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4 22:46: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5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沈俊丽                    
现实生活中,公司捐赠的宣传和报道并不少见。公司捐赠的主体通常为一些有经济实力的大公司,其捐赠的对象,通常为一些公益机构(如红十字会、孤儿院、教育机构等) ,社会弱势群体协会(如残联) 和一些“社会工程”(如“希望工程”) ,以及由于特定不可抗力引起的灾难事件中的受难群体。通过捐赠,捐赠公司提升了公司的社会形象,有助于增加公司的内部凝聚力;收到捐赠的个人在经济上得到了雪中送炭的帮助,增加对社会的认同和感恩。同时,捐赠行为还可以缓解政府的压力。但是,按照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营利性是公司的重要特征,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经营的基本目标,而公司捐赠却会导致公司利益的直接减少,看似与公司的特征和目标是相悖的。

一、公司捐赠的性质

从广义来讲,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的责任,即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居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传统的公司法理念一直将公司视为股东获得利益的工具,而公司的营利性特征,也决定了公司以追求股东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在公司发展的初期,由于规模有限,大量的公司都是闭锁公司,公司主要为这一目标而存在是可行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以至于影响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个利益群体,影响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就不能简单地将公司的责任仅归结为只为股东的利益服务。

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程度和范围依不同学说有较大差别,根据美国法学研究院(American Law Institute) 1984 年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第2. 01 条,公司社会责任的范畴按强制性的强弱分为三个层次: (1) 强制性责任。公司须同自然人一样,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2) 道义性责任。可以适当考虑与公司经营中执行社会责任相符的伦理因素。(3) 劝导性责任。可以基于公共福利、人道主义、教育和慈善目的,从事合理数额的捐赠。公司捐赠行为属于社会责任中的第三个层次,是一种劝导性责任,即通常只能通过一些制度性的安排给予一定的鼓励,从而公司捐赠行为也是公司社会责任中效力最弱的一层。值得注意的是,“责任”一词意义丰富,学界对“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一种国家强制拘束力”这一点上基本能够达成共识,但所谓的“公司的社会责任”,在特定层面上仅具有一种道义上义务的特性,与责任的强制力并不相符。而在公司捐赠这一层面上,公司社会责任只表现为制度上的激励而没有拘束力。

二、公司捐赠中的利益冲突

围绕公司捐赠行为,存在着一些相关联、相制约、相冲突的利益,分析这些利益之间的联系和冲突,对于解读公司捐赠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1. 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根据公司分权理论,股东把资金投入公司,就丧失了所有权而仅享有股权,股东仅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出资而形成的公司财产的全部所有权,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从而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区分而得以分离。但是根据信托理论,公司董事对股东承担信托义务,其在公司决策行为中应为股东利益考虑,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又得以连接。因此几乎所有的公司制度都是以股东利益为中心设立,股东利益是公司利益最根本的维系。在公司捐赠中,社会福利的增进与公司的利益并不表现为直接的正相关性,股东的短期利益更是呈现出直接减损的效果。所以在公司捐赠中应对制度进行更加严密的安排,以防止股东利益受到侵害,任何一种利益的增进如无正当理由都不应以损害其他既存的合法利益为基础,即使得以增进的是社会福利也概莫能外。因为公司捐赠的决策通常由公司董事做出,这一问题也就集中在对董事的捐赠决策权进行监督和制约上。

2. 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公司是一种典型的私法主体,公司作为市民社会中的重要力量,其目标中不应该有直接负有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但公司又是一个多种利益的综合载体,股东出资建立公司,目的是为了增加个人财富,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国家规定公司制度,目的在于吸引公众投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从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公司经营的业绩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公司作为一种利益的综合载体也有与社会调和的一面,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对立具有相对性。从产权的角度来说,公司利益应具有绝对的独立性,以保证明确的私权利和责任,增进公司经营的效率。但当我们以一种更宽广的视角来考察公司利益时,公司却同市场上其他的利益主体相互影响,息息相关。针对公司利益的两个方面的特点,促进公司捐赠就应该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1) 在法律制度上,加强对董事的监督,保护股东的利益,保障公司发展的安全和活力,以实现公司制度的基本目标。(2) 通过制度激励以及精神奖励,引导公司和企业向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捐赠。

三、公司捐赠的约束和激励措施

1. 对董事决策权的制约。由于捐赠是一种劝导性的社会责任,而不是强制的法律义务,因而捐赠作为一项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体现捐赠者的意思自治。可是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不宜直接掌管公司捐赠的直接决策权,只能由董事会行使。“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因而对董事的捐赠决策权进行监督和制约是非常重要的。

公司可经由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中对捐赠行为做出规定: (1) 捐赠的目的和对象。尽管社会中需要捐赠的方面多种多样,都渴望企业能够伸出援助之手,但是一个公司捐赠不可能面面俱到,公司股东因个人成长经历和感受的不同,往往对某方面的捐赠情有独钟。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捐赠的目的和对象,股东可以实现在捐赠方面的最基本的自治权,可约束董事在做出捐赠决策时的恣意。很多公司股东会在制定这方面章程的时候,会把捐赠同公司的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把捐赠的对象和方式同公司经营的产品的性质结合起来。虽然我们希望公司在捐赠的时候更多地考虑救助对象的实际需要和自身的捐赠能力,提倡非功利的捐赠,但是,只要公司做出了捐赠行为,无论是否最终着力于自身的长远利益,在客观上都带来了社会福利的增加,促进了整个社会慈善情怀的觉醒和提升,是应当大加鼓励的。(2) 捐赠的数额。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捐赠数额的上限或确定一定的比例,以防止董事会做出不合理的过多的捐赠致使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例如可规定年捐赠数额不得超过100 万或年度捐赠数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利润的5 %。公司章程对公司捐赠数额的规定将成为判定公司捐赠合理性的主要依据,也是判定董事是否履行其注意义务的重要标准,如有董事越权捐赠的情况发生,可依章程追究董事的责任。

2. 税收制度的优惠。作为一项体现社会关怀的事业,捐赠应当得到国家在制度上的激励,这种制度上的激励首先体现在税收上,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对企业用于公益、救济型的捐赠,在一定限额内给予税收减免,《公益事业捐赠法》对这一优惠政策再次给予强调。

然而我国与捐赠有关的税收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利于公司发挥公益事业捐赠的积极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员葛道顺指出,由于我国目前的捐赠环境、政策不统一,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到位,所以大大影响了企业家和企业捐款的积极性。根据我国现行税制,企业增值税大部分属于中央所有,所得税则大部分为地方财政所有,而企业如果要进行慈善捐助,减免的将是所得税。由于这种捐赠通常由国家一级发起,而企业的每一次捐赠,都意味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因此,不少地方政府不愿看到地方企业捐赠各项公益活动,而作为需要政府支持的企业,自然也会考量其中的利弊得失。

同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捐赠只有投向规定的几家公益组织,才能获得减免税的优惠,这种有限制的优惠和许多企业的捐赠初衷并不一致。因此,许多企业往往在最后时刻停住了脚步。

面对上述问题,国家可以修改现行的税制,使地方政府能够支持当地企业的善举。比如将企业因捐赠而得到的税收优惠由中央来承担,同时扩大企业减免税收优惠的捐赠项目范围。

3. 加强公益慈善机构的管理。2006 年4 月发布的慈善榜上,至少有一半以上的慈善家没有通过慈善机构进行捐赠,而是捐向某些慈善项目或者成立自己的基金会,这是非常耐人寻味的。在目前国内外的政界和市场经济领域屡暴贪污腐败大案的环境下,公众包括企业也难免会对慈善机构的管理运作也产生不信任感。在这种情况下,慈善机构实行行政和财务公开是解除潜在的慈善家心头顾虑的唯一的、也是有效的良策。企业家和公司在以牺牲个体利益的方式向社会捐赠的时候,会直接导致个体利益的减损,他们克服利己的本能的主要动力就是救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如果他们的牺牲却被臃肿低效的慈善管理所抵消,或者被某些慈善管理人员不负责任地挥霍掉,显然会大大挫伤捐赠的积极性。因而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财务公开和政务公开是改善目前慈善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

                                                                                                                                 注释:
            参考文献:
1. 朱慈蕴.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社会责任. 商法论文选萃.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 刘连煜. 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 孙鹏程,沈华勤. 论公司捐赠中的社会责任——以现行法为基础的制度设计. 法学,2004 (4)
4. 王保树,崔勤之. 中国公司法原理.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出处:《经济师》2006 年第11 期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