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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蝉脱壳”脱不出法网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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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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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蝉脱壳”脱不出法网恢恢
新华社上海4月26日电(记者 杨金志 肖春飞)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辰阳告诉记者,他审理过的最离奇的知识产权案子,是一家被告“高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装做接电话而从法院溜走,只留下一个装着营业证件的皮包。
今年初,杭州英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上海三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股东金某告上法庭,理由是软件侵权。案情其实很简单:英谱公司是CHRW4软件的著作权人,自1997年开始即享有这个软件的著作权。1998年9月到1999年11月,金某在英谱公司担任技术维修和销售工作。2000年10月起,金某成为三锐公司的股东之一,他和三锐公司开始在互联网上推销“SR2000”软件。英谱公司认为SR2000软件与CHRW4软件存在一定同一性,属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要认定软件是否侵权,就要看两个软件的源程序是否有同一性。法院受理案件后准备去三锐公司,但是按照英谱公司提供的三锐公司地址却找不到这家公司,无奈之下法官只能拨通三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电话号码,通知他到法院进行取证。吴某到达法院后,法官向他送达了保全SR2000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证据的民事裁定书,要求吴某随法院执行法官前往公司执行保全裁定。吴某满口答应下来,也没有向法官说明源程序其实已经丢失。
正当要走的时候,吴某的手机响了,他借口接电话走到门外。法官们在房间里左等右等,就是不见吴某回来。出去找了一番,发现吴某已经擅自离开法院,但是忙乱之中把随身携带的皮包丢在法院,包里装有三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法官根据吴某留下的地址还是没能找到三锐公司,打电话吴某又从来不接,法院只能把这桩案子暂时搁置。事实上,公司“居无定所”,营业证件随时装在皮包里,都表明这家公司可能存在问题。
一个月以后,吴某主动通过自己的律师与法官联系,却不是为了案子的事,而是想把皮包取回来。他同时声称,软件源程序已经损坏,只能向法院提供目标程序。经过技术部门的鉴定发现,两套软件的目标程序具有一定相同的字符串资源、相同的数据存储格式,甚至有同样错误的文字。但是目标程序的对比,并不能得出是否有同程序段的结论,最终还是需要对比源程序。
“吴某的‘金蝉脱壳’其实一点都不明智,所谓源程序已破坏也是自欺欺人的障眼法。”王辰阳法官说。从最终结果看,法院还是判定被告侵权,并责令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这是为什么?对于软件侵权案件,法院一般采取“实质相似性加接触”的判断原则。从这起案件看,两套软件存在相似性,金某也接触过英谱公司的软件程序,三锐公司又拿不出合理的解释。至于三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软件源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它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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