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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吴云 李良广) 三湖南老乡来到南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天之内三次利用行驶的摩托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最终被送进铁窗。5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胡高雄、付新明、蒋朗秋犯抢夺罪,各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 现年26岁的胡高雄与现年35岁的蒋朗秋、现年39岁的付新明,于2007年11月24日驾驶摩托车一起来到南昌实施飞车抢夺。当天晚上19时,由蒋朗秋驾驶摩托车,胡高雄坐在后边,在南昌市孺子路民间饭庄至家常饭酒家之间,抢得符某(女)挎包一只,内有现金500元及价值310元人民币银项链一根。次日13时,由胡高雄驾驶摩托车,付新明坐在后边,在南昌市洪城客运站西头马路边,抢得梅某(女)颈上价值人民币计11182.6元的梦特娇金项链一根,抢夺中梅某被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丙级。当天下午17时,由蒋朗秋驾驶摩托车,付新明坐在后边,在南昌市苏圃路“自在轩茶艺”对面马路上,抢得徐某(女)拎包一只,内有现金4000元及价值人民币2448元的佳能照相机一部。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上述赃物并已发还符某、梅某、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高雄、付新明、蒋朗秋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次利用行驶的摩托车公然夺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8440.6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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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吴云 李良广) 三湖南老乡来到南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天之内三次利用行驶的摩托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最终被送进铁窗。5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胡高雄、付新明、蒋朗秋犯抢夺罪,各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
现年26岁的胡高雄与现年35岁的蒋朗秋、现年39岁的付新明,于2007年11月24日驾驶摩托车一起来到南昌实施飞车抢夺。当天晚上19时,由蒋朗秋驾驶摩托车,胡高雄坐在后边,在南昌市孺子路民间饭庄至家常饭酒家之间,抢得符某(女)挎包一只,内有现金500元及价值310元人民币银项链一根。次日13时,由胡高雄驾驶摩托车,付新明坐在后边,在南昌市洪城客运站西头马路边,抢得梅某(女)颈上价值人民币计11182.6元的梦特娇金项链一根,抢夺中梅某被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丙级。当天下午17时,由蒋朗秋驾驶摩托车,付新明坐在后边,在南昌市苏圃路“自在轩茶艺”对面马路上,抢得徐某(女)拎包一只,内有现金4000元及价值人民币2448元的佳能照相机一部。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上述赃物并已发还符某、梅某、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高雄、付新明、蒋朗秋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次利用行驶的摩托车公然夺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8440.6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