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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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顺义法院缺席审结一起法定继承案,虽然被告没有出庭,但原告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了不利自己的判决结果。
  1988年,张老汉夫妇将5间正房进行了翻建。1989年1月,老两口为儿子娶了媳妇,小两口便居住在翻建房中。1990年1月,小两口生一子。2001年6月,张老汉的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儿媳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孙子则随其外祖父生活。现张老汉夫妇把儿媳、孙子告至法院,称,1988年,夫妇二人所翻建的5间房,是在儿子婚前赠予的,依新婚姻法规定是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要求将该全部房产作为儿子个人遗产由原、被告4人平均继承。
  审理中,因张老汉的孙子是未成年人,法院依法指定其外公为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张的孙子及其外公均未到庭;儿媳下落不明,法院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亦未到庭。顺义区法院遂依法缺席审理。
  举证时,张老汉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争议房产属儿子婚前受赠,法院只能推定为婚后受赠,因此上述房产视为小夫妻的共同财产,先析出一半归儿媳所有,剩下一半再作为个人财产由当事人4人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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