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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4 21:10: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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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叶柳君
  
出版年: “民92”
     研究生: 叶柳君 YEH, LIU-CHUN
(以研究生姓名查询“国家图书馆”索书号 ,未查获者表“国图”尚未典藏)
(以研究生姓名查询“国科会科资中心”微片数据库)
(连结至“全国”图书联合目录)  (连结至政大图书馆馆藏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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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名称: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之研究
    论文名称: A Study on the Medical Injury Compensation
    指导教授: 林益山 LIN,YIH-SHAN
    学位类别: 硕士
    校院名称: 国立台北大学
    系所名称: 法学系
      学号: 78671803
     学年度: 91
     语文别: 中文
    论文页数: 119
     关键词: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消费者保护法、无过失责任
[摘要]
随着消费者权利意识高涨,医师与病人社会地位的改变,且国民知识水准提高等社会结构之变化,病患逐渐摆脱以往对于医师的崇拜服从心态,传统和谐的医病关系,已受到明显的冲击,尤其当消费者保护法实施后,更加深了医界之疑虑,甚且因而产生了所谓防卫性之医疗。美国自1970年后,随着医疗过失责任保险普及后,医疗事故诉讼急遽增加,且赔偿之金额亦日形高涨,虽存有保险制度承担责任,但因赔偿金过高,转嫁至医疗费用上,亦使医疗之支出大增,社会之危机与资源之错置,于焉产生。医疗过失责任保险之出现,虽然某种程度可解决问题,但亦有可能衍生无法控制之后遗症。据此,从契约法及侵权行为法实体与程序理论内部进行调整,建构较细腻类型化之法律制度,似为眼前解决医疗事故纷争之道。
医疗不当行为可以追究医师的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之核心即为损害赔偿责任,在我国“民法”之基本构造中,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行为责任和债务不履行责任。除此之外,病患得向医师乃至于医疗机构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尚有消费者保护法第七条及新增订的“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三危险行为责任规定。有鉴于医疗纠纷已成为目前社会所普遍存在之问题,亟须建立一完备之处理机制,一方面使病患在面对医疗事故时能获得合理之补偿或赔偿,他方面亦须兼顾医疗技术及医疗服务之提升,本文拟针对医疗事故之特殊性,从法律面依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检视医疗行为适用一般民事规范及消费者保护法所产生之问题,且另依制度面介绍大陆地区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我国立法规范医疗争议之参考。
[摘要]
With the rapid rise of consumer’s sovereignty, doctors and patients have changed their social roles. Moreover, social structure changes, such as thepromotion of every citizen’s knowledge level, and patients get rid of theattitude of adoring doctors gradually. Apparently there is an impacthappening in palliative medicine relationship, and especially after theenforcement of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doubts increase in the medical field. 
After 1970 in USA, with malpractice liability insurance being more prevalent,the medical lawsuit boom and compensation payment amount rises as well. Eventhough insurance system takes the responsibility, compensation payment amountis still too high and being transferred to medical expense. This incurs thehighly increase of medical payment, social crisis and improper-positionedresources. The appearance of malpractice liability insurance can solve theproblem to some extent, but there might be a bad result of being unable tocontrol. Therefore, it seems that the best way to solve this issue is toconstruct a more complicated legal system by adjusting the theory of entityand procedure in contract law and tort law.
We can request doctors’ civil liability when malpractice happens. The corefactor of civil liability is liability for damage. In the structure of ourcivil Law, liability for damage mainly includes tortious liability and non- 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 liability. Besides that, patients have the right torequest doctor and even medical institutions for damage compensation accordingto legal basis of Article 7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and revised Article 191-3Civil Law, the regulation of dangerous behaviors. In regarding to thedisputes of medical treatment have being a common social problems, we shouldset up a complete solution system to let patients get reasonable compensationpayment amount when facing medical treatment accidents, and to make promotionof medical treatment technology and medical treatment service. This articlewould like to point out the specialty of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to inspectthe issue of medical treatment behaviors applying to common civil law andconsumer Protection Law from legal basis, benefit measurement and valuejudgement. In addition, we will introduce Regulations of Handling MedicalAccidents in Mainland China for reference of our making laws concerningmedical controversy.
[论文目次]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5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目的 5
第二节 研究范围及方法 7
第一项 研究方法之说明 7
第二项 研究范围之界定 7
第三节 本文架构 8
第二章 医疗行为与医疗契约责任 9
第一节 医疗行为及医疗事故 9
第一项 医疗行为之概念及其特质 9
第一款 医疗行为之概念 9
第二款 医疗行为之特质 10
第二项 医疗事故之概念及特征 11
第二节 医病间之法律关系 13
第一项 私法契约为医病关系的基本型态 13
第二项 医疗契约之成立 15
第三项 医疗契约之内容 16
第四项 医疗契约的契约型态 17
第三节 契约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19
第一项 医师注意义务的标准 19
第二项 医疗契约责任的法律基础 20
第三项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21
第四节 小结 22
第一节 医疗过失责任 23
第一项 过失责任之客观化 23
第二项 医疗过失之认定标准 25
第一款 日本最善之注意义务-医疗水准 25
第二款 美国法中医疗过失之认定标准 26
第一目 地区性原则 26
第二目 一般医师及专科医师 27
第三目 其它医师的惯行 27
第四目 治疗结果的成败 27
第五目 专业判断 27
第三项 医疗过失之证明 28
第四项 举证责任分配 30
第五项 我国医疗纠纷审判实务之现状 31
第二节 医师的说明义务 33
第一项 说明义务之意义 33
第二项 说明义务之内容 34
第一款 说明病症诊察结果 34
第二款 采行医疗行为的理由 34
第三款 医疗程序的相关风险与后果 34
第四款 有无其它可代替的医疗行为 35
第五款 不治疗的风险 35
第六款 中间媒介理论 36
第三项 说明义务之标准 36
第一款 专业医师之标准(the professional disclosure standard) 36
第二款 合理病人之标准(a reasonable man standard) 36
第三款 具体病人之标准(subjective patient-oriented standard) 37
第四项 医疗告知说明义务在我国之实践 38
第一款 告知后同意在我国实施之现况 38
第二款 医疗告知说明义务的法律规范 39
第三节 医疗侵权行为之因果关系 42
第一项 特殊因果推理 42
第二项 因果关系之证明 46
第四节 小结 47
第四章 医疗服务与消费者保护法之适用关系 48
第一节 医疗服务责任之外国法制 48
第一项 英国法 49
第二项 美国法 50
第三项小结 52
第二节 国外补偿制度的经验 53
第一项 纽西兰的医疗伤害补偿制度 53
第一款 纽西兰的医疗伤害补偿制度介绍 53
第二款 纽西兰经验对台湾之启示 54
第二项 美国的医疗无过失补偿制度 54
第一款 美国经验之探讨 54
第二款 美国经验对台湾之启示 55
第三项 瑞典的病人赔偿保险制度 55
第三节 医疗行为适用无过失责任之适宜性 56
第一项 前言 56
第二项 从法政策之立场探讨医疗无过失责任之适当性 57
第三项 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论 60
第四项 无过失侵权责任异于无过失补偿制度 62
第五项 法院肯认医疗行为是消费者保护法规范之对象 63
第四节 医疗服务责任成立要件 65
第一项 责任主体为提供医疗服务者 66
第二项 安全性欠缺 67
第三项 发展上之危险 70
第五节 医疗服务与“民法”第一九一条之三之适用关系 71
第六节 小结 73
第五章 大陆地区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76
第一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概述 76
第一项 大陆地区医疗事故处理之立法回顾 76
第二项 医疗事故的概念及特征 77
第三项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状况 78
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处理 80
第一项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80
第二项 医疗事故处理的方式 82
第二项 医疗事故的鉴定 85
第一款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85
第二款 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及其职责 85
第三款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群的组成 86
第四款 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回避 86
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86
第一项 刑事责任 87
第一款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关于医疗事故刑事责任之规定 87
第二款 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的类型 87
第三款 医疗事故罪之立法系着眼于医疗活动之特殊危险性 88
第二项 民事责任 89
第一款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89
第二款 医疗损害赔偿中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90
第一目 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90
第二目 举证责任倒置 91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92
第一项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关系 92
第一款 否定说 92
第二款 肯定说 93
第三款 折衷说 93
第二项 患者在就诊中的真情知悉权 94
第五节 小结 95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97
参考资料  101
附录 10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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