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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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海华) 7月12日,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件,判决被告人胡志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2月3日晚,被害人王怀志在漯河市区湘江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南拦乘被告人胡志华驾驶的出租车。被告人胡志华将被害人王怀志拉至漯河市人民路往北至柳庄一条无人的土路上,对被害人王怀志实施抢劫,抢走现金1370元和一部银灰色翻盖三星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4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志华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志华归案后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改之意,且已积极将赃款、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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