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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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覃波)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黑客手段”盗取网络游戏点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东生,原系南京顺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协助他人利用“黑客”手段窃取网络游戏点卡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1年;其同案被告人王大伟,原系网易公司华东区员工,因帮助其销售所窃点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
  2007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东生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李东生负责在南京市“菜鸟行”网吧内租用电脑,配合他人远程访问操作该电脑,利用该电脑访问北京市数字巅峰科技有限公司星空平台,进行网上购买网络游戏充值点卡的操作,在交易成功后,再利用黑客手段,登陆北京市数字巅峰科技有限公司在yeepay支付平台下的管理账号,将已支付货款退回。被告人李东生伙同他人,在当日凌晨1点56分至3点21分反复进行上述操作,共窃取各类网络游戏充值点卡2073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 153.52元。经查,涉案计算机服务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人王大伟在明知上述网络游戏充值点卡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利用网络帮助被告人李东生进行销售,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大伟在其家属协助下退赔了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现扣押在案。
  2007年5月31日,被告人王大伟被抓获。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王大伟提供线索于当日将被告人李东生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东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大伟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李东生对他人运用非法手段盗卡的行为系明知,且在事前与他人有协作通谋,在主观上存在协助他人盗窃的故意;同时,其通过开打远程控制程序,为他人盗窃游戏点卡提供便利与帮助,在客观上实施了与他人共同盗窃的行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论处。至于其是否还需要通过支付费用,以及通过何种途径支付费用才能获取所窃点卡,属于其事后的行为,均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性质。被告人王大伟到案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且其在庭审过程中能够真诚认罪、悔罪,并在其家属的配合下积极退赔了部分赃款,挽回了被害单位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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