以很容易达成某种默契和交易的合意。在交易契约签订后,同样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可以降低协商成本、监督成本和适应成本,因此,银行业关联方交易可以减少环境不确定性的影响,促进交易的进行,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契约执行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契约摩擦,从而最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实现帕累托最优。 
  关于银行业关联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优势,Vittoria Cerasi and Sonja Daltung(1998)从道德风险的角度分析,指出商业银行为关联企业的项目进行融资,具有降低事后监督成本的优势,他们认为,促使企业在选择将贷款用于好的项目时的唯一方法是监督他们,如果没有监督,企业可能会选择坏的项目,那样银行就会形成不良贷款。按照这种观点,银行与关联人的紧密关系可以减少监督成本,从而有助于防止不良资产项目,提高银行经营效率。Noel Maurer和 Stephen Haber(2005)通过对墨西哥1876-1911这35年的银行业的实证研究发现,由于信息成本昂贵和当时法律环境下合同权利实现的极端困难,关联贷款事实上提供了一种事先评估贷款风险、事后实施贷款合同权利非正式的手段。 
  (2)银行业关联交易常常隐藏机会主义 
  机会主义行为,从行为动机看,是当事人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谋取利益的手段看,是不正当的,或是不道德的,或是违法的;从行为后果看,是给其它的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由于银行业关联交易在关联人之间进行,外部人员很难从银行的会计报表中很难了解交易的决策及确定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对银行的影响等,更无法确定关联交易对该银行业绩的影响,因此,关联交易的隐蔽性为关联方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大开了方便之门。同时,随着时间的发展,银行业关联交易日益复杂,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化,隐蔽性越来越强,关联方可以迂回进行交易,使表面上看来毫不相关的主体实质为关联方,更使银行业关联交易及其公允性的判断十分复杂。在此情况下,银行业关联交易中常常隐含机会主义,甚至成为机会主义的合法外衣。 
  我国银行业关联交易的机会主义典型体现在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关联交易中。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位便利,与商业银行进行交易,将商业银行作为自己的提款机,从中谋取个人私利,严重影响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近几年,各地城市商业银行频繁发生因关联贷款而陷入困境的案例。例如,地处经济发达地区的广州市商业银行就因严重的关联贷款问题而陷入困境。1994年组建的广州穗丰、汇商城市信用社,分别由广州国威公司和国商集团控股。自成立伊始,这两家信用社便在国威公司、国商集团和广州拓业集团的操纵下通过高息吸存、账外经营等非法手段为企业圈钱。两信用社并入广州市商业银行后依旧从事非法经营,损失惨重,最终导致该行出现严重的金融风险。上世纪90年代中期,原某信用社联社主任滥用职权,从其控制的3家信用社中贷款4亿多元,全部贷给了本人所办的企业,3家信用社资不抵债被关闭。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与银行业关联交易 
  以赫伯特&;#8226;西蒙(H.A.Simon 于1978年以其《对经济组织内决策程序所进行的开创性研究》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和肯尼思&;#8226;阿罗(K.J.Arrow于1972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其主要研究领域是不确定条件下的经济行为研究)为代表的一批欧美经济学家在60年代率先对“充分信息假定”提出质疑,指出不确定性是经济行为的基本特征之一,任何决策都面临着大量的不确定性,抉择策略与行为后果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一种抉择可能有多种不同的后果,同一个后果也可能由不同的抉择产生。进入70年代以后,乔治&;#8226; 斯蒂格勒(G.J.Stigler于1982年以其在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方面的开创性研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威廉&;#8226;维克里、詹姆斯&;#8226;米尔利斯等人对这一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从现实的制度安排和经济实践中发现,不仅行为者的信息是不充分的,而且信息的分布是不均匀、不对称的,即同一经济行为的当事人双方所持有的信息量可能是不等的。这种状况会严重影响市场的运行效率并经常导致“市场失灵”。这一重要发现构成了不对称信息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基础。2001年10月10日诺贝尔委员会宣布将2001年的经济学奖授予三位美国经济学家:伯克利加州大学经济系的乔治&;#8226;阿克尔洛夫(George Akerlof),斯坦福大学商学院的迈克尔&;#8226;史宾斯(Michael Spence)和哥伦比亚大学经济系、商学院和国际关系学院的约瑟夫&;#8226;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以表彰他们为现代信息经济学作出的奠基性贡献。瑞典皇家科学院发表的新闻公报说,这三名获奖者在20世纪70年代奠定了对充满不对称信息市场进行分析的理论基础。其中,阿克尔洛夫所作出的贡献在于阐述了这样一个市场现实,即卖方能向买方推销低质量商品等现象的存在是因为市场双方各自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斯彭斯的贡献在于揭示了人们应如何利用其所掌握的更多信息来谋取更大收益方面的有关理论。斯蒂格利茨则阐述了有关掌握信息较少的市场一方如何进行市场调整的有关理论。 
  1、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基本内容 
  信息不对称理论所讨论的议题涵盖很多方面。简而言之,经济行为中所有由于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分布所引起的市场不确定和交易障碍都属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研究的范畴。 在这里,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的一方拥有某一(些)信息,而交易的另一方不拥有相应的信息,或者说是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不充分了解,因而影响其做出准确决策。持有较多私人信息的一方具有信息优势,而且信息不对称分布的实际发生概率要比理想状态高得多。非对称会使经济均衡的性质发生一定程度的扭曲,影响到市场均衡的状态和经济效率。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点:有关交易的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交易双方对于各自在信息占有方面的相对地位都是清楚的。这种对相关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导致在交易完成前后分别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按不对称信息发生的时间,在事前(ex ante)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逆向选择问题(adverse selection),而事后(ex post)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道德风险问题(moral hazard)。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信息经济学两大基本研究课题。逆向选择模型主要涉及的是如何降低信息成本的问题,道德风险模型主要涉及到如何降低激励成本问题。 
  逆向选择。“逆向选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信息优势方的行为人可能会故意隐藏信息,以求在交易中获取最大收益,而信息劣势方则可能受损。逆向选择,存在于非对称信息发生在合同之前,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因此委托人的问题是选择什么样的合同来获得代理人的私人信息。在信息经济学中,研究事前信息不对称的模型为逆向选择模型。 
  道德风险。在信息经济学中,研究事后不对称信息的模型称为道德风险模型。从不对称信息的内容看,道德风险模型又可分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和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模型。(1)隐藏行动(hidden action)的道德风险模型是指参与主体双方在签约之前,签约时信息是对称的,因而签约时参与主体双方的信息是对称,签约后,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主体选择行动,在行动中可能遵守承诺,也可能不遵守承诺。是否遵守承诺是一个概率,这时“自然”选择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主体工作是否遵守承诺,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主体的行动与自然状态一起决定某些可观测的结果,作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主体只能观测到结果,而不能直接观测到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主体的行动本身和自然状态本身,因而,参与主体双方对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主体的行动存在不对称。(2)隐藏信息(hidden information)的道德风险模型。是指参与主体双方在签约之前,签约时信息是对称的,因而签约时参与主体双方的信息是对称的,签约后,“自然”可能是选择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主体的类型,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主体能够观测到自然的选择,然后选择行动,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主体能够观测到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主体的行动,但不能观测到自然的选择,因而参与主体双方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为消除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现代信息经济学认为,最好的方法是采用激励机制。我们常将市场参与者中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激励机制就是委托人使代理人从自身效用最大化出发,自愿或不得不选择与委托人目标和标准相一致的行动的机制。 
  2、不对称信息的原因 
  (1)专业化和社会分工 
  造成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因素在于专业化和社会分工。专业化就是一个人或组织减少其生产中的不同职能的操作种类,或者说,将生产活动集中于较少的不同职能的操作上。分工就是两个以上的个人或组织将原来由一个人或一个组织的生产活动中所包含的不同职能的操作分开进行。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诺斯(North)认为,人类迄今为止经历了两类交换形式,一类是简单的交换形式。在那里,专业化和分工处于原始状态,交易是不断重复进行的,买卖几乎同时发生,每项交易的参加者很少,当事人之间几乎拥有对方的完全信息。这种个人的交易受市场和区域范围的局限,专业化程度不高而生产费用高,实际上这就是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的完全竞争状态。然而,随着专业化和分工的发展,交换的增加,市场规模的扩大,另一类,即“非个人交换形式”出现了。在这里,交易极其复杂,交易的参与者很多,信息不再是完全和对称的。可见,尽管分工与专业化作为社会化大生产效率,但也使现实的经济生活偏离了完全竞争与完全信息的理想模式。 
  (2)信息成本的存在 
  信息成本的存在也是造成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之一。信息的搜寻、收集和处理都存在成本(可以称之为搜寻成本),并且存在着边际成本递增的现象。在存在“搜寻成本”的情况下,对于市场主体而言,要求有“完全”的信息,不一定是经济的或合算的,也是不现实的。所谓“有效率的信息完全程度,是指当获得一定的信息增量所带来的收益与为获取这一信息增量而付出的成本正相抵消时所实现的信息完全程度。”① 
  (3)信息自身的特性 
  信息的供给不充分还受制于信息自身的特性。一方面,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表现为信息的生产成本很高,而再生产的成本却很低,类似于公共产品所具有的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利益上的非排他性,存在“搭便车”现象。并且人的有限理性决定了人们在搜寻、处理信息方面的能力有限。经济学理论认为,人是一种经济理性的动物,或者说“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人的选择过程是一个权衡利弊的过程,隐含着一种经济雪上的“成本-收益”分析的理性结构。作为经济人的信息拥有者人为地隐蔽、扭曲和释放有关信息,从而加剧了信息的不完全性,产生了经济学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角度看银行业关联交易 
  银行业关联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具有两面性,一方面,银行业关联交易具有降低信息不对称,实现信息共享的优势,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银行业关联交易常常隐含道德风险。 
  (1)银行业关联交易中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对称 
  银行业关联交易中存在两种典型的信息不对称:一种是商业银行和其关联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种是商业银行及其关联方和外部监管者、存款人、债权人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在一项独立的金融交易中,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交易遵循市场竞争原则,交易双方各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讨价还价,彼此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但是,在银行业关联交易中,交易的双方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是独立的个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各自以其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表面上看,交易双方好像是平等的,关联方交易应归属于市场交易。然而在实质上,由于在银行业关联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关联方的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决定了关联方在交易中拥有信息经济学中所说的非对称信息的优势,双方的地位却是不平等的,有可能导致交易按某一方的意愿达成,而另一方则失去了平等谈判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业关联方交易更像是管理交易。正是由于双方在法律上平等而在事实上不平等,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才可以在合法的外衣下产生。银行关联交易在法律形式上地位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因此银行业关联交易中客观上孕育着不公平的巨大风险。 
  (2)银行业关联交易具有降低信息不对称,实现信息共享的优势 
  银行业关联交易中,由于银行及其关联方彼此比较熟悉,因此,相对于一般银行业交易而言,银行业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降低信息不对称,实现信息共享的优势。Keeley and Bennett(1988)分析指出,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能够获得信息共享的优势。Rajan研究指出,关联贷款通过几个途径提高贷款的效率。由于银行家同时代表借款人的管理层并参与借款人的日常管理,因此银行拥有关系借款人相对非关系借款人较多的信息。银行家可以利用这些信息与事先去评估借款人投资项目的风险或迫使借款人及早放弃差的投资项目(1992)。此外,由于银行和借款人为同一主体拥有,以牺牲银行利益来换取借款人利益的动机将会降低。因此,由于信息共享,关联借款既对银行有利又对借款有利。Lamoreaux研究了19世纪的新英格兰地区银行的关联贷款后认为,19世纪新英格兰银行的关联贷款,促进了新英格兰经济的发展。按照Lamoreaux的观点,关联贷款促进银行提高效率的主要原因是关联贷款减少了信息成本。新英格兰银行主要将贷款贷给他们的董事以及与他们关系密切的人。Lamoreaux指出,“资金是稀缺的”,“而信息系统十分不发达,有关潜在商业交易的数据难以获得或获取成本较高,而且人们不能确定谁值得信任”。在这种环境下,银行“董事通常将资金置于其能控制之下,因而将贷款贷给他们自己、亲戚及与董事会存在密切人际关系者” ,他由此甚至认为,关联贷款使得银行克服不对称信息的障碍,因此成为“经济发展的引擎”(1994)。 
  (3)银行业关联交易常常隐含道德风险 
  由于商业银行及其关联方和外部监管者、存款人、债权人和中小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银行业关联交易中常常隐含道德风险。 
  部分美国学者发现,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会导致内部人从存款人和少数股东处转移金融资源,银行业关联交易中隐含着较大的道德风险。持此观点者有:Akerlof and Romer(1993) 、 Johnson et al. (2000) 、Morck and Nakamura (1999), Kang and Stulz (1997)。如果银行系统受到存款保险公司保护,则由于银行控制者充分认识到政府将承担损失,他们会让银行承办过度的风险或者以优惠的非市场条件向自己的公司贷款。即使银行系统没有受到存款保险公司保护,只要内部人从自己的公司获得的利益大于从银行获得的利益,银行的控制者仍有极强的积极性从存款人和少数股东处转移金融资源给自己的公司。关系贷款对借款人有很强的吸引力,但却可能导致贷款人破产。 
  道德风险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所有者掠夺和隧道挖掘。  
  所有者掠夺。阿克洛夫和罗默(1993)分析了智利金融危机、美国储贷危机、美国达拉斯和得克萨斯房地产泡沫以及美国垃圾债券市场中的所有者掠夺行为。他们发现,只要所有者(包括个人和母公司)只负“有限责任”(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常态),并且投资要经过若干个会计期才能完成,所有者就可以人为膨胀前期会计净资产值,从而增加所有者权益分红,尽管后期会计将会显示整个企业的亏损。在资产有人担保的情况下,通常由政府或纳税人买单。他人的资金,通常是金融机构或保险基金中的存款,受到掠夺被用于谋取私利。当减去起诉的成本后的净收益大于幕后机构的预期价值时,掠夺的机会就会出现。在这样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所有者有特殊理由与那些提供大量现期支付(也许是非法的)并作无法兑现的未来承诺的人达成有问题的交易。大量现期支付会提高。无法兑现的承诺将降使机构的价值低于预期价值。这就是阿克洛夫和罗墨所谓“为获利而破产”。他们的论证表明,“如果企业有动力不惜牺牲社会以破产来牟利而不是全力以赴获取成功,那么经济黑幕活动就会冒头。如果糟糕的会计制度、松懈的监管以及对违规行为惩罚不力促使所有者为自己获取多于公司价值的收益,继而拖欠债务,破产牟利的行为就会发生。”  
  隧道挖掘。Johnson等(2000)等形象地把大股东侵害现象描述为“隧道挖掘行为”(Tunneling),即控制性大股东总是会通过种种手段挖掘见不得阳光的地下隧道,挖走中小股东手中的财富,从而获得巨大的隐性收益。渠道挖掘的核心是通过挖掘见不到阳光的地下隧道,将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输送给大股东。即使在发达国家,控股股东的这种隧道挖掘行为也是很严重的。控股股东的这种“掏空”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还会严重阻碍金融市场的发展。Johnson, Boone, Breach和Friedman ( 2000)进一步提出,与宏观经济因素相比,公司治理因素对企业破产、金融危机具有更大的解释力。控股股东猖狂的“挖掘”行为是导致1997 -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 
  三、范围经济与银行业关联交易 
  Panzer, Willig等早在70年代就提出了范围经济(Economies of Scope)这一概念。他们指出,当两个或多个产品生产线联合在一个厂商中生产比把它们独立分散在只生产一种产品的不同厂商中更节约时,就存在范围经济。钱德勒(1999)把范围经济定义为:联合生产或经销经济,是利用单一经营单位内的生产或销售过程来生产或销售多于一种产品而产生的经济。在这里他强调的联合生产和销售的经济,而Teece(1980). Panzar and Willig(1981)重点论述了生产上的范围经济。厂商经常生产多种产品以赢得销售和分配方面的范围经济。销售面包给店家的推销员也能卖面包卷。店家可能偏好同能满足它所有需要的一个人打交道,而不是几个不同的推销员。生产并销售多种产品的厂商能按工厂进行专业生产,从而获得生产上的规模经济,同时维持丰富的产品线。 
  应该讲,范围经济这个概念的提出与学者们研究生产多种产品的厂商产生的原因密切相关。即为什么厂商要选择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由于西力一经济学的基木假定是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可得出,即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比分别生产一种产品更为节约时,就产生范围经济现象。用公式来表达就是:c(x,,0)+c(O,x2) >;c(x,,x2)这里仅考虑的是两种产品的情况,当产品种类多于两种时,情况相似。如果作更为具体的分析,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可能导致范围经济的可分解为:(1)短期看,范围经济的产生是源于共享资源成木的节约。厂商通过生产多种产品分摊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从而降低单位产品的固定成木。如厂商厂房的折旧、使用大规模机器设各的折旧等。前提是共享资源少}不会增加彼此使用的成木,即使会增加彼此使用的成木,但这种成木的增加也小于因共享资源而增加的利润。(2)长期看,范围经济的产生还源于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有利于占领更为宽广的市场。如厂商往往会因为产品的多样化、个性化及新颖性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并带来销售收入的增长和利润的增加。而这种增长给厂商带来的益处,又必然会让厂商加大开发相关新产品的投入。(3)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也有利于抵御市场风险。厂商获得范围经济能够在成木、差异化、市场营销和技术创新等方面获得竞争优势。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实际上是增加了厂商抵御风险的能力。 
  1、范围经济的来源 
  范围经济包括基于有形资源的范围经济、基于无形资源的范围经济以及基于竟争者的范围经济。范围经济的存在为企业多元化经营提供了有力的依据。范围经济的产生源于共享资源的利用。 
  从生产过程来看,范围经济可以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生产要素的“公共品性质”与范围经济。在生产中,某些生产要素具有公共产品性质,也就是说,一旦它们被用于一种物品的生产当中,它们同时可以被无成本地用于其他物品的生产当中,一种用途上的使用并没有排斥在其他用途上的使用。(2)企业闲置生产能力与范围经济。如果为企业的一种主要产品线建立的工厂还存在着闲置的生产能力,则企业就会利用这种空余的生产能力生产其他产品。(3)成本互补性与范围经济。即生产一种产品的边际成本随着另一种产品的产出量的增加而降低。例如,如果一种化学品是从另一种产品的副产品中制造出来的,那么,后者产出量的提高将会降低该化学品的边际成本。 
  从企业产品的销售方面来看,范围经济来源于:信息的可再用性、更广泛地分摊管理费用、信誉的溢出效应。 
  2、从范围经济理论看银行业关联交易 
  (1)银行业关联交易可以实现范围经济 
  范围经济或称为协同效应是银行业关联交易的重要动因之一。 
  当银行通过关联交易实现提供多元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总成本小于不同分别提供同样产品或服务时,就存在范围经济。在下列四种情形下,极有可能存在范围经济: 
  第一,银行能利用其广泛的客户关系网络撮合不同金融产品的买家和卖家,实现与其关联机构之间客户资源的共享。例如,接受商业银行服务的客户在需要证券承销服务或保险服务的情况下,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机构可将该客户介绍到其关联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或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由该证券机构或保险机构给客户提供证券承销服务或保险服务。 
  第二,银行可将从银行业务中获取的信息资源运用于其他金融服务,也就是信息资源的共享。例如,商业银行在从事信贷业务时获得的客户财务资料、评级情况等,可用于关联证券机构为这些客户所作的债券承销、交易评级,这样,关联证券业务机构可在了解客户方面降低成本。 
  第三,交叉营销。银行与其关联方的多个成员可通过共享一个营业场所,联合营销,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提高收益,降低成本。通过交叉营销,有综合金融服务需求的客户可从一个金融机构获得多种相关金融服务。就像商品种类齐全的的百货超市一样,能同时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了很大方便,对公众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 
  第四,商业银行业务机构可在特定情况下向关联方中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融资,满足这些机构重大和紧急的资金需求,合理分配金融资源,从而使银行及其关联方的收益最大化。 
  (2)银行业关联交易实现范围经济的有限性 
  虽然银行业关联交易可以实现范围经济,也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因为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源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共享,超过此范围,在资源共享上就会出现混乱局面。例如,银行及其关联方可在一定规模内从资源共享中获得经济利益,但如果银行及其关联方规模超过了一个合理的界限后,还通过收购兼并继续扩大规模或继续增加业务种类,那么就可能发生财务信息在传递中流失或与其他档案资料混同的情况,银行及其关联方指令链条中的指示也会越来越多地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同样,在整合银行及其关联方金融业务的过程中,需要对大量性质迥异的业务进行协调,如调整组织结构、确定大量工作人员的授权范围等,这会产生相当高的成本。 
  银行业关联交易实现范围经济的有限性另一方面是,通过范围经济获得的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会发生冲突。例如,信息的共享虽然可以使银行与其关联方获利,但是银行与其关联方成员如利用其获得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从事证券交易,就会获得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优势,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又如,银行与其关联方企业间融资虽可使关联企业获益,但也可能使资金无法流向市场中效率最高的企业,社会资金得不到最有效利用。对整个经济来说,这些情形的存在不仅可能无益,反而可能会有害。 
  四、启示 
  1、关联交易中性。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银行业关联本身是中性的。一方面它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取得范围经济,促进金融资源合理配置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它又可能蕴含道德风险,可能成为不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的工具,侵犯债权人、中小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金融安全。银行业关联中性的特点说明,银行业关联交易本身并不一定是好的或是坏的,它有利有弊。法律只有在确实危害了自由经济体制时才予以惩戒。因此,并非所有的银行业关联交易都可能成为惩戒对象的。法律绝不能限制银行业关联交易,杜绝银行业关联交易,而是要规范银行业关联交易。既不能因为它可能带来的弊端而否定它、拒绝它,不能妖魔化银行业关联交易;也不能靠牺牲他人的利益来肯定它、接受它。法律的目标和任务就是要在这种冲突之间建立合理的平衡机制。监管政策制定过程中,既不能绝对禁止关联交易,又不能对关联交易放任自流。要通过适当得规制充分发挥银行业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因此,公允与非公允银行业关联交易的边界厘定就显得十分重要。恰当的边界厘定是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的基础,既有利于明确监管的边界,又有利于给银行及关联方以明确的指引,防范或部门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 
  2、对银行业关联交易的规制要兼顾效率和公平。 
  关联交易的中性性质对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带来挑战,一方面要承认适度关联交易的合法性,防止扼杀关联交易的积极效应;另一方面要防范谋取小集团或私人利益的非公平关联交易行为的发生,维护广大储户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因此要求在规则制定和监管实践中掌握好尺度。从国外对银行业关联交易监管的历史演变来看,监管当局一直力求在承认适度银行业关联交易与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兼顾公平与效率。因此,在做出关联交易的限制的基础上,坚决禁止非公平的关联交易。同时,还通过界定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的范围来达到监管的目的,而且随着金融发展和环境变化,范围的边界也随之收缩或者适当放松,从而在不同的金融经济环境下取得效率和公平的统一①。 
                                                                                                                                 注释:
            作者简介:余保福,经济学博士,1973年4月生于河南省确山县。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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