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侯金鹏 陈爱艳)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张飞、夏伟伟有期徒刑二年,俞吾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怀兵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8年2月2日上午9时许,王怀兵驾驶皮卡车与被害人徐某驾驶的依维柯车在南谯区乌衣镇四桥村的公路上会车,因路面积雪较多会车困难,两人发生口角并下车产生争执,后被在场铲雪的人拉开。 王怀兵怀恨在心,电话联系了朋友张飞,告知张飞该依维柯客车牌号,指使张飞“教训”一下开车的驾驶员。此后,张飞纠集了夏伟伟、俞吾镇,每人携带一把菜刀来到乌衣镇三岔路口,拦住徐某驾驶的依维柯客车。张飞拽开车门,令徐某下车,接着拿刀砍向徐某,徐某见状逃跑,张飞、夏伟伟、俞吾镇三人持刀紧追。在乌衣镇人民医院门口,张飞、夏伟伟、俞吾镇均用菜刀砍向跌倒在地的徐某,致徐某双手多处肌腱断裂、头部、左肘部刀砍伤。经法医鉴定: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在审理期间,经法官多次调解,王怀兵与被害人徐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王怀兵予以谅解,要求法院从轻处罚,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怀兵、张飞、俞吾镇、夏伟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张飞、夏伟伟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怀兵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240331
中国法院网讯(侯金鹏 陈爱艳)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张飞、夏伟伟有期徒刑二年,俞吾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怀兵有期徒刑十个月。
2008年2月2日上午9时许,王怀兵驾驶皮卡车与被害人徐某驾驶的依维柯车在南谯区乌衣镇四桥村的公路上会车,因路面积雪较多会车困难,两人发生口角并下车产生争执,后被在场铲雪的人拉开。
王怀兵怀恨在心,电话联系了朋友张飞,告知张飞该依维柯客车牌号,指使张飞“教训”一下开车的驾驶员。此后,张飞纠集了夏伟伟、俞吾镇,每人携带一把菜刀来到乌衣镇三岔路口,拦住徐某驾驶的依维柯客车。张飞拽开车门,令徐某下车,接着拿刀砍向徐某,徐某见状逃跑,张飞、夏伟伟、俞吾镇三人持刀紧追。在乌衣镇人民医院门口,张飞、夏伟伟、俞吾镇均用菜刀砍向跌倒在地的徐某,致徐某双手多处肌腱断裂、头部、左肘部刀砍伤。经法医鉴定: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在审理期间,经法官多次调解,王怀兵与被害人徐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王怀兵予以谅解,要求法院从轻处罚,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怀兵、张飞、俞吾镇、夏伟伟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张飞、夏伟伟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怀兵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