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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9: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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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2月03日电(李慧暖) 2002年10月25日,胶州市人民法院洋河中心法庭宣判了一起发生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出现的原村委会成员拒不向新村委会移交公章、财务帐目、资料档案及办公设施而产生的纠纷案。
  被告刘某、赵某原系村民委员会成员,刘某任村委会委员兼村文书和村会计,负责保管村委会公章、财务帐目和资料档案,赵某任该村委会主任。2002年1月18日,该村委会进行换届选举,经村民投票选举,依法产生了新一届村委会,二被告落选。新一届村委会成立后,二被告所在的上一届村委会未向新一届村委会移交公章、财务帐目、资料档案及办公设施,致使新一届村委会的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故新一届村委会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在镇党委、政府的协调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下,被告将村委会的公章和办公设施分别移交给了原告,但对财务帐目和资料档案至今未交出,此财务帐目和资料档案由被告刘某保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上一届村委会在新一届村委会产生后应向新一届村委会移交公章、财务帐目、资料档案及办公设施。原告作为依法选举产生的新一届村委会,要求作为上一届村委会成员的二被告交出公章、财务帐目、资料档案及办公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鉴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履行了公章及办公设施的移交义务,故原告撤销要求被告移交公章的诉讼请求,法庭予以支持,而对原告要求被告移交办公设施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被告刘某作为财务帐目和资料档案的保管者和持有者,应将其保管的上述材料移交给原告。被告赵某不是财务帐目和资料档案的保管者和持有者,故该不承担移交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村委会的所有财务帐目和资料档案移交给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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