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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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机票标识不明引发的诉讼,日前由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承运人中国南航股份有限公司退还乘客杨女士机票款770元,赔偿80元。同时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今后出售的机票要加以规范。
  今年春节前,杨女士向民惠公司订购了一张南航公司航班号为CZ349的机票。当日15时许,她按原先的购票意向赶到虹桥机场候机,得知该航班应在浦东机场登机。杨女士当即到南航公司的机场办公室要求签转未果,不得已办理了申请退票手续,并在机场购买了一张850元的全价机票,于同日21时飞离上海。
  杨女士回到上海后,要求南航公司按机票记载全额退款,为两家公司拒绝。杨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全额退还机票款770元,赔偿经济损失700元,同时建议在以后出售的机票上都要用中文标明机场名称。
  法院审理后认为,客票应当载明出发地点和目的地、航次等内容。上海有虹桥、浦东两机场,然而专用机场代号“SHA”、“PVG”并非一般旅客都能知道其所代表的机场。作为承运人的南航及南航销售商的民惠公司,应当使用我国法定文字,清晰明白地在机票上标明机场名称,或以其他方式作明确说明。杨女士所持的机票仅以“上海PVG”标识出发地,致使杨女士跑错机场,对此南航应承担疏忽告知的过错责任,全额退票,并对尽快安排旅客抵达目的地所增加的支出负责赔偿。对于杨女士要求南航必须在今后的机票上使用中文标识的公益性诉请,法院认为应由南航上级主管部门加以规范,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故发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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