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24 22:43: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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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瀧蒙
2001年5月11日凌晨约1时40分,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经医院的精心治疗,郝某在昏迷7天后终于睁开了双眼,为此,他家花去了医疗费计9万元。伤情虽然得到了控制,但却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郝某后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这场“飞来横祸”不仅给郝某个人在身体、精神与事业上造成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且给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精神打击,蒙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事后,其家人对抛掷烟灰缸的肇事者调查无果,且公安机关也无法确定烟灰缸所有人。在此情况下,2001年8月,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产权人以及两幢居民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5户居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反复查证,仍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一审法院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当时有人居住的王某等有扔烟灰缸嫌疑的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最后判决,郝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元,由王某等20户住户各赔偿8101.5元,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也由22名“嫌疑”被告分担。判决后,王某等住户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20户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虽然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该楼全部住户共同所致,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事发时该两幢房屋的居住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维持原判。社会反响:本案判决后,被判赔钱的22名被告连呼“冤枉”,认为自己是无辜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扔了烟灰缸,却要他们人均赔偿8000余元,有悖社会常识,实在不合情理。经当地媒体披露后,立即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强烈反响。有人认为,空中坠物属意外事故,具有不确定性,事情既然已经发生,就应该给受害者一定补偿,依照公平原则让相关住户共同分摊责任是比较合理的处理方法,也体现了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也有人持怀疑态度,认为受害者虽然是无辜的,但他一个人的无辜用2l户人家的无辜来弥补是否合理,在侵权人不明时可否可以“株连九族”?理论争议:针对抛掷物责任中运用公共安全的理论有以下疑问:1.受害人主张22名住户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何在?2.这样分担损失是否与责任自负原则相悖?3.就程序法而言,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其正当性何在?被告不确定是否符合诉的形式要件?4.就利益衡量而言,维护了受害者个人的利益以损害众多住户利益为前提,法律到底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还是保护多数人的利益?是否意味着允许冤枉好人?5.就社会效果而言,其余住户有何有效措施来防止一个邻居偶然性的投掷物品呢?其后果是否会导致“保甲”制的变形?是否就个人隐私和私人生活方面可能加剧邻里之间的紧张关系?整理人:马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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