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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康雪萍) 近日,河南省鹤壁市的李玉萍拿到了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至此,一起购买商品房纠纷终以消费者依法获得1+1双倍赔偿而尘埃落定。 2001年3月15日,家住鹤壁市的李玉萍与鹤壁市华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侨建公司)签订售房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华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将位于鹤壁市朝阳街东段路南二层侨建公司综合楼西单元2楼西户的住房一套出售给李玉萍,该楼房面积为93.97平方米,价款为65780元,李应一次性交清房款,以侨建公司财务手续为准,侨建公司配合李玉萍负责办理房产证。而在签订合同之前的3月13日,由于双方已就买、卖房达成了一致意向,李玉萍已向侨建公司交纳了房款54800元。被告也为原告出具了收到房款65780元的财务手续,因李玉萍尚欠10980元未交足,她向侨建公司出具了欠房款10980元的欠条1份,签订合同的当天,李玉萍即入住该房,并对房子进行了装饰性修理。 入住以后,李玉萍从其他途径得知,尽管该房屋已由侨建公司办理了房产证,但包括该房在内的二层楼房是侨建公司在1999年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而私自建设的。为此,鹤壁市建设委员会已于1999年12月16日对侨建公司作出拆除超过规划审批范围建设部分和罚款8000元的行政 处罚,并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得知该情况,李玉萍十分震惊,通过进一步了解,李玉萍得知,2000年9月8日,侨建公司与鹤壁市长风城市信用社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已将此房产抵押贷款,抵押期限为2000年9月7日至2001年9月7日,而李玉萍的购房日期,也正在此期间内。且该房屋未经过质检部门的验收。 知悉该房屋的实情后,李玉萍即与侨建公司交涉,提出退房,并赔偿自己装修房屋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2001年10月,李玉萍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侨建公司出售房屋时,隐瞒了该层已被鹤壁市建设委员会责令拆除,法院已在强制执行和该房屋正处于抵押期间,以及房屋尚未验收这几项与购买者李玉萍的利益紧密相连的事实,致使李玉萍与其签订了售房协议,李玉萍作为购买房屋用于居住的消费者要求侨建公司按房款的一倍赔偿其损失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双方于2001年3月15日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原告李玉萍退还被告鹤壁市华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购房屋,被告鹤壁市华侨建筑工程公司返还原告李玉萍购房款54800元,赔偿李玉萍经济损失548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侨建公司不服,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侨建公司又提出申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日作出再审判决,驳回申诉人侨建公司申诉,维持原审判决。 至此,一起商品房购买者以售房者已构成欺诈行为要求售房者双倍返还房款的纠纷画上了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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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康雪萍) 近日,河南省鹤壁市的李玉萍拿到了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至此,一起购买商品房纠纷终以消费者依法获得1+1双倍赔偿而尘埃落定。
2001年3月15日,家住鹤壁市的李玉萍与鹤壁市华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侨建公司)签订售房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华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将位于鹤壁市朝阳街东段路南二层侨建公司综合楼西单元2楼西户的住房一套出售给李玉萍,该楼房面积为93.97平方米,价款为65780元,李应一次性交清房款,以侨建公司财务手续为准,侨建公司配合李玉萍负责办理房产证。而在签订合同之前的3月13日,由于双方已就买、卖房达成了一致意向,李玉萍已向侨建公司交纳了房款54800元。被告也为原告出具了收到房款65780元的财务手续,因李玉萍尚欠10980元未交足,她向侨建公司出具了欠房款10980元的欠条1份,签订合同的当天,李玉萍即入住该房,并对房子进行了装饰性修理。
入住以后,李玉萍从其他途径得知,尽管该房屋已由侨建公司办理了房产证,但包括该房在内的二层楼房是侨建公司在1999年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而私自建设的。为此,鹤壁市建设委员会已于1999年12月16日对侨建公司作出拆除超过规划审批范围建设部分和罚款8000元的行政 处罚,并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得知该情况,李玉萍十分震惊,通过进一步了解,李玉萍得知,2000年9月8日,侨建公司与鹤壁市长风城市信用社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已将此房产抵押贷款,抵押期限为2000年9月7日至2001年9月7日,而李玉萍的购房日期,也正在此期间内。且该房屋未经过质检部门的验收。
知悉该房屋的实情后,李玉萍即与侨建公司交涉,提出退房,并赔偿自己装修房屋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2001年10月,李玉萍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侨建公司出售房屋时,隐瞒了该层已被鹤壁市建设委员会责令拆除,法院已在强制执行和该房屋正处于抵押期间,以及房屋尚未验收这几项与购买者李玉萍的利益紧密相连的事实,致使李玉萍与其签订了售房协议,李玉萍作为购买房屋用于居住的消费者要求侨建公司按房款的一倍赔偿其损失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双方于2001年3月15日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原告李玉萍退还被告鹤壁市华侨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购房屋,被告鹤壁市华侨建筑工程公司返还原告李玉萍购房款54800元,赔偿李玉萍经济损失548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侨建公司不服,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侨建公司又提出申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日作出再审判决,驳回申诉人侨建公司申诉,维持原审判决。
至此,一起商品房购买者以售房者已构成欺诈行为要求售房者双倍返还房款的纠纷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