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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4 22:47:0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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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德〕弗兰克?明策尔

本文首发在中德法学家联合会(Deutsch-Chinesische Juristenvereinigung e.V.) Newsletter, 2003年第2期。
〔德〕弗兰克?明策尔(Frank Münzel) 德国马普大学外国与国际私法研究所(Max-Planck-Institut fü r ausl?ndisches und internationals Privatrecht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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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怀栻先生于1919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县,他的学生时代正值中国抗日战争最艰苦的岁月,其学习条件极其恶劣。而当他60年后回忆往事时,对此却只字不提:“1938年秋,我考入原设在南京、当时迁设重庆的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就读。依照该校学制,我们一年级新生不分系,全体都读普通课程(国文、中国通史、政治学、经济学、哲学概论、英文等)。一年后,我们升入二年级。在第二学年开始时,学生要自行选报所要学的系。为让学生选系时对各系有所了解,学校请各系的系主任向学生们介绍各系的情形(包括该系的性质、培养目标、课程、对学生的要求等)。法律系系主任梅祖芳(仲协)先生向我们介绍法律系。他讲话的全部内容,现在我已记不清了,只有一点,在60年后,我还记得。他说,法律系培养法官和法学家,这些都是中国建国复兴所必需的。而要成为法学家,在他看来,只会英文是不够的,必须再学德文和日文。因此,法律系的课程较之其他各系的要繁重得多,因为法律系的学生要在三年内学好德文和日文。他说,不愿学或者怕学德文和日文的人不要到法律系来,害怕课程繁重的人不要到法律系来。梅先生的这一番话和他的态度当时令大家感到奇怪。别的系主任希望去他那个系的学生越多越好。这位系主任却用这样的话把许多原来想进法律系的学生拒之门外了。最后,在全校近二百名学生中,九人进了法律系。在以后的三年中,法律系的学生,每天学习德文和日文,直到毕业。梅先生作为系主任,亲自教我们民法总则、民法债编、公司法、国际私法、罗马法和德文法学名著选读。后两门课用德文教材。我至今面对德文的德国民法典,还倍感亲切,就是这个原故。” 为忠实于中文出处,译者此处引用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的“谢序”,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梅先生是中国法学的奠基人。几十年后,经过谢先生的努力,梅先生的名著《民法要义》得以在大陆出版。
1942年谢先生大学毕业,而在此后一年,他以最优的成绩通过了司法考试,可称得上是他那个时代中最出类拔萃者之一。从1944年开始,他出任推事,并且是当时最为年轻的推事,首先在重庆,然后是台湾。在台湾,他代表中央政府从日本人手中接收了高等法院和6个地方法院,并且将过去日本人对中国爱国人士所作的判决逐一废除。之后,他又去了上海,在同济大学获得教授职位,讲习民法和民事诉讼法。1949年,他没有随同梅仲协去台湾,而是留在了大陆,随后在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接受了“改造”,并且在于此研讨班基础上成立的“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获得了教员的席位。1957年,在一个公开讨论会上,他说道:“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废止了所有既有法制——必须尽快制定民法和刑法,以便为法院判决提供依据,由于无法可依,导致现今错案丛生。”有人将法律缺失这种局面归咎于错误的工作方式,不力的组织形式等等,但是他却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领导者们的意见和看法,人们无制定新法的勇气。我相信,即要不断探索新的规则,又要倚重既有经验。但在这方面毫无进展,起草法律,必须要以基本学说、理论作依据,但是我们在这方面欠缺。政治方针无法替代法律。肃反运动中的错案必须平反,在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中,应将法制教育置于中心地位,政治运动不得挤压专业教育,因为它们毫无用处,虽然我们已有很多的人力,但无好的教员,许多人只会朗读讲义,而这些讲义又是由老教授所编写,并不甚其解”。这篇针砭时政的文章在《人民日报》上发表,而带给谢先生的是,1958年,他被打为“极右分子”(北京法学界黑帮头头),他失去了工作,并在未经法庭宣判的情况下,被发配至北京国有农场劳动改造,随后被命令至新疆建设兵团。(“他因法律而获罪”,江平教授在为谢怀栻写的悼词中这样谈道:“当然,‘旧法人员’和‘旧法观点’……只能这样结束”)谢怀栻必须从事重体力劳动,甚至是在严冬下的水渠工地。但即便是在这段时间,他还借助一本俄文版的《毛泽东语录》学习俄语。多年以后,当话题谈到新疆时,他只说道:“一个美丽的地方,硕大的葡萄……”多余的他便只字未提。

1979年,他获得平反,重返北京,与妻子复婚(在那样的年代,妻子为了孩子们,不得不被迫与其离婚),并认识了他的小女儿。当年他被捕时,她还是个婴儿。1979年他出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随后任研究员,教授),并陪同当时的所长孙亚明和副所长王家福,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家首次赴德之旅。除了以后对香港、澳门和最后对台湾的短暂访问之外,这是谢先生首次境外之行。
在联邦德国,中国法学家被视为“稀有之物”,并被广泛介绍给大家。但是,身材矮小的谢先生总是站在人群的后面,沉默着,只是有一次,当他在书柜上看到了恩内策鲁斯(Enneccerus)的一套书时,立刻睁大了双眼,用德语说到:“噢,老朋友!”当年,他在四川曾学习过这套书。
回京后,他不再沉默,而是积极投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当时基本上是从零开始的法制建设活动当中。首先,他与民法学家佟柔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而后者当时还囿于苏联的理论——并且与佟柔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当佟柔过早地死于癌症时,谢先生极度悲伤,在他为佟柔写的悼词中,盛赞佟柔为朋友和辩论对手,是值得真诚爱慕的楷模。佟柔从不隐瞒两人间的分歧,他赞扬分歧的存在,因为他不仅允许别人发表不同的观点,而且还对这些观点心存感激,这些正好也是谢先生所具有的品质。
在许多当时激烈争论的问题上,谢先生反对传统的苏联观点,因此反对列宁的所谓“我们只有公法”的观点。他主张制定一部独立的、而非从属于公法的、包括所谓“经济法”在内的民法,而他认为“经济法”中的许多内容已不具有法的性质(我为何关心这方面的问题,当我提及有关“经济计划法”的问题时,他认为,这是毫无希望的。他是对的)。他坚决反对当时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所持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是资本主义闹剧的观点。谢先生并不仅停留在一般理论研究上,他还引导年轻的法学工作者探索于许多领域,而这些领域对于经历了三十年无法可依的管制经济的学生和实务工作者而言,均是不得要领的陌生领域。著例之一便是谢先生编写的《票据法概论》一书。此书虽薄,但是与后来的其他作者的厚书比较起来,此书以其透彻的逻辑演进见长,在内容和体例上都是首屈一指的。
学生们爱他,不仅因为他那激昂、清晰的授课,更是因为他关心每位学生,对他不赞同的观点也抱以极大的理解,道出问题的本质并赞赏之。对于他的同事,这里我想再次引用江平的话,他是一本活百科词典,就在新的民法典立法准备过程当中,当人们遇到难题问江平时,他回答道:“当我们清楚谢先生对此所持的观点时,我们就放心了。”江平在人大法工委负责多项法制改革。
谢先生在1949年选择了留在大陆,因为他相信新生政权是人民政权,并终生坚信,人民和理智终将胜出,即便是在他不得不一遍又一遍地亲眼目睹,甚至是亲身经历,权力如何践踏理智时,也坚信不移。20世纪80年代初,民法典起草工作受到阻碍,虽然最终通过了一个类似于袖珍《民法典》的《民法通则》,(江平、佟柔、王家福和谢先生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那些根本就不希望看到《民法典》的势力,还主张《民法通则》中有关“国际私法规定”一章根本毫无用处。“这就是中国的国情,”谢先生说,“但不会总如此,人民终将胜出,我们还是会制定出《民法典》的。”他是对的。在上世纪末,他还用他那精心编纂的、简洁精炼的“主体权利”(subjektive Rechte)章节,支持着《民法典》的前期准备工作。这一章节涉及到了法学界的最新发展动态,如代孕母亲,即被借腹生子的女人,(Leihmütter)。2001年,我有幸旁听了谢先生虽处暮年、但激情不减地参与《物权法》的讨论,支持分离和抽象原则,而在这一方面,他的学生,梁慧星、孙宪忠是代表性人物。
谢先生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比较法学和翻译领域。令人印象深刻的是,例如《人民共和国卡特尔法草案与台湾地区竞争法之比较》(他认为这两部法都是落后的),或者涉及面很广的《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法国、德国、瑞士、日本》。同时,他也深入研究国外具体制度,以兹借鉴,如1984年他就写了篇关于《普鲁士邦法》的文章(在《中国法律大百科全书》中)。他喜欢追根溯源,广览原著。正如他谦虚的人品一般,他牺牲了大量的时间,用于枯燥,繁琐的翻译工作,尤其是校对他人的翻译,起初是翻译苏联民法学著作,然后是《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和德国法的联系没有中断,首先要感谢的是谢先生。谢先生不是简单的德国法的追随者,他用历史的眼光来看问题:“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我希望中国民法典能成为21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他盼望着。
他的智慧之火就这样燃烧着。但是他有时看起来,的确有些累了。六年前他的妻子因病去世,这对他是沉重的打击。我深深地遗憾,有一丝自私的遗憾,因为我再也无法常去探望他,并从他那汲取智慧的营养了,聪明、清醒、有原则、谦虚、胆识超人,这就是谢先生。正如他的一位学生所言:“纯法人生”,一位法学家的楷模。2003年5月3日,谢怀栻先生在北京的一家医院中与世长辞。
翻译:张焱(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
(200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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