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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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监狱劳改人员劳动时受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因与监狱不属平等主体关系,被依法裁定驳回了起诉。
  1997年7月30日,原告刘家财因犯盗窃罪被送到河南省监狱服刑。2000年3月27日上午,刘家财被管教干警临时安排清扫烟道。在清扫过程中,由于光线太暗,刘家财掉入旱井摔伤,虽经治疗10个月,仍无法行走。至2002年3月10日刘刑满释放,被告一直不同意给其做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监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企业,其自身具有特殊性。本案原告刘家财在监狱劳动,非属平等自愿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原告由于其犯罪行为受到国家刑事法律的制裁对其进行改造。原告在强制劳动改造期间受伤,不属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工伤事故,不属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故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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