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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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天津铁路惠源物资贸易公司因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将北京化工实验厂诉至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而被告北京化工实验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不是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也不是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应移送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惠源物资贸易公司为铁路所属企业,且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和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指定,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化工实验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驳回。
  不久,化工实验厂又以惠源物资贸易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人资格在法律上已经消灭,已不是铁路企业为由,上诉至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次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惠源物资贸易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部门对其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在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登记前,其经营资格丧失,但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清理债权债务,故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据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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