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10月30日电(李汝银   冉灏) 日前,昌平区法院对曾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一起顾客因吃饭时牙齿被硌伤而要求饭馆业主赔偿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饭馆业主王某向原告程女士支付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557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2月13日晚,原告程女士在被告王某经营的北京市昌平区某饭庄就餐时,被榨菜肉丝面中的一硬物将牙硌伤。后其到北京市昌平区中医院治疗,花医疗费1557元。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557元、十年后再次补牙的费用1500元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辩称:别人怎么就怎么没问题,是原告自己吃饭不小心才导致损害事故发生。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作为饭馆的业主,提供服务时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饭馆内就餐,在食用被告提供的肉食面时被硬物硌伤牙,该损害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根据损害后果,法院酌情考虑;原告主张的二次补牙费用,未提交医疗部门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法院判决,被告表示今后将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