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3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11月20日电(曾庆朝)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起因出售劣质煤油爆炸炸伤学生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王宗照赔偿原告14岁的小学生王自军各项经济损失12422.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910元。 2001年9月25日下午,家住礼旗县王召坡委托村民吕兴来在王宗照处买了不合格煤油五斤。2001年9月20日晚,王家在用此煤油给油灯添油时,油灯突然起火引起爆炸,将王家正上前点蜡烛照明的年仅14岁的小学生白军的胳膊、头部,手等处炸伤,后王军迅速被送往南阳市中心小心医院烧伤科治疗。从2001年9月20日住院,2001年11月9日出院,王家为此花去医疗费10540.90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482元。鉴定费400元。 且原先王自军尚须二次手术。 事情发生后,经协商未果,王自军在父亲的支持和南阳宛东律师事务所徐宏杰的法律帮助下,一纸诉状将卖油方王宗照告到了社旗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费、二次手术及护理费共计29105.90元。庭审中,被告王宗照到庭后竞说:近来我就没卖过煤油,故8月25日我也未卖过煤油。原告王自军烧伤与我无关,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并列举了7份证言证明造成原告被烧伤的煤油不是自己出售的,其中证人牛光伟出具证言说2001年8月25日王宗照一家回老家直到他本人吃过晚饭很久才回来。 社旗县法院认为,原告方所举的在被告处买油的证人证言,经证人当庭作证,其证言内容客观、真实,予以确认。被告方虽提出了异议,并要求以购货发票或收据为据,但被告方承认自己未经工商、税务登记,说明被告本身就不具备开发票的资格,且被告也承认自己进货时无手续,现要求作为消费者的原告捉供发票或收据,是强人所难,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明煤油不合格的相关证人证言和检验报告能够形成—条证据链,法院全部予以确认。被告方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出充足的证据推翻原告所举的证据,不予采信。 对原告使用的煤油经南阳市质量检验所鉴定为为合格产品。社旗县法院认为,原告王白军从被告处购买的不合格煤油烧伤,遭受了损失,现要求被告赔偿, 12422.90元应由被告全额承担。原告要求精神损失费5000元,可待二次手术后确认是否构成残疾予以确认应否赔偿。原告要求二次手术费,待费用发生后另行起诉。破告虽辩称原告烧伤与己无关,但因其自述经营混乱,未依照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