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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近日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据介绍,新修订的规定增加了罢免代表公告的程序。关于罢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的决议,除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外,还需公告。 根据新修订的规定,代表在任期内,由于死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辞职被接受、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被罢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代表资格终止而出缺的,可以进行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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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近日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据介绍,新修订的规定增加了罢免代表公告的程序。关于罢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的决议,除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外,还需公告。
根据新修订的规定,代表在任期内,由于死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辞职被接受、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被罢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代表资格终止而出缺的,可以进行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