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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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慈延年、蔡裕华) 1995年5月,一个建筑施工队按照合同投入600多万元,用两个月时间为某村委会建造了一个水泥厂。此后,该村委会不仅拖着余下的170多万元工程款迟迟未予归还,而且在1998年12月,把水泥厂以“零”净资产卖给了5个自然人,并以该资产注册成立了水泥有限公司。施工队找村委会要工程款,村委会认帐但声称没有履行还款能力;施工队找水泥有限公司要钱,新公司却不问旧帐。万般无奈,施工队只好把二者告到了法院。5月23日,徐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村委会承担偿还责任,水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995年2月,江苏省铜山县某村委会经县计委批准建设村办水泥厂。接着,铜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工程处与水泥厂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第四工程处负责承建水泥厂生产线。合同签订后,第四工程处按约定期限完成了主体工程,并继续做附属工程。1995年12月30日竣工,1997年1月25日,对该工程作出决算,决算书由村委会送到审计部门进行审计,1999年12月24日审计报告审核该工程造价为6261181.23元。从开始施工至1997年,水泥厂共付给第四工程处材料款及工程款计400余万元,剩余170多万元一直未付。
  1998年10月22日,某村委会将水泥厂以总资产900万,总负债900万,净资产零万元进行公开拍卖,张某等5个人中标,双方签订了拍卖水泥厂产权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买受人分批分期偿还出卖人交给的债务900万元(不包括欠第四工程处的170余万元工程款)。1998年12月2日,某村委会将原水泥厂注销,2000年11月20日,张某等5人以所购企业重新登记成立徐州市某水泥实业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找某水泥实业有限公司要钱,水泥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张某等五人按照拍卖协议已经或正在偿还900万元债务的义务,原水泥厂欠第四工程处的工程款不在拍卖协议约定范围之内,无奈,第四工程处只好把村委会和水泥实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所欠工程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村委会采取先拍卖,再委托没有评估资格的乡企业管理站出具评估报告的方式,将水泥厂以“零资产”出售给张某等5人,拍卖违反常规,且未通知有关债权人,拍卖活动存在转移、逃废债权债务的合理怀疑。拍卖协议对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等5名个人接收了水泥厂的全部资产,成立水泥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原告为其建造的水泥厂进行生产,根据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要求某村委会和徐州市某水泥实业有限公司连带清偿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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