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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4 21:09: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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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顾敏康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

据报导:香港即将立法通过《消除种族歧视法》。读到这则消息,笔者喜忧参半。喜的是,香港政府和广大市民终于认识到此法对切实保障人权的重要性,不少受种族歧视的人士即将可以依据此法起诉那些种族歧视者,而不必受现有《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某些限制。忧的是,香港政府某些官员认为该《消除种族歧视法》将不保护内地新移民,其提出的理由不仅不合理,而且也显示了有关人士对法律的狭隘理解。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呼吁香港政府重新考虑《消除种族歧视法》应该保护的主体范围。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22条比照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明确规定:“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应受法律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此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护,以防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它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而生之歧视”。从这个条文可以看出:歧视行为是方方面面的;种族歧视是歧视行为中的一类侵犯人权的行为。这里要指出两点:第一,种族歧视并不是抽象的非法行为,它包含了对民族、人种、语言和肤色等的具体歧视行为;第二,种族歧视是一个族裔对另一个族裔的歧视,但是该条文并没有规定种族歧视只是对“少数族裔”的歧视;第三,种族歧视是将偏见通过权利而表现出来的非法行为。例如,有的人可能认为自己的语言和文化优于他人并歧视他人的语言和文化,这只是“偏见”或文化沙文主义的表现。但是,手中握有权力的人如将其偏见转化成行为、政策或法律,就会构成种族歧视的非法行为。
正确理解《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22条对反驳某些政府官员的论点是非常有帮助的。据《明报》报导,政府认为《消除种族歧视法》不涵盖内地新移民第一个观点是:新移民不符合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定义;第二个观点是:内地新移民不符合英国案例。这两个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
政府官员认为,内地新移民可能在初到港时因融入社会而遇到困难,“但这些困难并不是源于种族、肤色、民族、人种,不符合联合国的定义”。首先,笔者不清楚这种结论有什么依据。其次,按照这段话进行逻辑推理,就可以得出:“现在新移民的困难不是因为歧视引起,将来的困难也不可能是歧视引起”。这是多么荒唐的逻辑!第三,这段话忽略了种族歧视在香港的特殊情况,因此可能也是非常主观的。
一般而言,种族歧视主要是大族裔或多数族裔对少数族裔的歧视。在香港也可看到这种一般现象,比如港府在2001年人口普查,首次统计居港少数族裔人口数据,显示本港有近35万少数族裔,约占总人口5.1%左右。他们在教育、就业、社会服务、居住及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歧视(《成报》社评,2003年6月20日)。但是,这种一般现象并不能抹杀香港种族歧视的特殊情况。香港长期受英国的殖民统治,那时,华人在香港虽属多数族裔,但却低人一等和受到歧视。所谓少数族裔歧视多数族裔就是当时香港的真实现象。香港回归后,这种特殊的种族歧视现象在香港并没有销声匿迹,而且时有发生。不久前所发生的某大学法学院的种族歧视案就是最好的左证:外籍教授在不与华裔教员续约时,可以公开说不需要看他们的中文著作,而只看他们的英文著作。这种歧视中文的行径不仅歪曲了《基本法》的“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英文”的精神,而且被断定构成了种族歧视。
政府官员认为,内地新移民来自“五湖四海”,他们自己不会当作是同一类别,香港也不会当他们为“少数族裔”,所以并不符合英国的“爱尔兰流浪者”案例原则。这里也有可商榷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该官员是否只看到一般歧视现象而忽略了香港的特殊歧视现象。难道内地新移民不是“少数族裔”就不会受种族歧视了吗?事实上,将内地新移民排斥在《消除种族歧视法》外就会导致内地新移民即使受少数的非华裔族裔的种族歧视,也无法寻求《消除种族歧视法》的保护,这不能不说是香港法治的悲哀。目前香港已与内地签订了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并且正在积极争取内地投资移民和其它吸引内地人士来香港学习就业的安排。而香港的种族歧视立法却可能不保护这些移民,这必将使这些人士感到失望和受歧视。使香港最近出台的吸引内地人才的政策大打折扣。第二个问题是,香港在制定《消除种族歧视法》时,不应该仅以英国的法律制度作为唯一的参考,而应该将视野放宽,多看看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迄今为止,在种族歧视立法方面,美国和其它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完备的立法,值得香港参考学习。
笔者呼吁香港政府重新检讨《消除种族歧视法》应该保护的主体范围。笔者也希望香港政府吸取最近国家安全立法的教训,认真听取并响应公众的建议,将《消除种族歧视法》制定得更加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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