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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 13:32: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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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法修正草案二审:“秘密拘捕”受到严格限制
  昨天(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增加规定,将严重犯罪案件中的鉴定人纳入保护,并加强对强制措施的限制。会议还将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军人保险法等多项法律草案及议案。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秘密拘捕”受到严格限制
  【解读】采取强制措施因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及时通知家属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所以立法务求谨慎。
  草案一审稿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提出,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容易被滥用,成为侦查机关不通知家属的借口,因此应当慎重规定。有的建议规定一律通知家属,删去不通知的除外规定,或删去有碍侦查的情形。
  草案一审稿修改后增加规定:一是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二是,规定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草案】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把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立即通知家属。
  “威胁引诱”所获证据非法
  【草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解读】初次上会审议的草案曾对现行刑诉法作了相关修改,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还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对此,有委员提出,一审稿草案将现行法案中“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改为“严禁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实际中“威胁、利诱、欺骗”的情况是存在的,有的甚至很严重,建议保留。
  有的委员还建议在“刑讯逼供”后增加“体罚、虐待”的规定,认为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避开刑讯逼供而采用体罚、虐待的方式,也是非常不人道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相关建议,维持现行规定,仍明确列举威胁、引诱、欺骗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定,仍旧被二审稿保留下来。
  鉴定人将有权“请求保护”
  【草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解读】刑诉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草案首次审议时增加规定,严重犯罪案件中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有委员提出,实践中还存在鉴定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况,也需要根据情况采取保护措施,建议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同时,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辩护人作伪证同案侦查机关回避
  【草案】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解读】刑诉法二审稿草案进一步完善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的程序,一旦辩护人涉嫌作伪证,那么同案侦查机关必须回避。
  现行刑诉法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意见提出,应对这一规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止出现被滥用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为宜。
  此外,关于传唤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程序,规定: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他修改
  “唯一扶养人”可监视居住
  在初次审议及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建议,为进一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建议明确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取保候审;同时应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二是,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法院审理期限可适当延长
  关于审理期限,由于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环节,不宜因审理期限而影响案件质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条件地适当延长是可以的。为此,草案将一审的审理期限原则上规定为一般案件三个月,重大案件可延长三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原则上规定为一般案件两个月,重大案件可延长两个月。
  此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相应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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