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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郑春笋) 薛井海杀人作案后,靠与女友订立“作假证”同盟,竟然在司法机关的眼皮底下溜脱,没想到两年后其罪行还是被揭发了出来。7月3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薛井海、孙继君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2005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乐陵市公安局接到报案,称在某小区租房居住的许某在前一天晚上被杀死在住处。经周密排查,公安局认为薛井海有重大作案嫌疑,便在案发第二天从河北省境内将正在逃跑的薛井海及其同居女友李某抓获。然而,由于薛井海与其女友订立了“作假证”同盟,他们在接受审讯时都一致供称死者许某是被在逃的孙继君用刀捅伤致死的,据此,当地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公安局遂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依法报请对薛井海和李某两人进行劳动教养,2006年10月得以释放回家。 至此,薛进海庆幸自己“逃脱”了一劫,不料2007年2月1日,其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又被河北省故城县公安局逮捕。更没有想到的是,在薛进海被逮捕期间,被网上通辑的原作案同伙孙继君在黑龙江被穆棱市公安局抓获,并移送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从而揭开了薛井海杀害许某的真相。经公安局连日对孙继君、薛井海、李某进行传唤、并案审讯,女友李某承认了与薛井海订有向公安机关作假证“同盟”的事实,并证明死者许某系被薛井海用刀杀害,其证言与孙继君的供述情节相一致,此案宣告侦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井海系黑龙江省庆安县农民,曾先后于1994年10月、2004年6月分别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两次判刑入狱。2005年初,薛井海刑满释放回到河北省境内的住处,得知与其同居并生育一女的女友李某和同是黑龙江省籍的乐陵市某小区租房居民许某同居,遂怀恨在心。当年4月23日晚10时许,薛井海伙同狱友孙继君携刀驾驶摩托车来到乐陵市某小区许某的住处,翻墙入院,果然见女友李某在这里,薛井海、孙继君遂与许某发生争执、殴斗。 期间,薛井海掏出刀子朝许某腹部猛捅两刀后被李某阻止,孙继君持手电筒、水壶等物品朝许某头部猛砸数下,致其倒地。当薛井海、孙继君要用刀挑断许某的手脚筋时,由于李某苦苦哀求和阻止,并答应随薛井海一起回去生活,薛、孙二人才住下了手,并骑摩托车带着李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系被锐器刺伤腹部致肝脏、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2007年1月19日,被告人薛井海还将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摩托车、空调、冰箱等物品,从河北境内转移到德州市,被警方抓获并查扣。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薛井海无视国法,持刀朝被害人腹部连捅两刀,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孙继君对被捅伤的被害人实施暴力侵害,使之得不到及时医治,是造成被害人死亡发生的间接原因,其行为均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中,被告人薛井海多次犯罪,归案后又拒不供述所犯罪行,实属屡教不改,并且是累犯,应予从严惩处。遂作出一审宣判此案,以故意杀人罪、转移赃物罪判处被告人薛井海死刑,处罚金1万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孙继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薛井海、孙继君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12万多元。 二审开庭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择期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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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郑春笋) 薛井海杀人作案后,靠与女友订立“作假证”同盟,竟然在司法机关的眼皮底下溜脱,没想到两年后其罪行还是被揭发了出来。7月3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薛井海、孙继君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2005年4月24日上午9时许,乐陵市公安局接到报案,称在某小区租房居住的许某在前一天晚上被杀死在住处。经周密排查,公安局认为薛井海有重大作案嫌疑,便在案发第二天从河北省境内将正在逃跑的薛井海及其同居女友李某抓获。然而,由于薛井海与其女友订立了“作假证”同盟,他们在接受审讯时都一致供称死者许某是被在逃的孙继君用刀捅伤致死的,据此,当地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公安局遂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依法报请对薛井海和李某两人进行劳动教养,2006年10月得以释放回家。
至此,薛进海庆幸自己“逃脱”了一劫,不料2007年2月1日,其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又被河北省故城县公安局逮捕。更没有想到的是,在薛进海被逮捕期间,被网上通辑的原作案同伙孙继君在黑龙江被穆棱市公安局抓获,并移送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从而揭开了薛井海杀害许某的真相。经公安局连日对孙继君、薛井海、李某进行传唤、并案审讯,女友李某承认了与薛井海订有向公安机关作假证“同盟”的事实,并证明死者许某系被薛井海用刀杀害,其证言与孙继君的供述情节相一致,此案宣告侦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井海系黑龙江省庆安县农民,曾先后于1994年10月、2004年6月分别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两次判刑入狱。2005年初,薛井海刑满释放回到河北省境内的住处,得知与其同居并生育一女的女友李某和同是黑龙江省籍的乐陵市某小区租房居民许某同居,遂怀恨在心。当年4月23日晚10时许,薛井海伙同狱友孙继君携刀驾驶摩托车来到乐陵市某小区许某的住处,翻墙入院,果然见女友李某在这里,薛井海、孙继君遂与许某发生争执、殴斗。
期间,薛井海掏出刀子朝许某腹部猛捅两刀后被李某阻止,孙继君持手电筒、水壶等物品朝许某头部猛砸数下,致其倒地。当薛井海、孙继君要用刀挑断许某的手脚筋时,由于李某苦苦哀求和阻止,并答应随薛井海一起回去生活,薛、孙二人才住下了手,并骑摩托车带着李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系被锐器刺伤腹部致肝脏、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2007年1月19日,被告人薛井海还将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摩托车、空调、冰箱等物品,从河北境内转移到德州市,被警方抓获并查扣。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薛井海无视国法,持刀朝被害人腹部连捅两刀,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孙继君对被捅伤的被害人实施暴力侵害,使之得不到及时医治,是造成被害人死亡发生的间接原因,其行为均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中,被告人薛井海多次犯罪,归案后又拒不供述所犯罪行,实属屡教不改,并且是累犯,应予从严惩处。遂作出一审宣判此案,以故意杀人罪、转移赃物罪判处被告人薛井海死刑,处罚金1万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孙继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薛井海、孙继君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12万多元。
二审开庭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择期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