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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1月11日电(向明 雷均) 民间流传—种说法:父债子还;子债,父不还。但家住四川省崇州市的朱崇新,沈术芬夫妇作为儿子、儿媳借款担保人,却要承担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为儿子偿还债务。日前,在崇州法院强制执行,朱崇新夫妇不得不变卖房屋,用卖房款偿还了儿子,儿媳向他人的借款。 1998年,经营生猪屠宰业务的朱江夫妇,急需周转资金,便分别向曾某等3人借款12万,并约定每月给付利息,朱崇新夫妇作为儿子,儿媳的担保人,在借据上签了名,同时写明利息月结月清,到时由沈术芬处付利息。朱崇新夫妇及儿子还给三位债权人出具一份书面说明:关于我们在你们那里借的钱,我们用房产作抵押,用全—郎房产作抵押还款。借款初期,朱家尚能按月支付借款利息,后来,由于经营状况不景气,朱家未能按月支付利息,由此引发纠纷,朱某等债权人—纸诉状,分别将借款人朱江夫妇及担保人朱崇新夫妇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朱江夫妇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朱崇新夫妇承担涟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执行法官查明,除房屋外,朱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对产权人为沈术芬的6间铺面房及后房子以查封,并进行了价格评估。同时,也为他们保留了—间铺面房及必需的生活用房。强制搬迁公告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腾出房屋交付执行,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朱家搬,迁腾出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在强制执行中,朱家表示配合法院执行、愿意将房屋卖与他人,将卖房款交付法院,偿还借款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朱家将房屋出售,已将执行款12万元交付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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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1月11日电(向明 雷均) 民间流传—种说法:父债子还;子债,父不还。但家住四川省崇州市的朱崇新,沈术芬夫妇作为儿子、儿媳借款担保人,却要承担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为儿子偿还债务。日前,在崇州法院强制执行,朱崇新夫妇不得不变卖房屋,用卖房款偿还了儿子,儿媳向他人的借款。
1998年,经营生猪屠宰业务的朱江夫妇,急需周转资金,便分别向曾某等3人借款12万,并约定每月给付利息,朱崇新夫妇作为儿子,儿媳的担保人,在借据上签了名,同时写明利息月结月清,到时由沈术芬处付利息。朱崇新夫妇及儿子还给三位债权人出具一份书面说明:关于我们在你们那里借的钱,我们用房产作抵押,用全—郎房产作抵押还款。借款初期,朱家尚能按月支付借款利息,后来,由于经营状况不景气,朱家未能按月支付利息,由此引发纠纷,朱某等债权人—纸诉状,分别将借款人朱江夫妇及担保人朱崇新夫妇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朱江夫妇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朱崇新夫妇承担涟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执行法官查明,除房屋外,朱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对产权人为沈术芬的6间铺面房及后房子以查封,并进行了价格评估。同时,也为他们保留了—间铺面房及必需的生活用房。强制搬迁公告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腾出房屋交付执行,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朱家搬,迁腾出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在强制执行中,朱家表示配合法院执行、愿意将房屋卖与他人,将卖房款交付法院,偿还借款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朱家将房屋出售,已将执行款12万元交付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