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2月20日电(肖则兰 向 勇 邹 胜)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代表人侵害被代表人合法权益的侵权纠纷案。该案4名被告在代表原告协商处理一起相邻权纠纷中,将被代表人共有的补偿费4万元占为己有。江阳区法院依法判决4名被告将该补偿费按每人应得的份额偿付给76名原告。 原告卓先群等76人与被告刘相琴等4人所居住的泸州市江阳区飞跃小区大田口3号、5号楼系泸州市市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承建。2002年4月,该两幢楼之间的堡坎发生倒塌,给周围居民生活带来不便。为此,4被告以其住户代表身份与开发公司进行协商,由开发公司向该两幢楼的住户进行补偿。4月9日,4被告在开发公司领取了“堡坎倒塌修复协调费”4万元。4月11日,4被告又与其他4位代表一起在开发公司领取了该两幢楼住户“堡坎倒塌精神补偿费”5.2万元,并于5月20日将5.2万元精神补偿费按受损害程度进行了分配,同时在每户所分得的款项中扣收了每户50元的开支费用。但4被告未将其于4月9日所领取的协调费4万元向其他住户分发,并按每人1万元进行了分割。为此,卓先群等76名原告起诉4被告要求分割该协调费。 江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4被告领取的协调费4万元系开发公司因上述房屋之间堡坎倒塌恢复向其住户支付的费用,76名原告与4名被告均依法享有受偿权。4被告在领取该款后未分发给原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江阳区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240331
中国法院网2月20日电(肖则兰 向 勇 邹 胜)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代表人侵害被代表人合法权益的侵权纠纷案。该案4名被告在代表原告协商处理一起相邻权纠纷中,将被代表人共有的补偿费4万元占为己有。江阳区法院依法判决4名被告将该补偿费按每人应得的份额偿付给76名原告。
原告卓先群等76人与被告刘相琴等4人所居住的泸州市江阳区飞跃小区大田口3号、5号楼系泸州市市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承建。2002年4月,该两幢楼之间的堡坎发生倒塌,给周围居民生活带来不便。为此,4被告以其住户代表身份与开发公司进行协商,由开发公司向该两幢楼的住户进行补偿。4月9日,4被告在开发公司领取了“堡坎倒塌修复协调费”4万元。4月11日,4被告又与其他4位代表一起在开发公司领取了该两幢楼住户“堡坎倒塌精神补偿费”5.2万元,并于5月20日将5.2万元精神补偿费按受损害程度进行了分配,同时在每户所分得的款项中扣收了每户50元的开支费用。但4被告未将其于4月9日所领取的协调费4万元向其他住户分发,并按每人1万元进行了分割。为此,卓先群等76名原告起诉4被告要求分割该协调费。
江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4被告领取的协调费4万元系开发公司因上述房屋之间堡坎倒塌恢复向其住户支付的费用,76名原告与4名被告均依法享有受偿权。4被告在领取该款后未分发给原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江阳区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