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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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勇) 新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近日,河南省新乡县法院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审结了一起因婚姻不忠而引发的赔偿案,判决因生活不检点导致夫妻离婚的张某赔偿妻子赵某精神损失费15000元。
  现年34岁的张某家住新乡县朗公庙镇,1988年12月,张某同本镇的赵某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女一男两个孩子。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后的张某感到生活乏味,对自己的要求逐渐放松,家庭的责任感越来越淡漠,导致生活不检点,放纵了自己。为此夫妻两人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破裂。2001年6月,张某向新乡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被告赵某提出,导致离婚的原因是原告张某生活不检点,是其有过错造成的,因此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
  在法院主持下,原告与被告达成调协议:两人自愿离婚,女儿由张某抚养,儿子由赵某抚养,张某每月向赵某支付抚养费100元。原告张某付给被告赵某精神损失费15000元,生活扶助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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