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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集中清理征地拆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14-3-6 13: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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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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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对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查找出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问题。通知要求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务必在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
根据通知,除上述重点外,此次专项清理还一并纳入对有关征地拆迁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
通知明确,根据立法法有关“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定应当与《条例》相一致,对不一致的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理。
鉴于目前各地发布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不少,通知认为迫切需要抓紧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经过清理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今后,凡制定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按照程序报送备案,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有关规定的清理,通知提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要严格执行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公布实施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各地区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协调、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同时,对不符合2010年5月15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的征地拆迁程序的规定,也一并进行清理。
通知明确,此次专项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对与《条例》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要抓紧时间进行处理,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该修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尽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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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对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查找出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问题。通知要求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务必在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
根据通知,除上述重点外,此次专项清理还一并纳入对有关征地拆迁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
通知明确,根据立法法有关“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定应当与《条例》相一致,对不一致的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理。
鉴于目前各地发布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不少,通知认为迫切需要抓紧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经过清理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今后,凡制定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按照程序报送备案,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有关规定的清理,通知提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要严格执行省级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公布实施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各地区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协调、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同时,对不符合2010年5月15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的征地拆迁程序的规定,也一并进行清理。
通知明确,此次专项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对与《条例》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要抓紧时间进行处理,该废止的,要坚决废止,该修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尽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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