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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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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3-6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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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施行
新修订的《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条例》强化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乡镇畜牧兽医机构的法定职责;明确了动物防疫财政保障机制,畜牧兽医三大体系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落实了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对强制免疫密度和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各级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进行整改;规范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大中型动物饲养场必须建设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强化了检疫监管,规范检疫申报点建设,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强监督执法检查,落实官方兽医监督巡查制度,严肃查处动物防疫违法行为。
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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