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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9: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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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郭健) 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依法作出驳回被告人农滇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份,被告人农滇在与彭继荣(在逃)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时,考虑到在宁都购买海洛因供自己吸食比较贵,遂与彭继荣商量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的黑市上购买毒品海洛因回宁都来以贩养吸。2007年6月中旬的一天,农滇和彭继荣共筹得3800元向广东东莞的“阿刚”购买了10克海洛因。收到海洛因后,二人除了自己吸食和请朋友吸食掉部分海洛因外,将剩余的海洛因分成74支吸管包装,每人分得37支吸管。农滇以200元一支的价格卖给其他吸毒人员吸食。2007年7月16日农滇为继续吸食及贩卖毒品海洛因,遂与彭继荣共筹得现金5000元再次购买了15克海洛因托运至宁都。当二人正准备接货时,被公关机关缴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农滇无视国法,采取以贩养吸的方式贩卖毒品海洛因1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滇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农滇有自己吸食毒品的情节,查获的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予以从轻判处。判决被告人农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以农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农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伙同他人非法转手倒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而对于被告人农滇提出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认为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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