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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饲养的狗管理不善,将路人咬伤住院,日前,黑龙江伊春市南岔区法院依法判处南岔区居民马某赔偿被咬伤者李某891元。 2002年5月26日,65岁的李某在南岔区一条街道上突然被马某饲养的狗咬伤,住院治疗8天,花费536.50元。 南岔区法院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马某给付李某医疗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款891元,法医鉴定费5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也由马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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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饲养的狗管理不善,将路人咬伤住院,日前,黑龙江伊春市南岔区法院依法判处南岔区居民马某赔偿被咬伤者李某891元。
2002年5月26日,65岁的李某在南岔区一条街道上突然被马某饲养的狗咬伤,住院治疗8天,花费536.50元。
南岔区法院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马某给付李某医疗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款891元,法医鉴定费5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也由马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