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1:5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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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在饭店就餐时财物遭窃引起的损害赔偿案。2001年3月8日晚7时许,王进与同事在原野大酒店原野厅内就餐时,自带皮包内的人民币9700元遭窃。案经公安机关侦破,系当时原野大酒店服务人员赵某利用服务之便所窃,后犯罪嫌疑人赵某被依法判处刑罚。2001年8月,王进诉至法院,要求原野大酒店赔偿其损失9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进至原野大酒店就餐,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原野大酒店所提供的服务应当能够保证王进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王进在原野大酒店包房就餐时,随身携带包内的人民币9700元被其服务人员利用服务之便窃取,致使王进遭受损失,原野大酒店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王进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遂判决原野大酒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王进损失人民币9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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