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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海立法防治地面沉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6 13:48
标题: 上海立法防治地面沉降
  上海将对高楼建筑群和建筑工程加强规划和管理,以控制持续发生的地面沉降。《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17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表决,7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地面沉降是上海最主要的地质灾害。目前已建立起一张覆盖全市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达1000多处。2011年与2005年相比,全市地下水开采总量已由7452万立方米压缩到1351万立方米;在用深井数从826口压缩到262口;人工回灌量由1561万立方米增加到1861万立方米;年平均地面沉降量由8.4毫米减少到6.0毫米,但局部性、不均匀沉降现象依然突出。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将以法律形式,对因抽取地下水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作出规范。
  《条例》明确,上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防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及地处置因地面沉降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受灾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关部门制定城乡规划时,需要编制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划定地面沉降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制定地面沉降年度控制目标、地面沉降监控方案、地下水开采和回灌方案以及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回灌井的建设及维护方案。
  为防治地面沉降,《条例》规定,除战备、应急备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在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开采地下水。地下水采灌井的使用者应当按照采灌平衡原则,承担地下水回灌义务。回灌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条例》还规定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制度,明确将地面沉降区内7米以上的深基坑工程(例如高层建筑、轨道交通、隧道等)纳入危险性评估范围,根据对地面沉降危险性的评估采取分类管理:对7米至15米的一般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采用市规土部门发布的“分区评估报告”;15米以上的深基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委托评估单位单独进行危险性评估,评估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报有关部门备案,其中还要有防治地面沉降的措施建议。
  按照《条例》,凡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地面沉降防治设施的,除限期恢复原状及补救外,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报废采灌井未事先备案、未按规定实施封井作业、又未逾期改正者,将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拒绝承担地下水回灌义务或者未完成规定回灌量、又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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