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2月27日电 日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首宗承认外国仲裁案,裁定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就北电网络(亚洲)有限公司与中国广澳开发集团公司支付拖欠设备货款一案作出的裁决,经申请人北电网络(亚洲)有限公司向市中院提出承认申请,受到法院支持。
  仲裁院裁决申请人胜诉
  1996年8月2日,住所地位于香港太古城太古湾道12号的北电网络(亚洲)有限公司与中国广澳开发集团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GSM900MHz系统合同,合同号为GAB96208。合同第十一章为仲裁条款,约定所有因该合同引起的争议应提交仲裁,仲裁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按照国际商会调解及仲裁规则进行,使用语言为英语。2000年5月30日,北电网络(亚洲)有限公司向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其与广澳开发集团公司之间在该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院受理申请后,发出信函和传真通知广澳开发集团公司答辩,但通知信函被其退回,没有作出任何答复。仲裁院于是为集团公司指定了仲裁员,组成三人仲裁庭,适用国际商会调解及仲裁规则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审理该案,于2001年7月4日作出裁决,裁决中国广澳开发集团公司向北电网络(亚洲)有限公司支付31.2万美元和利息及相关的一些费用。
  法院裁定支持仲裁裁决
  2001年11月19日,北电网络(亚洲)有限公司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裁决。在其补齐有关材料后,中级法院于去年8月19日受理了该案。为支持其申请,北电网络(亚洲)有限公司提供了经我国驻瑞典大使馆认证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裁决及其中文译本等材料。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裁决,不具有《承认及执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所列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也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交了申请。申请人请求承认上述裁决,应予支持。
  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1986年12月2日,我国加入于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就是《纽约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起对我国生效。在加入该公约时,我国作了互惠保留声明和商事保留声明,根据互惠保留声明,我国仅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根据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纽约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根据该公约第五条的规定,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有:仲裁协议无效;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仲裁庭超越权限;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此外,如果裁决的事项属于不可裁决事项,或者承认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也可主动予以拒绝承认和证明。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