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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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肺手术四年多后,患者谢某以医院欺诈、未及时治疗等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91.9万余元。2002年12月2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宣判患者败诉。
  1997年3月26日,患者谢某因右胸痛、咳嗽、痰中有血丝,到重庆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右肺有个超过三厘米的肿块,医生诊断认为可能是良性病变,但不排除患肺癌的可能性,遂建议其手术。同年4月9日,在谢家属签字后,医生将谢某右下肺背段的小肿块予以切除,病检结论为结核瘤。术后几天,谢某出现高烧、左胸腔积液等症状。谢某强行要求出院后,先后到其他医院治疗,但一直未能治愈。
  2002年6月25日,谢某通过律师查阅了该市肿瘤医院保存的病历,得知当时医院在作纤维镜检查时,并未发现癌细胞。谢某由此认为医院故意隐瞒了真相,不仅暗示其患了肺癌,还“诱导”其做了手术。术后医院又未及时对其进行治疗,造成其一直未能治愈。为此,谢某以医疗损害为由,于2002年7月16日将市肿瘤医院告上法庭,提出91.9 万元的高额索赔,涉及医疗费、误工费、续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法医鉴定结果,综合原、被告提交的各种证据,医院在医疗处置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负责审理此案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法官刘忠华认为,谢某的败诉很具典型性。在该法院已经审结的同类案件中,绝大多数败诉的都是当初以为会胜诉的原告方。他分析认为,其根本原因就是患者“一厢情愿”和“滥用诉权”。一些患者就医后,产生病变或不适感觉,就不管胜诉有无把握或有多大把握,先把医院告上法庭再说,并提出高额索赔。
  刘忠华法官提醒欲打这类官司的患者,医疗行为的侵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患者确实受到损害;其损害是由医疗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为此他建议,此类诉讼在提起前应谨慎行事,既要考虑案件是否具备以上的条件,也要考虑败诉后可能承担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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