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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3月3日电(谌晓鹏 谌建华) 日前溆浦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令温水学校赔偿12000元。 原告杨某9岁的儿子杨某某是温水学校小学3年级学生,2002年6月18日中午杨某某与3位同班同学被校外2名学生从学校内带至附近的鱼塘洗澡,杨某某因不习水性溺水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温水学校学习期间,被外校学生带出校外洗澡溺水死亡,温水学校管理不周,是一种过错行为,温水学校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温水学校赔偿杨某损失12000元。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均服判不上诉。 在判决生效后,温水学校自觉履行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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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3月3日电(谌晓鹏 谌建华) 日前溆浦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令温水学校赔偿12000元。
原告杨某9岁的儿子杨某某是温水学校小学3年级学生,2002年6月18日中午杨某某与3位同班同学被校外2名学生从学校内带至附近的鱼塘洗澡,杨某某因不习水性溺水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温水学校学习期间,被外校学生带出校外洗澡溺水死亡,温水学校管理不周,是一种过错行为,温水学校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温水学校赔偿杨某损失12000元。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均服判不上诉。
在判决生效后,温水学校自觉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