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5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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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 勇  付 明) 近日,一起因电捕鼠器触电身亡引发的民事赔偿案审结。
  2002年8月7日,家住河南省新乡县古固寨的李某起床后,习惯性地活动四肢,谁知竟不慎触及到家中安装的电捕鼠器的线路上,不幸触电身亡。其子遂将县电业局起诉到新乡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购买的家用电捕鼠器是一台没有标牌、没有生产厂家和使用说明等的“三无”产品,死者李某不慎触及电捕鼠器的线路上,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新乡县电业局因对电器设备疏于管理,当死者李某触电时所安装的触电保护器不能正常跳闸,违反了《电力行业标准》、《农村安全用电规程》有关规定,对李某触电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新乡县电业局赔偿原告246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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