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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郑德伟) 非法生产土锅炉致人死亡,日前,黄兴隆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生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即死者时某某亲属)丧葬费9607.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等共计2408.72元。 黄兴隆,男,67岁,退休工人。 2007年10月,黄兴隆未经任何部门许可,在修车场内,自购材料非法生产土锅炉,并将生产的土锅炉以每个265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时某某。2007年11月24日,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万寿村张某某家办丧事。陈某某、时某某将该锅炉运至张某某家煮饭时,锅炉发生爆炸,造成时某某死亡,陈某某等人受伤的重大事故。经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涪陵分中心检验鉴定,该锅炉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受害人时某某死亡后需丧葬费9607.63元。受害人陈某某住院治疗8天,诊断为:双侧臀部深度Ⅱ烫伤。医疗费1884.22元、营养费80元、护理费24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96元、交通费108.5元等,共计2408.72元。 黄兴隆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2007年11月25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4日被逮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黄兴隆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生标准的土锅炉,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生标准的产品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黄兴隆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生标准的土锅炉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黄兴隆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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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郑德伟) 非法生产土锅炉致人死亡,日前,黄兴隆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生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即死者时某某亲属)丧葬费9607.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等共计2408.72元。
黄兴隆,男,67岁,退休工人。 2007年10月,黄兴隆未经任何部门许可,在修车场内,自购材料非法生产土锅炉,并将生产的土锅炉以每个265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时某某。2007年11月24日,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万寿村张某某家办丧事。陈某某、时某某将该锅炉运至张某某家煮饭时,锅炉发生爆炸,造成时某某死亡,陈某某等人受伤的重大事故。经重庆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涪陵分中心检验鉴定,该锅炉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受害人时某某死亡后需丧葬费9607.63元。受害人陈某某住院治疗8天,诊断为:双侧臀部深度Ⅱ烫伤。医疗费1884.22元、营养费80元、护理费24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96元、交通费108.5元等,共计2408.72元。
黄兴隆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2007年11月25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4日被逮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黄兴隆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生标准的土锅炉,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生标准的产品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黄兴隆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生标准的土锅炉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黄兴隆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