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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正在望 赔偿力度加大 鼓励消费者为己出头
2014-3-6 13:47:12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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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们从最初的向假货喊“打”,到对霸王条款说“不”,再到提出对汽车欺诈双倍赔偿,起诉商家单方取消网购订单欺诈……人们的消费方式、消费理念在不断变化,对199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的呼声越来越高,“退一赔一”、“双倍赔偿”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满足保护消费者的需要。多种信息表明,原本预计最迟在2012年底完成的修正工作,有望在今年有实质性进展。中国消法研究会专家呼吁,立法者应吸纳司法实践中对消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发展,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
中国消法研究会刚刚评出的9项《3·15案例事例》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占了三分之一,可见法学家对此问题的关注。
第一例,水货手机虽然无法保修,但比正品便宜,购买者不在少数。消费者在买到水货手机之后起诉商家欺诈,是否成立,一度引起社会热议。而法院判决商家双倍赔偿,对反水货起到了正面引导作用。
北京东城法院法官张玉娜:经过双方共同到苹果公司在北京的维修中心咨询,确定在中国大陆地区根本没有销售过所谓的水货,因此不在苹果手机的保修范围内。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已经明确告知原告所售手机的真实情况,所以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
第二例,河南惠发医药公司为促销,承诺“假一罚十”,结果销售的“明复化毒丹”已被产地监管机构认定为假药,到底判商家双倍赔偿还是十倍赔偿,法院选择了后者。
河南高院法官马磊: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还敢承诺“假一赔十”的,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食其果。能够有效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利于消费者重拾消费信心,这是我们最后之所以支持原告请求的一个主要考虑方面。
第三例,《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标签、说明书不合法、添加药品等情形,消费者可以要求5倍赔偿……
这些案例和事例,在消法的起草者、中国消法研究会会长何山看来,都是司法实践对惩罚性赔偿的进一步发展。
何山:惩罚性赔偿是打击假冒伪劣非常有力的法律武器,完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于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向记者举例说,打击不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就应该鼓励消费者出头。
刘俊海:实际财产损害受欺诈只有一百块钱,但是按照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可以获得两百赔偿,消费者还可以赚一百块钱,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消费者参与消费环境的治理工作。这样,不光执法的主体是政府,而且广大消费者有足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来遏制造假的行为,遏制欺诈行为。
惩罚性赔偿的价值取向不在于“赔偿”而在于“惩罚”,目的是让经营者为欺诈等不法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来换取市场环境的净化。现实生活中,双倍赔偿、十倍赔偿对于构成欺诈的商家往往是九牛一毛,无关痛痒,而多数消费者却碍于打官司耗时耗力忍气吞声。刘俊海连续多年向立法机关建议,进一步发挥惩罚性赔偿制裁侵权人、补偿受害者、教育全社会的三大功能。
刘俊海:立法机关应当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原则,应该规定,如果欺诈,对消费者承担十倍以上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益,反过来说,消费者的维权收益大于维权成本,实现这种双升双降的话,消费者就有足够动力维权,商家也有足够的压力,慎独自律、见贤思齐、改恶向善。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表示,2011年底已经启动的消法修改调研工作仍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修正案将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力度。
杜涛:我们也希望尽快能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正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修法的目的还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权益的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解决在消费领域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进一步建立高效便捷的维权机制,加强行政监管,这也是我们在立法中追求的一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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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们从最初的向假货喊“打”,到对霸王条款说“不”,再到提出对汽车欺诈双倍赔偿,起诉商家单方取消网购订单欺诈……人们的消费方式、消费理念在不断变化,对199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的呼声越来越高,“退一赔一”、“双倍赔偿”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满足保护消费者的需要。多种信息表明,原本预计最迟在2012年底完成的修正工作,有望在今年有实质性进展。中国消法研究会专家呼吁,立法者应吸纳司法实践中对消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发展,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
中国消法研究会刚刚评出的9项《3·15案例事例》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占了三分之一,可见法学家对此问题的关注。
第一例,水货手机虽然无法保修,但比正品便宜,购买者不在少数。消费者在买到水货手机之后起诉商家欺诈,是否成立,一度引起社会热议。而法院判决商家双倍赔偿,对反水货起到了正面引导作用。
北京东城法院法官张玉娜:经过双方共同到苹果公司在北京的维修中心咨询,确定在中国大陆地区根本没有销售过所谓的水货,因此不在苹果手机的保修范围内。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已经明确告知原告所售手机的真实情况,所以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
第二例,河南惠发医药公司为促销,承诺“假一罚十”,结果销售的“明复化毒丹”已被产地监管机构认定为假药,到底判商家双倍赔偿还是十倍赔偿,法院选择了后者。
河南高院法官马磊: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还敢承诺“假一赔十”的,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食其果。能够有效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利于消费者重拾消费信心,这是我们最后之所以支持原告请求的一个主要考虑方面。
第三例,《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标签、说明书不合法、添加药品等情形,消费者可以要求5倍赔偿……
这些案例和事例,在消法的起草者、中国消法研究会会长何山看来,都是司法实践对惩罚性赔偿的进一步发展。
何山:惩罚性赔偿是打击假冒伪劣非常有力的法律武器,完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于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向记者举例说,打击不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就应该鼓励消费者出头。
刘俊海:实际财产损害受欺诈只有一百块钱,但是按照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可以获得两百赔偿,消费者还可以赚一百块钱,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消费者参与消费环境的治理工作。这样,不光执法的主体是政府,而且广大消费者有足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来遏制造假的行为,遏制欺诈行为。
惩罚性赔偿的价值取向不在于“赔偿”而在于“惩罚”,目的是让经营者为欺诈等不法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来换取市场环境的净化。现实生活中,双倍赔偿、十倍赔偿对于构成欺诈的商家往往是九牛一毛,无关痛痒,而多数消费者却碍于打官司耗时耗力忍气吞声。刘俊海连续多年向立法机关建议,进一步发挥惩罚性赔偿制裁侵权人、补偿受害者、教育全社会的三大功能。
刘俊海:立法机关应当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原则,应该规定,如果欺诈,对消费者承担十倍以上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收益,反过来说,消费者的维权收益大于维权成本,实现这种双升双降的话,消费者就有足够动力维权,商家也有足够的压力,慎独自律、见贤思齐、改恶向善。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表示,2011年底已经启动的消法修改调研工作仍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修正案将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力度。
杜涛:我们也希望尽快能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正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修法的目的还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权益的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解决在消费领域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进一步建立高效便捷的维权机制,加强行政监管,这也是我们在立法中追求的一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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