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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4 22:45:3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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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玉坤  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  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提出,最早起源于美国。1924年,谢尔顿提出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应包含有道德因素在内的崭新思想。他认为,公司经营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公司的盈利。    
  这一思想提出后,虽然得到了一部分人的支持,但也没有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这集中体现在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不同态度上。 
  一、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 
  企业社会责任提出后,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因为这一概念与传统的企业理论是不相吻合的,有人担心提倡企业社会责任是否会加重企业的负担?是否会影响企业和社会的正常运转?是否会导致企业同社会的对抗?这些忧虑充分体现在以下争论上。 
  1、赞成说 
  赞成企业应负社会责任者,基于以下论点,认为企业负起社会责任:  
  (1)现代社会对企业组织的期待,已由纯然是经济性组织的看法,转变为兼具社会性使命,因此既然企业所处的环境对其的期待已有不同,企业自应调整其角色,负起社会责任,否则即有可能危及企业存在的合法性。 
  (2).企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profit-maximization),应从过去短期速成为基准的观点,更改为着眼于长期利益的追求。如果企业得以追求长期之利益为出发点,则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便找到立论之处,因为企业负起社会责任,当然足以改善企业所处的环境,从而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最终并可为企业带来利益。 
  (3)企业有道德上的义务,以帮助社会处理社会上的问题。这是因为这些社会上的问题很多是企业所直接造成的(例如企业所造成之环境污染)。因此,企业当然责无旁贷的应负起帮助社会处理这些问题的义务。 
  (4)企业本身拥有很多资源可供解决社会性问题之使用。 
  (5)企业之行为如能是负责任者,则有利于其形象之提升,从而,有利于企业之发展。此外,如果企业自动地履行社会责任,亦足以避免政府以不必要之外在的法规,牵制企业之活动,造成企业活动受到不必要之管制。 
  2、反对说 
  主张企业不需要企业社会责任者,认为:  
  (1)企业唯一负责任的对象是其股东,因此,企业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为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得法则。 
  (2)企业如需负起社会责任,则因企业之经营者为少数之经理人(及董事),由他们决定何者为企业政策,偏差即可发生。 
  (3)企业社会责任,基本上,为一道德上的概念,因此,即使是可能,企业也很困难完全掌握它的内涵,进而加以落实。盖道德之内涵,人言言殊,因观点之不同,而会有不同的看法。 
  (4)如果责令企业应付社会责任,则将有损自由企业体制(free enterprise system)所立论的基本原则。 
  3、伯尔和多德的论战 
  以1929年纽约股市崩溃为标志,美国陷入了历史上罕见的萧条时期。一时间,企业纷纷破产关门,工人失业率急剧上升,政府税收锐减,社会问题空前恶化。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也就成了美国本世纪初大众传媒和学术界的热门话题。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哈佛法学院的多德教授在1932年撰文指出:现在有这样一种认识正日益增长,那就是:不仅商事活动要对社区承担责任,而且那些控制商事活动的企业经营者应当自愿地按照这种方式予以经营以履行其责任,而不应坐等法律的制裁;最终影响立法的公众舆论,已经并且正在形成一股不可抗拒的潮流:把上市企业看作一个既有社会服务功能,也有盈利功能的经济组织。这一观点已经对法学理论产生了某些影响,在不久的将来,这种影响将会越来越大——企业经营者的应有态度是树立自己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感。最后,对企业拥有所有权,并喜欢为所欲为的股东们也会接受这种观念。 很显然,多德教授试图借助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缓解一下企业所在地所发生的社会问题。也有人认为,推广企业社会责任的提法,实际上是美国商界为了消除公众的敌对情绪而做出的一大努力 。 
  但多德的观点招来了哥伦比亚法学院伯尔教授的坚决反对。伯尔认为:在你还不能提供一套清晰而且能够予以合理落实的对他人负责的方案以前,你就不能抛弃对如下观点的强调,即:商事企业存在的唯一目的是为其股东们赚钱。否则。现在以企业形式动员和聚集经济力量就会轻易地,低效率地转移到现在的管理人之手,他们虔诚地希望会有好事从此而来。 在其与米恩兹合著的不朽之作《现代公司与私人财产权》中,他主张,随着现代公众型股份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有朝一日,经营者们会演变成完全中立的技术性管理者,由他们平衡社区中各类集团间的不同要求;但在这一天到来之前,还是把董事看作股东们的受托人好。  
  从上述不同观点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从一提出,就受到很多挑战,其发展历程不是一帆风顺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行为对自然界、人类社会的影响程度越来越大。环境污染、环保、资源枯竭、商业道德等问题的日益严重,再次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摆在人们的面前。如何调和企业利益与全体社会之利益,并使之平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的当务之急。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 
  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本质体现,但是给企业社会责任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是非常难的,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是一个不断丰富的过程,有时不得不采用非定义式的方式来描述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以迎合形势的发展。 
  1、国外学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含义的争论 
  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转的细胞,从整体上看,企业的一举一动,生死存亡等均关系到社会的发展。由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提出受到极大的挑战,加上社会经济生活的飞速发展,因此,要对企业社会责任下一个明确的概念,是一件很难的事情。社会的变化,会引起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的变化,也许昨天所下定义在今天已经变得不合时宜,或者是已经不能涵盖其全部的内涵。因此,要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准确定性是很困难的,从以下的争论中,我们可以证实这一点。 
  美国学者伯文(H.Bowen)在1953年时,曾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得对策,采取理性的具体行动的义务  
  虽然美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见仁见智,但通常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作为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企业在社会中的应有的角色 。 
  美国学者斯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固然模糊不清;但恰恰由于该词语模糊不清而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 佛陶盛赞企业社会责任是个绝妙的词汇。这个词有含义,但因人而异。许多人把它与慈善捐款等同起来;有人认为它意味着企业要有社会良心;很多人认为他是正当性的同义语;少数人主张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信托义务,要求商人比普通老百姓要遵守更高的道德标准。  
  但是,这个定义也受到许多人的指责。鲁瑟福特.斯密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模糊不清,“只不过是一种宣传工具而已。这个概念从来没能准确规定企业的行为标准,只不过是企业,政府和消费者团体相互斗争的工具” 刚尼斯指出:有人批评企业社会责任反映了企业对解决困扰社会的诸多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也有能力单独担当此任的信念。其实,这种信念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  
  有学者甚至公开反对对企业社会责任下任何定义。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就不无恐惧的说:“没有什么趋势能像企业的经营者接受社会责任,而非尽最大可能为股东们赚钱那样,能够从根本上破坏我们自由社会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并用它的一句名言道出了他的心里话:“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为股东们赚钱”。  
  2、我国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我国学者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惟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其中,与公司存在和运营密切相关的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对象。可见,企业社会责任并不仅仅意味着企业的利他行为或慈善行为。  
  3、本文对企业社会责任含义的界定 
  (1)、责任的含义 
  在现代汉语中,责任通常有两个含义:1、份内做的事,如尽责任、岗位责任、职责等;2、没有做好份内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如追究责任。 在法律领域,责任一词有以下两个密切联系的含义:第一,相当于义务。“我有义务这样做”和“我有责任这样做”,意思大体一样。第二,指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也即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或仅因法律规定而应承受某种不利的后果。  
  (2)、对企业社会责任含义的界定 
  从国内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描述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份内的,法律的,还包括份外的,道德上的,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描述,采用非定义式的描述,更能够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开放性,与时俱进性。 
  时至今日,各国学者企业社会责任仍然缺乏下一个能广为接受,经得起推敲的定义。难怪有学者说,要对企业社会责任下一个准确的定义简直是不可能的,只能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非定义性的描述。  
  基于此,本文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界定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充分实现股东利益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基于企业自身行为的外部性而应承担的责任。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界定可以这样认为,企业有两类密切相关的责任:~1、第一位责任,就是企业在实现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同时能够良性发展,促进社会和企业的和谐发展。企业的良性发展,不仅能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还能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最大限度地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进而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2、第二位责任,就是企业要为自身行为的外部性承担责任。企业行为的外部性是很明显的,典型的是环境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法律制裁,这是实现法律和社会正义的题中之义;有时企业行为没有违法,但是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比如,一个企业在进行排污时,得到国家的许可,而也符合国家的排污标准,企业的排污行为似乎没有可归责性,但是,污水还是对河流造成了污染,河流随着污水的不断进入,矿物质不断增加,大量的藻类植物的产生,使得水里面缺氧,严重影响鱼类的生存和人们对河流的开发以及使用;企业行为的外部性,不一而足,可谓“罄竹难书”。企业对诸如此类的危害,当然也要承担责任,至少要负道义上的责任。 
  4、企业社会责任的特点 
  企业社会责任如今已引起广泛的关注,受到广泛的认同,从他的提出到公众的普遍接受,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复杂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是不断丰富的,至今仍无法对其下一个满意的定义,正如上面所述,对其进行非定义性描述,更能体现其真正的内涵,因此,它是一个复杂的,前进的系统,是一个有待深入的领域。 
  2)、规范性:企业的特性,决定了企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在营利过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法律当然不能袖手旁观,法律以其强制力量,规范企业的行为,制裁违法行为;此外,在道德层面上,进行说教,施以无形力量,让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用道德规范来约束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运行过程中,能把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兼顾起来。 
  3)、国际性: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可谓舶来品,从美国提出,传播到英国,日本,欧洲等地区,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国际共识,诸如温室效应,环境污染等问题已受到世界关注,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真正做到完全的“独立自主”,不顾他国的感受,否则会遭到谴责,甚至国际制裁。全球协调行动,才能有效地解决诸如此类的社会问题。 
  三、企业社会责任与现代企业的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企业本身的责任,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看法,正好彰显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承担社会责任成为现代企业的基本要求。 
  1、联合国的“全球协议” 
  199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了“全球协议”,并于2000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全球协议发出后,有500多家企业的CEO写信回应。“全球协议”号召公司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和环境方面的九项基本原则,其内容是:(1)企业应支持并尊重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2)绝不参与任何漠视和践踏人权的行为,(3)企业应支持结社自由,承认劳资双方就工资等问题谈判的权力;(4)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5)有效禁止童工;(6)杜绝任何在用工和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7)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8)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9)鼓励无害环境科技的发展与推广。 
  分析这九项原则,从企业内部看,就是要保障员工的尊严和福利待遇,从外部看,就是要发挥企业在社会环境中的良好作用。总起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可分为经济责任、文化责任、教育责任、环境责任等几方面。即企业不但要为社会创造财富,提供物质产品,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还要为员工提供符合人权的劳动环境,教育职工在行为上符合社会公德,在生产方式上符合环保要求。 
  2、中国企业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 
  中国企业联合会可持续发展工商委员会执行会长,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王基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十分严肃地这样指出:“深刻的历史教训和严峻的现实告诫我们,绝不能以牺牲环境和后代的生存条件来求得经济一时的快速发展。实现当前与未来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协调发展,是全世界每个国家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作为中国的国家级雇主组织和重要的经济社会团体,十分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并且陆续开展了许多工作。多年来,在参与国际劳工标准和国际劳工公约的制定、在协调劳动关系、在改善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推动企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清洁生产、推动职工就业、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素质以及工作场所艾滋病的预防工作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特别是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向全球发出“全球协议”的倡议以后,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积极参与“全球协议”在中国的推广,目的是让中国企业了解国际经营环境、跨国公司最新的动向,并为中国企业搭建参与国际经营的平台和掌握在国际舞台活动的语言。 
  2001年12月8日,中国企业联合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北京首次举办了题为“新世界的中国企业”研讨会,随后,中国企业联合会与有关各方合作,开展了一系列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及“全球协议”的活动。同时,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还积极支持和帮助中国企业参加“全球协议”,引导企业通过参与“全球协议”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国际地位、参与国际事务。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在推动“全球协议”方面的出色工作受到了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各方的充分肯定。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于2002年1月20日亲自致函中国企业联合会会长陈锦华,对中国企业联合会的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3、现代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分析 
  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必须对企业社会责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认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对国家,对社会都是一件重要意义的事。 
  对社会而言,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得到好地改善,为人们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而不是做断子绝孙的事,诸如皮包公司坑害投资者和消费者,泡沫经济对社会造成重大的威胁,股市上的尔虞我诈,上市公司到处圈钱等等行为,是必须予以严厉制裁的。 
  对企业而言,一个企业勇于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能够提升企业的形象,提高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认知度,能维系更多的忠实的顾客,增加目标顾客的回头率。此外,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能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促使更多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从而减少国家在维持社会上的成本。 
  4、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和追求企业利益一致性分析 
  一些企业认为承担社会责任必然损失利益为代价。事实上,这种观点存在很大的片面性。很多例子表明,企业在积极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中,也将获得利益回报。承担社会责任和追求企业利益具有一致性。 
  以英国石油公司为例:在《财富》杂志世界500强评选中 ,英国石油公司排名上升为第二,列所有的石油公司首位;同时,英国“企业社会责任网络”(CSR Network)的咨询公司对财富百强企业进行了一次社会责任评估,英国石油排名第一。 
  “生意就是生意,但一个企业要想获得长期的发展,就必须注重社会责任的作用,否则生意就不会长久。”这是英国石油一直遵循的生意原则。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企业遇到的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企业的商机。以英国石油为例,全球面临气候变暖的厄尔尼诺现象,人们认为这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导致。虽然这在当时并非确切的定论,但英国石油全球总部认为科学论证虽然没有说气候转暖肯定是二氧化碳排放导致的,但是还是应该考虑用技术解决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问题,并承诺到2010年要把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降低10%。这些年英国石油业务持续稳定增长,同时于2001年提前9年实现了当年承诺的这个目标。 
  开始时,英国石油没有意识到这个项目会盈利,结果说明这样做更省钱,更节约成本。据介绍,这个项目英国石油投入了2000万美元,却获得了5.6亿美元的增值回报,大大出乎公司的意料! 
  随着在进行一些社会公益事业的过程中,英国石油逐渐发现很多时候,企业经营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不仅没有任何冲突,反而是相互促进,甚至可以带来普通经营不能带来的利润。例如,开采石油,一般都会把表层的天然气放出来烧掉不用,所以在人们的心目中石油开采架上总是燃烧着不灭的火焰和漫天的黑云。英国石油认为把这部分天然气白白烧掉,既污染空气又浪费能源。现在英国石油已经实现了对这部分天然气的回收,这样不仅减少了二氧化碳的排放,而且又增加天然气的收入。 
  美国福特汽车公司早年发展中的故事同样说明了这个道理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美国劳工处于极不稳定的年代,工人的困苦日益增加而失业率很高。技术工人的每小时工资可能低至15美分。福特公司正是在这种背景中,于1913年末宣布它保证付给其每一个职工5美元一天的工资——是当时标准的2到3倍。詹姆斯?卡鲁斯(James Courus)是当时公司的总经理,他认为,由于当时工人的痛苦很大,只有采取重大而明显的行动才能取得效果,并说服了亨利?福特。卡鲁斯还期望,福特公司付给每个工人的工资虽然增加到3倍,但其实际的人力成本却会降下来——而事态的发展不久就证明他是正确的。在此以前,福特汽车公司职工的离职率很高,以致在1912年为了保持1万个工人,必须雇用6万个工人。在实行新工资以后,离职率几乎趋于零。它所节约下来的金额是如此之大,以致在以后几年中,虽然所有的材料成本都急剧上升,福特公司还是能以较低的价格制销T型汽车并获得更多利润,从而占据了市场统治地位。福特公司的这一行动还改造了美国的工业社会。它使得美国工人基本上成为中产阶级。  
  IBM(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正视并解决了一项社会问题。该公司在大萧条年代是一个很小的公司,并不引人注意。但它制订了一项政策:向职工提供职业保障,并付给固定的薪水而不是按小时计工资,其行动如同福特公司上述行动一样勇敢而富有创新精神。IBM的行动也是针对当时的一个主要社会问题,即美国工人由于衰退而引起的恐惧、不安全感和尊严的丧失,把它转化为企业的机会。IBM迅速发展的人力潜力,以及10年以后向全新的电子计算机技术进军的人力潜力,首先是由于这一行动才产生的。 
  四 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分析 
  1、当前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无论是联合国,资本主义国家,还是中国,都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达成共识,上至政府的管理理念,下至企业高层权力人员的经营战略,都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正如当今对企业的评估,已经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项评估指标,这对于促进企业积极地改善企业状况,协调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和谐,从而为人类造更多的福祉,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但是,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的状况并不尽人满意,甚至可以说,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认真地审视我们当前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状况,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当前引起广泛关注的是 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的简称)在我国称为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SA8000标准主要规定了9个方面的内容:童工、强迫性劳动、健康安全、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报酬及管理体系等。SA80000标准在中国与西方所引起的态度是有很大差异的,这反映在以下方面。 
  (1)SA8000 在 欧 美 国 家 强 制 推 行  
  包括美国、英国、德国在内的一些欧美国家,2005年1月开始已先后强制推行「 道德规范国际标准 SA8000 」 ,从事纺织、服装、玩具、制鞋等的厂商急谋应变,纷纷查询符合 SA8000 的方法和途经,决定聘专家协助及取得相关证书。 
  据广东省 WTO事务中心邹正昌日前表示:美国相关商会组织调查显示,目前有超过50%欧美买家,尤其是跨国零售商如沃尔玛、麦当劳、反斗城,孩之宝,Body Shop、迪斯尼等均先后表示,将重新与港商签订新的采购合同。不少港商最近纷纷接到买家通知,会在短期内派员到大陆厂房进行SA8000或类似的检查。此举对中小型厂商将带来很大冲击,尤其在工人加班,超时工作一项要求上,最难符合要求,许多港商均严阵以待,SA8000 要求每周工时连加班不得超过48小时,但大多港商在大陆的工厂工人一般每周工时在60小时或以上,有些甚至超过80小时,这是绝对违反SA8000要求的现象,很可能导致客户提出警告,暂停落单,甚至撤消订单,后果严重。 据了解,SA8000作为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是由CEPAA (经济优先认可代理委员会)于1997年提出,近年来由于欧美反倾销的意识越来越强烈,SA8000 普遍受到欧美买家的认同,并对其供货商,包括港商的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商,施加除品质和环保要求的压力。目前,据了解许多跨国公司已经将SA8000的要求作为订单的附加条件之一。 SA8000强调保护工厂内劳工的权益,标准要求广泛涉及: 最高工时,最低工资,不用童工,不得强迫劳动和执行惩戒性措施,保持健康卫生工作环境,安全操作等9大方面。SA8000操作程序简单直接,要求具体,客户很容易取得不符合要求的证据,因比,对厂商来说比反倾销法案更难应付。 
  (2)国家认监委:目前在中国不宜推行SA8000认证 
  针对目前国内外情况,认监委研讨会提出了以下建议 :1、对于社会责任认证问题,我们应结合国情,按照政府引导、妥善应对、稳步推进、和发展的原则开展工作,政府应为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发展进行引导,使这些活动能够适应中国的国情,趋利避害,避免盲目随从。2、企业社会责任不等于SA8000,目前在中国不宜推行SA8000认证。我们要认真研究SA8000中的合理成分。提出中国企业应当承诺的社会责任要素。尽快指定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或技术规范,并作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的依据。3、企业社会责任是个系统工程,是中国社会和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仅靠某一个部门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各个部门应联合起来,齐抓共管,促进中国的国民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4、积极宣传中国有关劳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性和诚信意识。5、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问题政府要给予正确的引导和舆论导向,在信息方面要为企业提供帮助,例如收集国外采购商的最新采购要求等。同时发挥行业部门的力量和作用,为企业建立沟通和交流的渠道。6、国际标准化组织在今年6月份召开的会议上决定,成立一个专门的工作组,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衡数量参加,制定一个《社会责任指南》作为指导性文件,指导企业和社会的相关机构如何承担社会责任。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我国对认证认可工作统一管理,国家认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就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指定以及如何开展认证等问题提出原则意见,同时积极跟踪和参与国际指南的制定工作。 
  2、当前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 
  (1)当前企业社会责任形势仍然很严峻 
  眼下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给劳动者、社会乃至企业本身造成极大危害:劳动工时长、工资低、环境恶劣、社会保险不够、非法用工等一系列问题导致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掠夺性开发、非法占用土地、肆意排污、滥伐滥猎滥渔等行为吞噬着自然资源;毛发酱油、变质火腿等食品安全问题令消费者谈“食”色变。这些问题的出现,足以说明企业责任缺失。 
  正如外国学者所指出的,企业带给人类的影响已是非常地深远。企业决策之影响力常及与其消费者,员工,股东甚至一般民众。有人甚至将企业比拟为“私人政府”(private government),因为它不断地给大众课予“看不见的税”,例如,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工作场所有毒物质的充斥,招聘员工时的歧视行为,不当的金钱政治,侵害员工隐私权,劣质产品造成消费者身心受害,市场之集中致使企业对消费者予取予求(如以垄断价格出售商品),跨国性公司践踏未开发国家资源并污染其自然环境,以及公司犯罪行为(如贿赂官员,股票之内线交易,证券欺诈等等),不一而足。从而,论者谓:美国宪法如果是于今日制定,而非1787年,则美国之开国元勋们必定会将公司这一组织纳入宪法条文内,以有效规范其行为 。 
  王基铭说:“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随着全球人口剧增以及一些国家、地区经济和社会的非协调发展,环境恶化问题日益突出。能源、农产品、土地和水等资源的消耗量急剧增长,占人口总数41%约23亿人生活在缺水地区;废物、废气排放、水污染和土地污染加剧;空气中CO2浓度增加,温室效应显著;全球1/3的土地濒临沙漠化。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2)SA8000标准在中国与西方的不同命运及其原因分析 
  1) 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普遍执行《劳动法》的同时,由于区域差异的原因,在工作时间、职工工资、福利保障及加班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不尽相同,一些企业工作环境及条件还有待改善。特别是加班的问题,除了企业自身原因外,国外采购商在价格和交货期方面的越来越苛刻的条件,也是很大的压力。因此盲目宣传企业实施SA8000认证,会给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加更多的困难。  
  因此,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认证问题,正如国家认监委所说:“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认证问题,我们应结合国情,按照政府引导、妥善应对、稳步推进、和谐发展的原则开展工作。政府应为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发展进行引导,使这项活动能够适应中国的国情,趋利避害,避免盲目随从。” 
  2)西方发达国家强制推行SA80000,与西方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以及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有很大关系。西方市场经济发展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经历垄断之后,随着反垄断法等一系列经济法规的出台,宏观调控的得到近一步的加强,国家在调控市场经济的能力已游刃有余,一百多年的经验,加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充分认识,对企业课以严厉的规制自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不过西方采用SA80000标准,对于那些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国家是一个较大的挑战,这就要求广大发展中国家冷静地面对机遇和挑战。 
  3、对当前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分析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1)观念:企业是一种盈利性的组织,企业的特性决定了企业必须以盈利作为其经营目标。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所言:“没有什么趋势能像公司的经营者接受社会责任,而非尽最大可能为股东们赚钱那样,能够从根本上破坏我们自由社会所赖以存在的基础”;他的名言是:“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为股东们赚钱” 。企业以盈利为经营目标,这是企业的特性决定的,否则就背离了设立初衷,因此,在人们的观念里,为企业,为股东谋利,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正因为有此观念在作祟,再加上人性的自私自利的本质,决然定了人总是最大限度的为自己谋利,在实践过程中,人性就会表现得淋漓尽致,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就不是一件奇怪的事了。 
  (2)制度:制度不健全,使企业得以钻法律的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利用很多国家对引进外资的迫切需求这一弱点,在东道国尽情地搞破坏,尤其是很多发展中国家倍受其苦;此外,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利用跨国公司,控制它国经济,干涉他国内政,这也是不同的制度在经济领域的表现之一;从我国来说,国企和私企的差别待遇,给社会造成影响是不同的,在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形式上也是不同的。 
  五 如何推动和完善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从开始提出到深入人心,经历了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再加上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不断扩大,因此,推动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将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伟大工程,下文将就这一问题谈一点看法。 
  1.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宣传 
  (1)通过媒体,广泛宣传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使广大公众都熟知这一概念的内涵,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一个全民起来共同监督企业的社会氛围;此外,随着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的深入,新的理论成果需要迅速传播,使人们的思想境界得到提升,加深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 
  (2)当前社会,对社会经济影响大的是那些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因此,更需要这些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鉴于此,可以有重点地针对这些企业进行宣传,同这些企业的CEO联系,让他们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从而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重点防御。 
  (3)企业的经济效益是衡量企业运作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这也是广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的主要指标,但是,对一个企业的评价,还须把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指标,综合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这对于投资者。社会来说都是很有意义的。 
  2. 建立有利于实现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治理结构 
  从整个社会来看,具备有效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才能够形成实现社会责任分担的微观基础。在此基础上,政府才可能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制定相应的规则和制度,以企业的利益为纽带引导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是法人治理结构仍然存在诸如内部监控机制缺乏、董事会与经理权限划分不明等问题,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存在逃避社会责任的问题。 
  (1)为了能够使企业有效地承担起应当承担的责任,需要两个要件。一是企业具备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政府能够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制度规则。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根据环境的具体情况,做出科学的公司决策,这一决策符合公司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原则,符合公司的长远整体利益,因而使得企业的行为是可以预期和控制的。从整个社会来看,这样具备有效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才能够形成实现社会责任分担的微观基础。在这样的基础上,政府才可能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制定相应的规则和制度,以企业的利益为纽带引导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是法人治理结构是由经济体制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所确定的。具体到我国的国情,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就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的过程,就是企业逐渐担负起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过程。 
  (2) 国外至今仍存在是否让利益相关者进入企业治理的争论。所谓利益相关者,是指:雇员、债权人,工会代表,与企业有关的社区代表,以及有关政府人员,等等,他们也承担一定的企业最终风险。是否让这些人进入企业,关系到企业与社会的利益平衡,是企业与社会的博弈。企业治理结构是一个由精英阶层组成的制度保障,也就是说,企业治理结构不仅是一种模式,还在于它的组成人员上的特殊性,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企业的高管人员都是具有专长的人,家族企业的逐渐减少可以充分的说明这一点,可以这样认为,在企业归属上,是股东主导模式,而在企业管理上,却是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主导模式,经济形势的变化,使股东在直接管理企业上变得力不从心,相关的投资者也需要根据企业的业绩来进行判断,而企业的业绩正是企业高管人员的能力体现。利益相关者也许不具有治理企业的专长,有时他们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目光短浅的短期行为,而不是从企业的整个长期的经营战略出发,因此,本文认为,没有必要让利益相关者进入企业参与企业治理,毕竟股东利益主导的企业治理成为主流,这是企业治理的历史回归。一个社会倡导企业对社会负责,推动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体制,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一定要就此做一般性规定,更不是公司法单枪匹马就能实现这一目标,这需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贯串这一公共政策。 也就是说,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公共政策的贯彻,不仅需要制度保障,法律保障,更为重要的是要在观念中树立这一信念,以更好地在实践中得到落实。 
  此外,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国内、企业自身的事情,还是一个严重的国际问题,一国的宏观调控政策,将影响周边的国家,尤其跨国公司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危害,除了跨国公司的本性决定其最大限度地谋利外,还与跨国公司母国的对外政策有关,跨国公司母国有时从表面看是为本国企业创造有利条件,但是跨国公司母国基于本国全球战略利益考虑,还希望通过跨国公司的经济行为控制东道国的经济,进而影响东道国的政治,这种情形在很多发达国家的全球战略上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所以,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全球问题,正如“全球协议”所倡导的那样,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须全球携起手来,共同治理这一顽症。 
  3.对违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进行规制 
  企业治理结构的选择还受制于法律本身。重要的不是当事人能否设想出恰当的治理模式,而是法律究竟给投资者,管理人员留下了多少选择余地,政府究竟给市场机制下的自发秩序的形式留下了多少余地。如果立法者认为自己比市场聪明,比当事人聪明,他们就会代替当事人就企业结构做出决定,即使当事人能够找到恰当的治理模式也无法付诸实践。因此,改善企业治理的前提是放松政府管制,鼓励民间机构在制定企业治理规则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但是正如上面所说的一样,企业治理结构仍然存在诸如内部监控机制缺乏、董事会与经理权限划分不明等问题,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存在逃避社会责任的问题。因此,对企业的违反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就必须予以规制。根据美国的公司法理论,董事所扮演的脚色是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消费者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受托人。 现代企业离不开董事等高管人员的管理,故必须对董事等高管人员予以授权和规制,在董事违反信托义务时,根据法律和企业章程以及有关的契约对董事进行约束。对董事的约束则利用商业判断规则,来判断董事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利用企业从违法行为的,则不仅要对相关人员予以惩处,还要对企业进行经济的、行政的、刑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彻底消灭其作为市场主体的资格。至于政府内的那些腐败分子,以权谋私,贪污受贿,造成大桥倒塌等豆腐渣工程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对这种败类必须予以严惩。总之,对违反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应从多方面入手,全面看待相关问题发生的原因,从而从源头找到根治的措施。 
                                                                                                                                   注释:
              作者简介:肖玉坤,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科技大学2007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现师从于王宾容教授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1999年 法律出版社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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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1999年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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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1999年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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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430页
沈宗灵 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版,第404页。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世界经济》 2002年第10期
《中国经济快讯周刊》 (2002年第三十八期)
《科技智囊》杂志 2003年六月
中国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网 China CCC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Agency2005-3-10
三民 质量信息网2004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1999年 法律出版社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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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作荣:《企业家的责任》 三联出版社 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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