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法院网消息(宋轶英) 日前,因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人贾铁英,拿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北京股民贾铁英关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应承担其股票被他人盗卖、盗买责任的诉求,经过两级法院的依法审理,因缺乏事实依据,均未获得支持。
  贾铁英原审诉称,2001年9月18日,经查询得知其在安外营业部的股票账户中的12142股爱建股份和11000股华东医药股份于9月12日被他人卖出,并被他人于同日分两次买入了17000股银广厦股份。而2001年9月12日的上午不仅其未下达过委托交易指令,亦未委托过他人下达委托交易指令。因安外营业部作为证券经营者不仅未履行保证投资者账户内资金、股票安全,向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防范严密、管理措施完善的金融交易场所的义务,未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对内部局域网信息点无安全防护措施,给内部或外部人员进行恶意交易提供条件,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现银广厦股票交易异常进行询问时,亦未尽到谨慎、合理注意的通知义务,对其的股票发生盗卖盗买不但负有责任,对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要求安外营业部赔偿其经济及精神损失。
  安外营业部原审辩称,贾铁英所诉其股票发生盗卖盗买、未能及时减少损失是该营业部未履行义务所致与事实不符。首先,在贾铁英开立资金专户时,该营业部已告知证券交易有风险,驻留委托是客户自行使用密码下单交易,交易密码失密的后果由客户承担等事项。其次,从贾铁英的交易查询单可以看出,贾铁英上述三支股票的买卖是采取驻留委托的方式即通过交易密码完成的,而交易密码只有贾铁英自己才知道,现贾铁英不仅不能排除上述股票的买卖行为与其本人无关,亦不能排除交易密码失密的可能。再次,管理责任与贾铁英的股票在采取驻留委托方式买卖而发生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交易密码通过软件系统是不能取得的。而证券公司在客户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没有约定和法定的通知义务。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贾铁英要求安外营业部承担损失的主张,既缺少支撑其主张的证据,又没有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原审法院遂依法驳回贾铁英的诉讼请求。
  贾铁英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股票交易过程中,股票委托交易指令均由客户下达,而客户自行设置的密码是客户进行网络系统从事股票委托交易指令下达的身份证明,也是电脑自动识别客户的依据。使用该密码交易所产生的后果由客户承担,妥善保管密码、防止密码失密是客户的基本义务和责任。因此,贾铁英与安外营业部之间签订的委托买卖有价证券承诺书中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是有效委托,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负的有关条款并未加重或扩大客户责任,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由于涉案股票买卖的委托交易指令是通过驻留委托的方式下达的,即客户委托交易指令下达后的身份确认是依据客户本人资金账号和客户自己设定的交易密码由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场所或专户室设置的电脑自助委托终端完成,因此,不能排除贾铁英委托其他代理人进行操作或因贾铁英自身原因导致密码失密的可能,因贾铁英无证据证明本案股票交易的委托指令是安外营业部窃取其密码或自身技术服务优势所为,也不能向法庭提供因安外营业部电脑交易系统不安全或管理不善致使他人侵入系统或破解其交易密码进行涉案股票买卖的相应证据。因此,贾铁英要求安外营业部承担其股票被盗卖盗买的民事赔偿责任,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贾铁英提出安外营业部所使用的电脑交易系统存在安全问题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贾铁英提出安外营业部未尽通知义务,使其未能有效减少损失,安外营业部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安外营业部的主要义务是为客户提供行纪服务,为股民提供良好、安全的交易场所,以维护股民的正当权益,安外营业部在得知客户交易异常情况下,应尽及时通知之责,但贾铁英未向法庭提供因安外营业部未尽及时通知之责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应证据,而是要求安外营业部承担涉案股票交易的全部资金损失,对此,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贾铁英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原审判决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于是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内人士指出,通过本案的审理,我国股票交易中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随之凸显出来,股民除了要正确估计股市固有的风险外,还要对其他风险有所警惕。本案中证券部虽然胜诉,但证券经营者未必能从此心安理得,聪明的经营者应通过此案作一番反省:内部管理及技术服务,是否真正做到了无懈可击。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