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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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一起因逾期交楼而产生的违约金纠纷系列案作出判决,70多位业主得到了约400万元的赔偿金。有关房地产法律专家提醒业主,遇到对格式合同条款理解上的纠纷,法院一般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一条约定有两种解释
  2000年,吴先生等70多位业主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商品房,双方约定:逾期交楼180天以内,违约金按银行利息的1.2倍计算;如果超过180天,则按每日购房款的0.05%计算。但是约定交楼时间过了一年多,吴先生等人仍然没有拿到房子钥匙。在与开发商协商违约金不成后,吴先生等人一怒之下把开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如约每日按已付房款的0.05%支付违约金。如果那样计算,30多位业主应得到违约金高达400万余元。
  开发商则认为,“超过180天,按每日购房款的0.05%计算”的意思是,前180天违约金应按银行利息的1.2倍计算,180天以后的部分才按每日购房款的0.05%计算。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怎么理解“超过180天按每日购房款的0.05%赔偿”上面,而两种计算方法每位业主获得的赔偿金相差一万多元。
  最后,法院作出了支持业主的判决,即所有逾期时间都按每日购房款的0.05%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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