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4 22:45: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0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蒋冬梅                    
       一、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背景下循环经济立法的新趋势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 国际社会的经济、社会、环境问题之间存在着强烈的互动性和矛盾性, 国际社会在寻求解决资源环境与经济增长矛盾的过程中提出了循环经济这一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背景下, 发展循环经济, 制定和完善循环经济立法成为各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必然选择。
      (一) 循环经济立法成为各国构建循环型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新举措
      循环经济是建立循环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运动日益影响全球企业的发展趋势下, 各国在构建循环型社会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指导下, 致力于加强和完善本国循环经济立法。例如, 日本为改变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模式, 建立循环型社会, 颁布了《推进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废弃物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家电再利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七部法律。德国近年来制定了推进循环经济的《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和《森林繁殖材料法》, 修订了《再生能源法》, 通过了《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
      (二) 各国循环经济立法中注重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贯彻
        各国在完善本国的循环经济立法时, 注重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理念的贯彻, 是国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迅猛发展的体现, 也是各国企业经济持续发展的内生需求。德国《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维持循环经济发展中所负的重大社会责任。根据《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 自2005年8月13日起强化欧盟电子电器设备生产企业关于回收产品的责任。日本在《推进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的修改中补充了“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 在《环境基本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增加了“有关企业有责任根据基本理念,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
      (三) 各国企业逐步实现社会责任制度化
      以捍卫消费者权益、劳工利益和环境保护的三大公众利益为核心的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 Responsibility, 简称CSR) 与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存在一致性。CSR要求企业从追求利润最大化向实现社会价值最大化转变。它符合社会整体对企业的合理期望, 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CSR被世界上很多企业, 特别是跨国企业所推崇, 作为提高企业形象和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志。进入21世纪后, 世界知名的跨国公司几乎都在企业内部成立了专门负责企业社会责任的行政管理机构, 并出版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年度报告总结和评价企业本年度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二、国外循环经济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 应充分借鉴和参考国外制定的主要法律制度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
      (一)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中的“经济刺激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许多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确立了经济刺激制度在循环经济立法中的导向作用。瑞士为了资助塑料瓶的收集、分拣和循环利用, 法律规定对每个塑料瓶征税4个生丁(瑞士货币单位) ,所获资金由专门机构作为基金管理, 专项用于支持废弃塑料瓶的回收工作。2005年美国能源法规定, 每购买一辆新能源的汽车可减免联邦税2000美元, 每回收处理一条废旧轮胎, 国家都给予相应补贴。我国应借鉴外国构建经济刺激制度的经验, 在循环经济立法中确立经济刺激制度这一重要措施。
      (二)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中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简称EPR) 由瑞典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林赫斯特(Thomas L indhquist) 在1990年正式提出, 瑞典议会于1994年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制”的原则, 并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有关法律。
      在亚洲国家中, 日本最早接受EPR, 在日本众多的环境法规中, 有多部法规直接体现了EPR的思想。如《推进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产品使用后废弃物的处理责任。中国现行立法中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责任主体、使用范围、责任形式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存在“原则抽象、缺乏操作性”的问题, 鉴于国外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已有相对完善的立法规定, 我国可以充分借鉴和引用, 完善该项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端是1969年美国制定的第一部联邦环境成文法- - 《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Act, NEPA) 。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因其对预防环境损害的重大作用而被世界各国竞相效仿。1969年, 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依据该法制定的《关于实施国家环境政策法程序的条例》又为其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性标准和程序。受美国这一立法的影响, 日本、澳大利亚和欧洲各国也相继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上世纪90年代初, 俄罗斯确立了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似的国家生态鉴定制度, 俄罗斯联邦原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部于1994年还颁布了《俄罗斯联邦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但该项立法过于原则, 法律规定流于形式。我国应充分借鉴外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经验, 切实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四)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中的“科技研发促进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循环经济离不开科技的支撑, 各国在循环经济立法中确立科技研发促进制度, 可以有效地建立循环经济科技管理体制和科技运行机制, 可以将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原则和战略法定化,并将这一战略具体化、程序化, 规划企业循环经济科技发展的合理布局和人、财、物的合理分配。以“技术立国”的日本技术研究部门以“零排放”为目标, 对废弃物减量化技术、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废弃物资源化的产业链技术等循环技术不断进行研究开发并取得进展, 从而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节能降耗环保技术。多年来, 法国一直致力于新科技研发可再生能源的项目, 目前研发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源、生物能源和生物燃料等。美国致力于发展循环技术, 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 以确保实施的科技制度支持循环经济的良性发展。英国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执法部门- - 贸工部, 负责企业的清洁生产与技术进步, 推广采用新技术、新能源, 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科研技术支撑从总体上看, 还相对滞后, 有关技术信息的渠道也不尽畅通。中国应充分认识到科技研发制度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核心地位, 在生态科技技术、产品优化技术、循环经济信息技术研发等方面完善我国的科研技术体系。
      (五)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中的“循环目标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提高循环经济发展水平, 必须确立循环目标制度, 在开展各项循环经济活动过程中, 确立明确、具体的循环目标制度作为导向, 有利于实践活动有目的性、针对性地开展。日本2001年实施的《废旧家电回收法》规定, 制造商和进口商对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等有回收和再次产品化的义务, 其中冰箱、洗衣机的再次产品化率至少为50% , 阴极射线管电视机的回收率至少为55% , 房间空调器的回收率至少为60%。欧盟1994 年制定的关于包装物和废弃的指令(94 /62 /EC指令) 要求在该指令实施的5年时间内, 占总重量50 - 65%的包装废物应被再生,夹杂在包装废物中占总重量25 - 45%的包装材料至少应被循环使用15%。2005年10月, 美政府发布一项行动计划, 确定要提高全国城市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的比例, 到2008 年要达到35%。我国在制定循环经济立法时应根据循环经济发展总体战略目标的精神, 参照外国循环目标制度的做法, 制定具体的各项循环经济应达到的目标, 形成完善的循环目标体系。
      三、践行企业社会责任, 推进循环经济立法
      在循环经济立法中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点, 就是在充分借鉴国外循环经济主要法律制度的基础上, 依法建立一系列强有力的适应我国发展的制度, 以克服和解决循环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障碍和问题, 现行我国发展循环经济迫切需要相应的制度规范为循环经济提供约束和规范标准。
       (一) 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发展循环经济必须改变生产者的粗放型消耗资源的行为模式, 设置责任是改变行为模式的有效方式, 通过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逐步改变生产者的粗放型消耗资源的行为模式是实现循环经济的重要基础。建立和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企业在设计、生产产品的过程中, 必须将产品的再利用和再生利用率作为一项重要指标, 纳入到企业经济考核指标中, 为企业履行回收产品的义务创造必要的条件。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实施循环经济, 制定强制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名单, 将一些大量消耗资源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重点企业列入名录之中, 明确规定其承担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产品以及负担部分处置费用的义务, 并规定重点产品的回收利用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到标准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达到标准者, 国家应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 制定和完善经济刺激制度
      正确、可行的经济激励政策是培育企业节能降耗的内在动力, 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经济刺激手段是对直接管理的补充, 主要包括税费征收、可交易许可证、押金退款、绿色补贴、价格支持等。制定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中的经济刺激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努力: 1、通过宏观调控手段, 促进企业和整个社会废旧物品回收市场的发展和固体废物资源化产业链的建立; 2、对列入国家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节能降耗项目, 由金融机构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3、通过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基金制度, 支持回收利用废旧资源的企业的开办和废物资源化产业园区的建立, 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4、调整税收、信贷、财政等政策, 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及购买再生资源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 也可以考虑通过增设垃圾填埋税、新鲜材料税、强化资源税等税种, 鼓励企业、公众多用再生物品, 少用原材料; 5、实行资源回收奖励制度, 调动企业和个人回收有用物资的积极性。
      (三)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现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必要积极吸收以物质、能量梯次及闭路循环使用为特征的循环经济这一新的环保理念和思维模式, 不断完善和充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 才能从根本上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在企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使这一领域的工作能够适应企业和社会的要求。基于循环经济理念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企业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社会责任的承担: 第一,转变传统的“末端治理”或“事后补救”的思想, 努力贯彻预防优先原则, 结合“三同时”制度, 制定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部规则。第二, 加强产品的售后服务强度, 在一定水平上负责回收产品, 并循环利用资源, 这是传统企业生产线的延伸和服务的深化, 与之相适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必须延伸到产品消费及后置处理阶段。此外, 在该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必须加强对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机制, 即有关行政部门或建设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规定时, 可由环境保护部门向法院起诉, 要求法院给予制约, 以有效保障该制度的实施。循环经济被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是对环境评价制度的创新, 是人类对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之间矛盾认识层次的深化, 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有助于实现我国企业发展绿色生产力和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双赢。
      (四) 完善技术信息支持制度
      技术和信息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 也是循环经济理念变为现实的载体。通过建立技术信息支持制度, 建立技术信息服务平台, 构筑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信息保障。建立该制度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设置: 首先, 企业应加快以生态原理为主要基础的绿色技术、特别是生态型高新技术的创新和扩散, 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技术体系, 加快推广节水、节能、无废、少废和“三废”综合治理等实用绿色技术。其次, 重点组织开发和示范有普遍推广意义的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等, 从源头上缓解资源约束矛盾和环境的巨大压力。最后, 要积极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 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的作用, 积极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 借鉴国外推行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 引进核心技术与装备。
      (五) 建立绿色化管理制度
      建立绿色化管理制度, 是企业内部循环经济的核心, 是将企业建设成为生态型企业的关键。
      循环经济的绿色化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必须改变急功近利的思维方式, 把预防污染树立绿色环保的企业形象当作企业的长期战略任务, 并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始终; 在企业发展的具体决策上要有系统思维的思路, 企业的决策者在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 要把资源和环境因素纳入投入、生产、产出、包装、运输的全过程加以考虑, 进行生命周期分析, 即在投入上追求低消耗和循环利用, 在生产中追求高效率、排放; 在产出、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尽量降低产品的环境影响, 并加以回收利用; 改进企业的工艺和设备, 积极开发和采用有利于环境的新材料、新能源; 敏锐地抓住国内外绿色潮流给企业提供的发展机遇, 开发和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绿色产品; 实行环境责任制, 把环境目标纳入生产考核, 从厂、车间、班组层层考核, 并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注释:
             St. Paul Federal Environmental Laws, Mann: WestGroup, 1998, pp1231~1235.
陆书玉: 《环境影响评价》,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年。
杨书臣: 《新世纪日本循环经济发展浅析》, 保定:《日本问题研究》, 2007年第1期。
Jan H. Jams,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 secondrevised edition Groningen: Europe Law Publishing, 2000,p402.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