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5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5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如今在超市、商场甚至步行街等公共场所,花钱或者不花钱的自助寄存柜逐步普遍起来,然而存放物品发生缺失该由谁承担责任?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结的这样一宗案件给出说法:免费寄存责任自负。
  据在某旅行社工作的李女士诉称,她到该市“大润发”超市杨浦店购物时,将放有5310元现金的黑色皮包等物品一并存入了由“大润发”提供的自助寄存柜,并获得了一张开启寄存柜的密码条。然而当她购物完毕,再按密码条示意输入密码后,却怎么也打不开自己的寄存柜。经店方用备用钥匙打开寄存柜,柜中已空无一物。为此李女士和店方对簿公堂,要求店方赔偿5310元。
  店方认为,寄存柜没有任何损坏、缺陷,他们也公开张贴了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的注意事项。李女士持有的密码条只能证明她曾经打开过自助式寄存柜,不证明她在里面存放过物品。店方在事件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消费者使用寄存柜究竟属于何种法律行为?如果是“物品保管”,则店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柜箱借用”,则借用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李女士在“大润发”自助存包的行为属于“借用关系”;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她在自助式寄存柜内存入了5310元等财物;事后检查发现寄存柜质量合格,并无被撬痕迹;店方在寄存柜上公开张贴着“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的警示语句,所以店方在事件中不应承担责任。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