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2: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0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覃忠明) 6月10日,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在平南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郑木养宣判死刑,并即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郑木养与被害人韦某某因经营水果生意相识,2005年3月间,郑木养因嫌韦某某出售给其的芒果质量差,要求更换遭到韦某某之妻李某某的拒绝而萌生杀人之念。2006年3月11日,郑木养从梧州市来到平南县平南镇水果新街后,在与韦某某聊天时得知了其的手机号码,遂决定当晚实施杀人,并在该镇“仙芦市场”内购买了一把羊角铁锤。当晚10时许,郑木养携带羊角铁锤,通过手机以找韦某某聊天的名义进入位于水果新街的韦家,与韦某某、李某某及儿媳唐某在二楼闲聊。次日凌晨1时许,郑木养见李某某、唐某已回三楼房间,便乘韦某某不备,用羊角铁锤朝正坐在躺椅上的韦某某头部猛击十余下,并用胶带封住韦某某的嘴,致其死亡。
  随后,郑木养窜至三楼李某某的房间,持羊角铁锤朝正在上网的李某某头部猛击十余下,致李某某死亡。同住三楼的唐某听到动静后欲出屋察看,郑木养冲进唐某房间用羊角铁锤朝唐某头部猛击十余下,致其死亡。郑木养撬开衣柜找财物,并从韦某某身上翻得一部松下G60手机后逃离现场。同月14日,郑木养欲销售所窃手机被他人发现并被举报,公安人员在平南县城区九社将郑木养抓获。并在其所住的旅馆内查获所窃的手机。经法医鉴定,韦某某、李某某因钝器损伤致颅脑损伤死亡,唐某因钝器损伤致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而导致死亡。
  2007年5月11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贵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木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郑木养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2007年12月28日以(2007)桂刑一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以(2008)刑一复46055730号刑事裁定,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刑一终字第134号判决书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郑木养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