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5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现年32岁的王某因车祸左大腿骨折,手术后两年也未愈合,只好再行手术;谁知第二次手术半年后腿内用于固定腿骨的不锈钢板又突然断裂——
祸不单行
一次车祸两次手术
  1998年8月,王某在去浙江长兴办事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受伤,造成左大腿骨折,便在当地医院进行了外伤手术,并在腿内安装了梅花针以固定腿骨。
出院后王某时而感到腿部不适,2000年12月5日,王某在妻子的陪同下到镇江市某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股骨陈旧性骨折不愈合,需重新手术。医院在进行详细的检查后,于12月7日对王某施行了手术并选用了由江苏省张家港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滑动型)加压鹅头钉不锈钢板固定腿骨。2000年12月23日,王某康复出院回家休养。
再遭厄运
腿内钢板突然断裂
  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的左腿不断好转,谁知好景不常,2001年6月14日,王某突然觉得左腿疼痛难忍。他当即乘车到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为其左股骨干骨折而进行的鹅头钉固定手术的钢板断裂,必须要再次手术,取出断裂钢板,更换新的钢板。
  2001年7月1日,医院再次对王某施行了手术,取出了断裂的钢板,进行双钢板螺钉固定和取同侧髂骨植骨手术。出院后,王某向医院索赔,可是医院以其手术程序符合规定,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不锈钢板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致为由拒绝赔偿;王某便去找不锈钢板的生产厂家张家港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则认为其产品的质量是合格的,事故是由于医院手术不当造成的,因此不同意赔偿。
告上法庭
要求医院厂商赔偿
  王某多次找医院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交涉,协商未果,便于2002年1月将他们两家单位一起告到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1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庭审中,法院根据医院的申请,委托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处就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王某腿内钢板断裂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过错进行鉴定。2002年5月下旬,鉴定报告结果为:医院对王某的诊疗符合医疗常规,内固定钢板断裂与其手术无关。王某见鉴定结论认定其腿内的钢板断裂与医院的手术无关,便主动申请撤回了对医院的起诉,要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法院判决
厂商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使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鹅头钉钢板后发生断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厂家,不能证明王某腿内已断裂的钢板为无缺陷产品,因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推定其生产的钢板为缺陷产品,因而应赔偿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2002年6月底,法院判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5万余元。宣判后,诉讼双方均未上诉,王某终于通过法律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本案虽然以断裂钢板的生产厂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尘埃落定。但是,仔细回味起来,医院是否一点责任也没有呢?使用什么样的钢板以及谁生产的钢板来固定腿骨,这不是患者能决定的,而是由医院根据患者的病情决定的。医院在手术中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致患者遭受损害,应当说医院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医疗单位在购买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时,应从患者的角度出发,严把质量关,切不可让那些伪劣产品和缺陷产品流入医院。——编后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