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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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晓敏) 曾被媒体和社会高度关注的“乐亭重大渔业污染案”,日前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河北省迁安第一造纸厂等8家企业连带承担赔偿孙有礼等18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55.325万元,被当地环保部门确定为达标排放企业的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14万元。据了解,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判决形式确认:达标排放不能免除民事责任,首开排放达标企业为污染做出赔偿的先河,是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的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司法实践。
  2000年,大量未达标的工业污水排入滦河,并通过乐亭河系,经乐亭县沿海各排水闸流入大海,严重污染了乐亭县近岸的养殖海域。而孙有礼等18名渔民集资开办的6个海水养殖场就建于此。于是,就在海产品即将成熟上市的10月,孙有礼等渔民养殖的1882亩滩涂贝类和300亩鱼类开始出现大量死亡。孙有礼等渔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001年5月,孙有礼等18名渔民拿起法律武器,他们将“涉嫌制造污染”的河北省迁安第一造纸厂、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巨额经济损失,并停止污染侵害。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农业部专门机关做出鉴定及损失评估报告,总损失额合计为1365.97万元。
  天津海事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查明,9家被告企业中有8家企业超标排放,而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达标排放。法院认为,达标排放企业可以不受行政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为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结果,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是确定排污者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界限。9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天津海事法院将1365.97万元的“罚单”一并开给了9家被告企业。
  一审判决后,迁安第一造纸厂等8家企业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高院经审理认为,原鉴定机关对污染事故认定的结论是正确的。但孙有礼等养殖户承包的养殖场的水产品不可能以市场零售价出售,况且文蛤的价格是以出口的价格确定的。考虑到零售价与批量出售的价格应有所区别,应对原评估报告计算损失的数额进行适当的调整,在原数额1365.97万元的基础上减去30%,即409.791万元,实际损失为956.179万元。迁安第一造纸厂等8家企业存在超标排污的损害事实,是造成孙有礼等养殖户水产品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孙有礼等养殖户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考虑到上述企业多年来生产排污的历史原因,特别是华丰纸厂系国有大型企业,具有百年历史。在靠近排污的河道及入海口从事养殖业,具有一定的风险。孙有礼等养殖户应自行承担由于对养殖环境风险估计不足的相应损失286.854万元,其余损失669.325万元由造成污染的企业承担。
  天津高院认为,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当地环保部门确定为达标排放企业,属于国家许可的正常经营活动。虽然其不能提供排放工业废水入海的行为与孙有礼养殖水产品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但在承担民事责任上应与超标企业有所区别。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判令其单独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币14万元,不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孙有礼等18人获赔669.3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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